索引号 | 00248984X/2007-16064 | 文件编号 | 杭卫发〔2007〕233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生局 |
成文日期 | 2007-08-24 | 主题分类 | 文化、卫生、体育 | 组配分类 | 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无 |
关于下发浙江省杭州市共建医学扶植重点学科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全面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强省建设规划》、《浙江省科教兴卫工程实施方案》和《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加强社会发展科技工作的若干意见》,创建一批国内或省内领先、特色和优势明显的医学重点学科,带动杭州市整体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与杭州市共建医学扶植重点学科的批复》(浙卫发[2007]76号)要求,特制订《浙江省杭州市共建医学重点学科实施办法》,现下发给你们,请及时组织广大医务人员和管理人员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浙江省杭州市共建医学扶植重点学科实施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浙江省卫生强省建设规划》和《浙江省科教兴卫工程实施方案》,围绕医药卫生科技重点发展领域,整合卫生资源,加强内涵建设,着力建好医学重点学科,带动杭州市整体医疗技术水平的提高。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同意与杭州市共建医学扶植重点学科的批复》(浙卫发[2007]76号)要求,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浙江省与杭州市共建医学重点扶植学科(以下简称共建学科)从2007年开始创建。
二、共建学科遵循“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严格按照《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评审、确认和管理。省卫生厅负责共建学科建设项目的评审确认、考核验收,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科技局共同负责共建学科的推荐、日常监管,共建学科所在单位负责建设计划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共建学科的申报范围为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已列为省级及以上医学重点学科建设计划的不再申报。
四、共建学科每3年为1个建设周期。共建学科建设项目申报的具体时间由省卫生厅确定。各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申报要求,结合单位学科内涵现状和发展前景,组织学术委员会认真论证,遴选出符合《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申报条件的学科进行申报。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科技局根据各申报项目的基本情况,按照《浙江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要求,结合全市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有关专业的实际水平和发展潜力及其主攻方向和建设目标,经科学论证择优确定推荐对象后,报省卫生厅科教处。
五、共建学科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由省卫生厅主持,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项目,从建设的依据和必要性,目标的先进性、科学性,建设方案的可行性及对全省卫生事业发展的作用等方面进行综合论证平衡后予以确认。评审工作的具体实施由杭州市卫生局负责落实。
六、共建学科的建设经费以项目建设单位投入为主,项目所在单位建设周期内投入经费不得少于90万元,杭州市卫生局和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将给予相应的资助。共建学科建设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核定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学科的人才培训、科技活动经费补助、学术活动等,由学科带头人提出预算并规范使用。
七、共建学科的考核、验收与省医学重点学科同步进行,由省卫生厅联合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科技局共同组织实施。周期建设结束,验收合格的共建学科,由省卫生厅授予“浙江省医学重点扶植学科”称号。
八、对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显著成绩的共建学科和推动学科发展、确立学术地位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者,按照《杭州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