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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08-16066 文件编号 杭卫发〔2008〕51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卫生局
成文日期 1205337600000 主题分类 文化、卫生、体育 组配分类
有效性 失效 公开形式 统一编号

关于下发杭州市卫生科技教育奖励办法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08-03-14 14:20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杭部队、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有关民营医院:

为建立健全杭州市卫生科技教育激励机制,激发我市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热衷医学科学研究,不断更新和拓宽医学知识,以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提高医疗卫生单位综合实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品质,建设卫生强市。我局在二OO三年下发的《杭州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励办法(试行)》(杭卫发[2003]494号)的基础上进行了修订,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三日

杭州市卫生科技教育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杭州市卫生科技教育激励机制,激发我市广大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热衷医学科学研究,不断更新和拓宽医学知识,以提高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整体素质,提高医疗卫生单位综合实力,提升医疗卫生服务品质,建设卫生强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及其所属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杭州市卫生科技教育奖奖项

(一)杭州市卫生科技奖奖项

1、杭州市卫生科技创新奖;

2、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立项奖。

(二)杭州市医学教育奖奖项

杭州市医学教育先进集体奖。

(三)对获得国家、部(省)、厅(市)等部门科技或教育奖励的配套奖项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2、中华医学会医学科技奖;

3、浙江省科技进步奖;

4、杭州市科技进步奖;

5、浙江省医药卫生科技创新奖、浙江省中医药科技创新奖;

6、杭州市优秀科技工作者。

第四条 杭州市卫生科技教育奖的评奖标准及评奖程序按照有关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条 杭州市卫生科技教育奖由杭州市卫生局负责管理。

第六条 杭州市卫生科技教育奖各奖项的评奖和奖励周期

1、杭州市卫生科技创新奖(每年评选一次);

2、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立项奖(一次性);

3、杭州市医学教育先进集体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4、国家、部(省)、厅(市)等部门科技或教育奖励的配套奖,根据当年获奖情况于以配套颁发。

第七条 杭州市卫生科技教育奖各奖项的奖励金额

(一)杭州市卫生科技教育奖各奖项的奖励金额

1、杭州市卫生科技创新奖。一等奖2万元、二等奖1万元、三等奖:精神鼓励。

2、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立项奖。国家重点学科立项当年一次性10万,国家中医药重点学科立项当年一次性3万,省重点学科立项当年一次性3万,省中医药重点学科立项当年一次性1万。

3、杭州市医学教育先进集体奖。一等奖:1万元,二等奖0.8万元;三等奖:0.5万元。

(二)对获得国家、部(省)、厅(市)等部门科技或教育奖配套奖励金额。

对获得国家、部(省)、厅(市)等部门科技或教育奖配套奖励金额按1:1进行配套奖励。

第八条 对获得国家、部(省)、厅(市)级科技或教育奖同一奖项的不重复配套奖励,按本办法中的最高奖励金额执行。

第九条 杭州市卫生科技教育奖实行分级奖励的原则

(一)杭州市卫生局负责奖励的项目

1、杭州市卫生科技创新奖;

2、省级及以上重点学科立项奖;

3、杭州市医学教育先进集体奖;

4、获得国家、部(省)、厅(市)等部门科技或教育奖的配套奖励。

(二)各单位负责奖励的项目

1、对国家、部(省)、厅(市)、局奖励项目的配套奖励;

2、根据单位有关奖励规定需要的奖励。

第十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技或教育成果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卫生科技教育奖的,一经查实,将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并三年内不得申报奖项,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各医疗卫生机构亦应建立相应的激励机制,对获得国家、部(省)、厅(市)、局级科技或教育奖的集体或个人予以相应的奖励。

第十二条 未交纳医疗卫生事业管理经费的部队、企(事业)职工医院、民营医院等获奖项目或个人,除“第七条(一)、3”外均不予以配套奖励。

第十三条 区、县(市)卫生局可结合当地实际设立相应奖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