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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12-16657 文件编号 杭卫发〔2012〕88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卫生局
成文日期 2012-05-04 主题分类 卫生 组配分类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做好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与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2-05-04 16:54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卫生局,市级医疗机构: 

  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和管理工作,是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能力,逐步解决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报与管理工作,规范审批流程,根据省卫生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规范申报

  浙江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管理平台系统(以下简称省管理平台)已于去年正式启用,医疗机构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的申请、评估、审批、核发许可证等工作均在省管理平台上运行。具体要求如下:

  (一)申报期限。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纸质资料申报时间为每季度第二个月,1-20日前为医疗机构上报和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审核并上报我局的时间段,20-30日为我局审核反馈时间。网上申报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10日为医疗机构上报和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审核时间,10-20日为我局审核、评估、上报时间。

  (二)申报材料。医疗机构应按照《浙江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及办证程序》(浙卫发〔2007〕19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审批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卫发〔2009〕129号)等规定提供纸质申请资料,一式两份报送我局(一份我局备案,一份省卫生厅备案)。通过省管理平台上报的申请资料与纸质资料不一致的,以纸质资料为准。医疗机构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1.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同意配置申请报告;

  2.医疗机构配置申请报告;

  3.医疗机构填报的《浙江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表》;

  4.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含核准的诊疗项目)复印件;

  5.认定医疗机构性质、等级、资质的文件复印件;

  6.认定医疗机构工作量、开放床位数的医疗业务年度报表复印件(由医院病案信息统计部门计算机系统生成的住院部分和门诊部分报表);

  7.大型医用设备上岗证复印件(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应提交CT医师、技师上岗证(MRI医师、技师上岗证可分别替代CT医师、技师上岗证)各一本以上;医用磁共振成像装置(MRI)应提交MRI医师、技师上岗证各一本以上;医用直线加速器(LA)应提交LA医师、技师和物理师上岗证各一本以上;800毫安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光机(DSA)应提交DSA技师上岗证一本以上;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扫描仪(SPECT)应提交NMI医师、技师和物理师(或NMI化学师)上岗证各一本以上。上述人员上岗证应在有效期内,且其人员应为申请医疗机构的在职工作人员。

  8.财务证明(含申请机构上年度财务收支总表、资产负债表、银行存款证明或政府拨款证明);

  9.新增或更新64排及以上CT、1.5T及以上MRI、800毫安及以上DSA、临床研究型及以上LA设备的,应提供省厅制定的相应设备技术评估表(自评表);

  10.更新配置还需提交旧设备处理意见。

  (三)系统管理要求。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要抓紧梳理辖区内尚未获得省管理平台用户名、密码的医疗机构,及时向我局提供相关信息(医疗机构全称、用户姓名、手机号码),以便我局一并上报省卫生厅办理相关手续。

  二、严格流程

  (一)省厅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批复有效期为18个月。医疗机构确因特殊情况,未能在批复有效期内购置大型医用设备的,经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最长可延期6个月(医用直线加速器最长可延期12个月)。

  (二)医疗机构在批复有效期内按照招投标程序购置的乙类大型医用设备,应在设备到货并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向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提出核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的申请,并逐级上报省卫生厅核发。市级医疗机构直接向我局提出核发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申请。

  (三)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要依法加强准入管理,进一步做好配置计划管理,每年12月份要上报下一年度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计划,未按时间上报或未列入配置计划的大型医用设备,省卫生厅将不受理其配置申请。

  三、加强管理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要高度重视,落实专人,切实做好大型医用设备配置申请和报批的管理工作。对审核审批不严格、日常监管不到位,以及违反规定配置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情况的,除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外,对医疗机构违规购置与使用大型医用设备的,将视情节分别给予停止使用、封存设备、撤销配置许可、通报批评等处理,并追究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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