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12-16686 | 文件编号 | 杭卫办〔2012〕54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生局 |
成文日期 | 2012-07-30 | 主题分类 | 卫生 | 组配分类 |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开展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有关医疗机构,杭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为加强我市医疗机构的放射防护管理,落实《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射诊疗许可工作程序的通知》(浙卫发〔2011〕194号)要求,保证医疗机构依法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经研究,决定开展全市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机构
《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按照“谁发证,谁校验”的原则确定相应的申请受理机构。
二、校验周期
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周期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校验周期相同,具体为:
(一)床位在100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以及各类专科医院、疗养院、妇保院等医疗机构校验期为3年;
(二)其他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三)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校验期为1年;
(四)第一次校验时间根据本单位当年度《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校验时间确定。
三、提交材料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原行政许可机关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放射诊疗许可校验申请表;
(二)《放射诊疗许可证》正、副本;
(三)已校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四)放射诊疗设备、人员清单及变动情况一览表;
(五)本周期内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和教育培训合格情况;
(六)本周期内放射诊疗设备放射防护性能检测报告和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查报告;
(七)放射事件发生与处理情况;
(八)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
(九)本周期医院放射诊疗管理工作总结。
四、校验程序
(一)医疗机构应准备相关材料一式3份,向相应的校验受理机关提出《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的申请(杭州市卫生局受理地址: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49号窗口)。
(二)校验受理机关经资料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和格式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5日内书面告知医疗机构在规定时限内需要补正的相关材料和内容。
(三)放射诊疗许可校验审查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审查。现场审查应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进行,按照《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内容逐一核对、记录,并在受理校验申请之日起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校验审查。
在杭由浙江省卫生厅许可的开展放射治疗、核医学的医疗机构的校验现场审查,按要求先由杭州市卫生局派员进行现场审查。经现场审查符合要求的,出具《放射诊疗许可现场审核表》,医疗机构持该审核表向浙江省卫生厅申办许可证校验手续。
(四)对校验合格的,办理相应的校验登记手续,在许可证正本加贴校验合格标志;对不符合要求的,校验机关应当作出“暂缓校验”结论,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医疗机构进行整改,暂缓校验期间医疗机构不得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急诊除外)。
五、其他事项
医疗机构变更放射诊疗场所、诊疗设备或诊疗项目的,应当按照《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医疗机构应明确放射防护专管员,认真学习《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梳理本单位设置的放射诊疗项目,积极落实放射诊疗管理的各项要求,完善放射诊疗管理工作台账,及时向相应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校验,做到依法、规范执业。
各级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医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的医疗机构依法进行处理。《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工作过程中如遇问题,请与杭州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联系。联系人:段培霞、史雅翼、韦东方;联系电话:86416815,85085258。
办理许可证校验的具体程序及有关表格等文件,详见杭州市卫生监督信息网。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