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14-16075 | 文件编号 | 杭卫发〔2014〕81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生局 |
成文日期 | 2014-04-22 | 主题分类 | 文化、卫生、体育 | 组配分类 | 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AC23-2014-0003 |
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卫生分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杭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部队医院,市直管民营医院:
为促进我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和卫生科研工作,提升我市医药卫生科技创新能力,增强核心竞争力,提高医学服务综合能力和发展水平,我局组织对《杭州市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和《杭州市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卫生局
2014年4月22日
杭州市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杭州市医学重点学科建设,创建一批国内或省内领先、有显著特色和优势的医学重点学科,促进全市医疗卫生整体水平的提高,满足广大群众的医疗需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医学重点学科(以下简称重点学科)项目的确认,根据“自愿申报、择优遴选、合理布局、宁缺勿滥”的原则。
第三条 重点学科项目建设遵循“统一要求、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
第二章 申 报
第四条 重点学科三年为一个周期。每3年重新申报一次。
第五条 重点学科的申报范围为杭州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第六条 重点学科分为一、二、三类。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可申报三类重点学科作为扶持对象,但扶持期不得超过2个建设周期,扶持期满2个建设周期后未能进入一类或二类重点学科的,将不予继续扶持,取消重点学科称号,并予以通报。
第七条 申报条件
1.一类重点学科基本条件
(1)有稳定的学科研究发展方向,符合现代医学科学发展的总体趋势,学科或部分主要临床技术指标已处于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水平;
(2)学科带头人(必须为本学科在编人员,以下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符合局相关规定可放宽至65周岁,特别优秀的,由用人单位提出后,可再适当延长;在国家、省级专业学会或学术刊物中任职,在省内外有较高知名度。有业务能力较强、研究水平较高的后备学科带头人;有博士、硕士等组成的人才梯队,总体结构合理;
(3)具备开展本学科新技术引进和科学研究的基础,有可供用于科研的实验室,具备用于重点学科建设的较为先进、完备的医疗或检测设备和设施等条件;
(4)编制床位40张(含)以上(无编制床位学科除外);
(5)近3年内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学技术奖、国家发明专利1项或市(厅)级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奖)2项(含)以上;
(6)近3年至少承担过国家级科技计划项目1项或省(部)级科技计划项目2项或市(厅)级科技计划项目3项;
(7)近3年获得过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成功举办;
(8)近3年发表SCI收录论著3篇(含)以上或一级期刊发表论著5篇(含)以上(其中中华牌至少2篇)。
以上(1)-(4)项为必备条件,(5)-(8)项中必须符合3项。
2.二类重点学科基本条件
(1)学科发展已有一定的规模,学科或部分主要临床技术指标已处于省内先进或市内领先水平;
(2)学科带头人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符合局相关规定可放宽至65周岁。在国家、省级专业学会或学术刊物中任职,在省内有一定知名度;有业务能力较强、研究水平较高的后备学科带头人和博士、硕士等组成的人才梯队;
(3)编制床位30张(含)以上(无编制床位学科除外)。
(4)近3年获得过国家发明专利或市(厅)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科技创新奖);
(5)近3年承担过市(厅)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2项(含)以上;
(6)近3年获得过省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成功举办;
(7)近3年发表SCI收录论著1篇(含)以上或一级期刊发表论著3篇(含)以上(其中中华牌至少1篇)。
以上(1)-(3)项为必备条件,(4)-(7)项中必须符合3项。
3.三类重点学科基本条件
(1)学科发展初具规模,具有一定的发展潜力,学科或部分主要临床技术指标处于市内先进或本地区领先水平;
(2)学科带头人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在55周岁以下,在省、市级专业学会或学术刊物中任职,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有业务能力较强、研究水平较高的后备学科带头人和较合理的人才梯队;
(3)编制床位25张(含)以上(无编制床位学科除外);
(4)近3年获得区、县(市)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或市卫生局级奖项;
(5)近3年承担过区、县(市)及市卫生局级科技计划项目2项(含)以上;
(6)近3年获得过市级及以上继续医学教育项目并成功举办;
(7)在二级及以上杂志发表论文3篇,其中一级杂志论著发表1篇。
以上(1)-(3)项为必备条件,(4)-(7)项中必须符合3项。
第八条 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的发展规划及有关专业的实际水平和发展潜力,择优推荐申报对象。
第九条 推荐申报的项目应填写《杭州市医学重点学科申报书》一式5份,经所在单位学术委员会和单位领导签署意见,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杭州市卫生局。
第三章 评 审
第十条 杭州市卫生局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申报的项目,按照重点学科的标准,从申报条件,项目建设的依据、必要性、科学性、目标的先进性,建设发展规划的可行性以及对我市卫生事业发展的意义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提出推荐意见。
第十一条 杭州市卫生局根据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按拟建的数量和同类型择优的原则,就布局、资金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后予以确认。
第四章 经 费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经费以项目单位投入为主。杭州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的重点学科项目,根据杭州市卫生局、杭州市财政局《关于下发杭州市卫生系统重点学科及科教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杭卫发〔2011〕114号)的有关规定,经费实行周期内一次核定,按项目执行进度分年度拨款;各区、县(市)级或其它医疗卫生机构的各类项目,其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重点学科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资金使用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合理有效”的原则,核定的资助经费使用主要用于重点学科的人才培养、科教经费的补充、学术活动、各种与学科建设和科研相关的设备添置等,由学科带头人根据经费预算掌握使用。
第十四条 被确定为一类、二类、三类重点学科的学科带头人每月分别可享受500元、300元、200元的学术津贴。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五条 重点学科项目实行全程动态管理,三年周期结束后,需根据申报条件重新申报确认。
第十六条 市重点学科根据“分级管理、共同建设”的原则:
1.杭州市卫生局对申报的重点学科,按照申报条件和评审程序予以确认并核定资助经费。
2.杭州市卫生局职能处室以及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重点学科建设和经费使用进行日常监管,指导协调项目各项工作的开展,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3.项目单位按照重点学科建设的要求,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加强重点学科的绩效评估,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并保证下拨的经费能及时专款专用和配套经费的落实以及年度财务审计。
4.由杭州市卫生局资助的各类重点学科周期考核得分低于80分的,将由杭州市卫生局收回周期资助经费的1/2,并告诫;考核成绩低于70分的,将收回全部周期资助经费并通告取消其重点学科资格。
5.重点学科应严格履行协议义务,按照制定的年度计划和周期规划开展工作,并按年度向杭州市卫生局提交绩效评价书面报告。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对在科学技术领域作出显著成绩的市属医疗卫生机构的一、二类重点学科以及对推动学科发展、确立学术地位等方面有突出贡献者,按照《杭州市医药卫生科技奖励办法》的规定,给予相应奖励。各区、县(市)级或其它医疗卫生机构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 杭州市卫生系统各单位承担的市级以上各类医学重点学科(专科)必须以书面形式报杭州市卫生局科教处备案,有关重点学科(专科)建设的重大事项须报科教处。杭州市卫生局科教处对各级各类重点学科(专科)统一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杭州市医学重点专科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杭州市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科技计划管理效率和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质量,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市卫生科研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保证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称市卫生科技项目)重点支持有助于提高我市卫生行业科研实力和自主创新能力、提升医疗卫生技术水平,技术先进、有较好应用前景、社会或经济效益显著的实用性、开发性项目。
第三条 市卫生科技项目鼓励中青年卫生技术人员积极申请。
第四条 杭州市卫生科技计划项目主要由市级卫生事业经费等提供支持。
第五条 市卫生科技项目主要有:
市卫生科技重大项目
市卫生科技重点项目
市卫生科技一般项目(以下称一般项目,其中有经费资助项目为A类,无经费资助项目为B类)
第六条 市卫生科技项目资助强度:
市卫生科技重大项目:10万元
市卫生科技重点项目:5万元
市卫生科技一般项目(A类):2万元
第七条 市卫生科技计划实行分级管理、明确职责、协调配合、精简高效的原则,杭州市卫生局科技教育处负责全过程管理。
第八条 市卫生科技项目管理实行合同制,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按合同实行项目实施、经费管理、监督检查和项目验收。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九条 市卫生科技项目的立项程序一般包括发布指南、项目申请、专家评审、批准立项、签订合同五个基本程序。市卫生科技项目实行专家评审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审批制度。
第十条 杭州市卫生局将结合卫生科技发展需要等情况,发布项目指南,并依据各类计划的性质,明确申请项目的选择范围、规模、目标方向以及申报的时间、方式等。
第十一条 申请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本省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符合国家和省市卫生科技政策,符合项目指南方向。申报项目不得与已列入其他各级各类科技计划的项目相重复。
第十二条 每位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的市卫生科技项目数不得超过2项,当年已承担杭州市卫生科技项目者,第二年不得申报市卫生科技项目。项目负责人有2次以上因未完成研究任务而撤消研究课题(含A类、B类),该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市卫生科技项目。已承担重大项目或重点项目者,在项目验收前不得再申报重大项目和重点项目。
第十三条 市卫生科技项目申请者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请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申请人是本市卫生行业正式在编人员;
(二)在相关研究领域和专业具有一定的技术优势;
(三)具有为完成项目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
(四)具有与项目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五)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六)具有完成项目的良好信誉度;
(七)申请单位必须是第一申请人所在单位;
(八)申报重大项目者,必须有以第一负责人身份承担过科研项目的经历。
第十四条 申请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杭州市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申请表》(由杭州市卫生局统一编制)
(二)申报文件要求的其他相关附件。
第十五条 市卫生科技项目申请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由申请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逐级统一上报,不受理个人申请。杭州市卫生局委托杭州市医学学会办公室负责受理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立项:
(一)申请手续不完备;
(二)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三)不符合市卫生科技计划申报范围的项目;
(四)申请项目过大、经费过多,本局无力支持;
(五)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所涉及的情形。
第十六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请项目,杭州市卫生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对申报的重大攻关项目组织答辩论证。
第十七条 杭州市卫生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年度科技计划指南要求和当年科技经费额度,确定立项项目并下达文件,与承担单位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八条 市卫生科技计划每年下达一次,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第十九条 市卫生科技计划由杭州市卫生局(甲方)与项目承担单位(乙方)签订合同,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为丙方单位。有数个单位协作开展的项目,由第一承担单位与杭州市卫生局签订合同,第一承担单位再与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或分合同。
(一)甲方承担以下责任:
1.下达科技计划及经费;
2.监督检查合同执行情况;
3.协调解决合同执行中的重大问题;
4.组织对科技计划的绩效评估及验收。
(二)乙方承担以下责任:
1.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
2.与项目协作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成果权属;
3.配套和管理项目经费及保证专款专用;
4.按要求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及重大问题;
5.负责原始资料档案管理和保密工作;
6.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负责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等。
(三)丙方承担以下责任:
1.匹配项目有约定的研究经费;
2.督促项目负责人按合同组织项目实施,并协助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评估;
3.督促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专利,保护知识产权和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4.按要求汇总、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及有关信息报表;
5.协助甲方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第二十条 各类科技计划项目数量,杭州市卫生局根据当年卫生事业的经费额定进行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掌握使用,用于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与研究或开发直接相关活动所支付的费用,需严格按照国家、省科技财务制度执行。项目承担单位的职能科室和财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的监督和管理,专款专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和挪用。资助项目的结余经费按原拨款渠道退还。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间,合同内容原则上不做变更,若确需变更合同内容的,由乙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变更。必要时,甲方可根据专家评估意见直接进行调整。由不可抗力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执行合同的项目,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做出中止或撤项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建立年度执行情况检查报告制度,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承担单位应在年底前向主管部门书面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情况报告,主管部门汇总后向杭州市卫生局提交年度项目管理情况总结。
第二十四条 逾期未能完成项目者如需继续项目研究,需提交申请报告,详细注明逾期原因,项目单位审查并盖章认可,经杭州市卫生局科教处同意后方可延期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延期研究期限内未完成的,仍需继续研究,必须重新进行项目检索查新,证明该项目仍有先进性,经杭州市卫生局科教处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研究,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逾期不提供延期申请报告的项目,予以撤题,同时收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 各地、各单位应逐步建立健全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加强科技计划项目的过程管理,提高项目实施质量,促进管理工作的科学、规范和高效。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六条 市卫生科技项目在完成计划合同任务后须进行项目验收, 主要对项目任务的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以及项目研究质量、技术水平等进行考核和评价。验收通过后的项目方可申报和推荐各级科技奖励。
第二十七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个别申请和集中申请等方式,完成计划合同的项目由承担单位书面提出验收申请,杭州市卫生局批准后组织验收。
第二十八条 项目验收一般采用会议、通讯两种形式,重大及重点项目必须采用会议验收,一般项目由组织验收部门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决定。
第二十九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下达的计划文件和项目合同书或调整合同的批复意见书;
(三)项目立项查新材料;
(四)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技术报告和自评估意见;
(五)涉及技术经济指标的有关证明材料;
(六)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证明(适时用);
(七)详尽的原始记录及材料(备查);
(八)项目成绩(论文、专利、推广证明等);
(九)项目经费使用财务决算报告;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应以项目合同文本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指标为基本依据,验收的主要内容一般有:
(一)项目合同规定的各项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包括项目实施的技术路线、攻克关键技术的方案和效果、产生的科技成果质量、应用效果和对经济社会的影响等;
(二)发表的论文、获得的证书批文及知识产权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使用的合理性、规范性;
(四)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等;
(五)科研原始记录及其他科研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时应成立由有关专业副高及以上专家组成的验收小组,人数一般5-7人。验收小组应认真审阅验收资料,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核实相关数据,形成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被验收者应对验收报告、资料、数据及结论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验收小组应对验收结论或评价的准确性负责,维护被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并保守其技术秘密。
第三十二条 验收结论分为验收通过和验收不通过。全面完成合同任务和基本完成合同任务的为验收通过,没有完成合同任务的为验收不通过。验收通过的项目,由杭州市卫生局出具验收证书,验收证书是科技成果登记的主要依据,并作为今后项目立项和推荐成果奖励等的重要参考指标。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为没有完成合同任务:
(一)合同规定的主要研究任务没有完成;
(二)研究结果无科学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指标及内容;
(五)经费使用弄虚作假或挪作他用的;
(六)超过原定计划完成时间一年以上未完成任务,且事先未作延期申请的。
第三十三条 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在一年内经整改完善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
第三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按结题处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或因现有水平和条件难以克服或实现的技术,致使项目不能继续或不能完成项目研究开发内容和目标的;
(二)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致使本研究开发工作成为不必要的;
(三)项目负责人或主要研究人员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研究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四)导致项目不能继续实施的其它原因。
申请结题处置的项目,应当由项目承担单位书面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二)、(三)、(六)、(七)相关材料,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杭州市卫生局批准,结余经费按原拨付渠道退回。
第三十五条 对无正当理由不进行验收的或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上报项目执行情况的,以后对项目负责人将不再安排杭州市卫生局的各类科技项目和推荐申报省部、厅市级科技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在局级以上部门获得立项的科研项目,在每年年底统一上报杭州市卫生局科教处,各项目单位须服从科教处对立项项目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杭州市卫生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