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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14-16886 文件编号 杭卫办〔2014〕36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卫生局
成文日期 2014-07-07 主题分类 卫生 组配分类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转发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发布日期:2014-07-07 10:18 浏览次数:

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卫生局,杭州市急救中心,各急救分中心,各市级医院:

  现将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便函〔2014〕19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院前急救工作,加强领导和管理,认真组织做好院前急救工作,推动我市院前急救事业科学、规范、有序发展。

  二、萧山、余杭区及五县(市)卫生局,市急救中心,各急救分中心(急救站)及网络医院(急救点)要按照《通知》要求,对照标准,做好自查。各地卫生局对属地单位自查情况、杭州市急救中心自查情况于10月15日前上报我局医政处。各类医院应及时开辟绿色通道,在救护车到达院后,迅速进行救治并完成交接工作。

  三、我局将适时组织人员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形式对《通知》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加强对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的督导,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坚决督促落实整改。

  在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建议和工作情况及时反馈我局医政处。联系人:汪鸿文;电话:87926752。

  

  杭州市卫生局办公室

    2014年7月2日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省急救指挥中心:

  现将《浙江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2014-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建议和工作情况请及时反馈我委。

  联 系 人:王显荣

  联系电话:0571-87709044

  电子邮箱:wstwxr@126.com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6月16日

浙江省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4-2015年)

  为贯彻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号),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4〕304号)结合我省《关于印发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11〕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本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各机构单位职责,进一步完善各院前急救机构的建设,进一步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行为,努力做到“能力提升、服务提升、效率提升和满意度提升”,促进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及时间

  (一)实施范围:我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急救中心(站)、急救指挥中心和承担院前医疗急救任务的网络医院(以下简称网络医院,即急救点)。

  (二)实施时间 :从2014年6月-2015年12月。

  三、主要内容

  (一)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作内容

  1.加强建设,严格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设置。

  (1)将院前医疗急救网络纳入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定急救网络医院,并将名单向社会公告。

  (2)急救中心(站)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设置、审批和登记。

  (3)根据区域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环境、交通状况等因素,合理设置急救分站、网络医院和配置救护车。

  (4)没有未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急救中心(站)名称开展院前医疗急救的情况。医疗机构内无擅自使用急救中心名称。

  2.多措并举,推动院前医疗急救事业发展。

  (1)从事院前医疗急救工作的专业人员在技术职务评审、考核、聘任等方面有倾斜政策,保证院前医疗急救队伍稳定。

  (2)严格按照我省有关医疗服务收费价格收取院前急救费用,积极协调物价部门,理顺院前医疗急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建立合理的院前急救价格体系。

  (3)积极协调财政部门,建立长效、稳定的财政投入机制。

  (4)根据辖区内人口数量、地域范围、经济条件等,按照《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配置救护车辆,加强急救中心(站)的应急储备。

  (5)建立规范的院前急救与医院急诊的有效衔接流程。救护车将伤病员送达医院后,医院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急、重症患者,应在救护车辆到院后,迅速进行救治并在10分钟内完成交接工作,避免出现救护车压车现象。

  (6)加强院前医疗急救专业人员培训,每年至少组织1次辖区院前急救专业人员培训和实地应急演练。

  3.加强监督,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

  (1)只开设院前医疗急救的特设号码——“120”,没有开设除“120”以外的其他院前医疗急救服务的电话号码。

  (2)全省(区、市)的救护车辆按照《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规定,统一标识喷涂。

  (3)定期主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辖区内的“黑救护车”进行清理整顿。

  (4)对院前医疗急救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及时受理投诉举报,对违反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相关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5)加强对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未履行职责的,责令其纠正或者直接予以纠正。

  (二)重点加强急救中心(站)、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的管理

  1.加强指挥调度工作。

  (1)急救中心(站)、急救指挥中心要安装院前医疗急救通信指挥调度系统,系统功能符合有关要求。

  (2)配备专人24小时受理“120”呼叫,呼叫受理人员经设区的市级以上急救中心培训合格。

  (3)接到“120”呼叫后,应在2分钟内下发调度指令,并根据需要3分钟内出救护车和专业人员。调度空车率要求小于3%。没有因指挥调度原因拒绝、推诿或者延误院前医疗急救服务,没有调派不具有资质的单位及车辆承担出诊任务,没有呼救信息泄露。

  (4)急救网络医院按照急救中心(站)、急救指挥中心的指挥和调度并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5)急救中心(站)、急救指挥中心要开展指挥调度质量控制,对调度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并定期将结果在内部公示。

  2.加强救护车的管理和使用。

  (1)救护车辆的外观、标识、标志灯具和警报器要按照《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并定期检修和消毒,确保安全使用。

  (2)按规定审批购置救护车辆,执行公安部门关于特种车辆号牌、年检及报废的规定,参加机动车辆强制保险。无手续不全、带有故障隐患、超期服役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运行。

  (3)急救中心(站)或急救指挥中心至少每年组织一次驾驶员的安全驾驶和业务技术培训。

  (4)救护车由当地急救中心(站)统一调派。行政区划不清或交界地带,由首次接听急救电话的急救中心(站)负责调派车辆并做好转接工作。

  (5) 救护车装备医疗设备及药品严格按照《关于实施浙江省院前医疗急救救护车辆管理办法相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医办〔2011〕19号)有关规定执行。

  (6)救护车在执行任务时遵守道路交通有关法律法规,按规定使用警笛警灯。

  (7)救护车不得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除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外,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救护车开展院前医疗急救工作。  

  3.规范院前医疗急救服务。

  (1)建立健全院前医疗急救的“120”呼叫受理、指挥调度、现场抢救、监护运送、途中救治和医院接收等记录及保管工作制度。

  (2)有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章制度及人员岗位职责。

  (3)各急救中心(站)、急救指挥中心、网络医院(急救点)要根据实际需要或《医疗机构基本标准》配置工作人员;从事院前医疗急救的专业人员资质符合要求,不使用非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争取做到人员数量和资质的双达标。

  (4)院前医疗急救人员按照《浙江省卫生厅办公室关于统一全省院前急救制服的通知》(浙卫办医〔2012〕27号)规定,统一着装。

  (5)急救转运符合就近、就急、满足专业需要、兼顾患者意愿的原则。

  (6)建立出车、接诊定期公示制度,按月公布各车组出车出诊次数、接诊人数,并纳入绩效考核内容。

  4.加强收费管理。

  (1)严格按照物价部门规定收费,对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公示。超出服务区域和服务业务范围的属于特需服务,由医患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并与患方签订书面协议,且向患方提供费用结算清单及票据。

  (2)没有因费用问题拒绝或者延误服务的情况。

  5.加强“120”指挥调度系统联网运行。要加快建设急救中心(站)、急救指挥中心与省急救指挥中心的联网工作,保证各县、市院前医疗急救数据能实时上传省急救指挥中心。

  6.加强公众科普宣传。 向公众提供急救知识和技能的科普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公众急救意识和能力。

  四、实施步骤 (2014年6月-2015年12月)

  (一)工作部署(2014年6月)

  各地按照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实施阶段(2014年7月-2015年10月)

  1.自查自纠(2014年7月-2014年10月)。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属地急救中心(站)、急救指挥中心和急救网络医院进行自查,并认真梳理问题,切实落实《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各市卫生计生局于2014年10月底前将辖区内自查自纠情况报我委。

  2.专项督导(2014年11月-2014年12月)。我委将组织有关单位专家对各地工作情况进行专项督导和检查。

  3.回头看及迎接督查(2015年1月-2015年10月)。拟于2015年8月针对上述检查结果进行“回头看”,查看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并随时做好迎接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督导检查。

  (三)总结交流(2015年11月-2015年12月)

  通过“回头看”检查后,我委将对全省各地规范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工作进行总结,并适时召开会议进行工作经验交流。   

  五、实施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院前急救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安危与卫生系统社会形象。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和院前急救机构、网络医院要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院前急救作为服务民生工作的重要性,要以此次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机构建设、加强管理、规范服务,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加强工作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推动院前急救事业向前发展。

  (二)强化督导,注重实效。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通过明察暗访、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工作督导,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督促院前急救机构和网络医院进行整改,并注重督导实效,提升院前医疗服务质量。

  (三)建立机制,树立形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通过本次活动,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不断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探索和建立符合本地区发展的院前医疗急救工作新模式、新机制,促进院前医疗急救快速、健康发展。 同时,通过本次活动,要努力发掘好的经验、好的做法,树立好的典型并积极予以推广宣传,展示院前医疗急救广大工作人员良好的社会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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