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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15-18775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15-04-19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有效性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的通知 杭卫计发〔2014〕25号

来源: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4-19 09:56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卫生分局,市属医疗卫生单位:

现将《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处置预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完善意见及时反馈给我委疾控处(应急办),联系人:邓晶,联系电话:87023760。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8月15日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处置预案

(试行)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控制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确保早期发现病例,及时采取和落实有效防控措施,防止疫情扩散、蔓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编制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埃博拉出血热诊疗方案》和《杭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1.3工作原则

1.3.1 统一领导、联防联控。在政府的领导下,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外事、旅委、商贸、公安、教育、交通、财政、宣传等有关部门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工作。

1.3.2 预防为主、科学应对。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诊断、早隔离、早治疗。

1.3.3 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规范开展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处置工作,充分发挥专家作用,运用有效手段,果断处置埃博拉出血热疫情。

1.3.4 加强宣教、社会参与。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自我防护能力和社会责任意识。及时、主动引导社会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治工作。

1.5 响应级别

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发生范围,将应急响应级别分为二级。

1.5.1 Ⅱ级应急响应

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尚未造成扩散。

1.5.2 Ⅰ级应急响应

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并有扩散趋势。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及职责

2.1.1 组织机构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成立防控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滕建荣,副组长:杨建华、方健国。组员包括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各区、县(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分管局长。领导小组下设疾病防控组、医疗救治组、后勤保障组和新闻信息组等4个小组,并聘请专家成立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专家组和医疗救治专家组。

(1)疾病防控组,方健国牵头,由疾控处(应急办)、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基妇处、监督处、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人员组成。

(2)医疗救治组,杨建华牵头,由医政处、中医处、市直医疗机构、急救中心人员组成。

(3)后勤保障组,杨建华牵头,规财处、科教处、办公室、疾控中心、市直医疗机构人员组成。

(4)新闻信息组,方健国牵头,办公室、疾控处(应急办)、信息中心、疾控中心人员组成。

(5)疫情防控专家组,丁华(市疾控中心)为组长,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等有关专家为成员。

(6)医疗救治专家组,刘长文(市一医院)为组长,市级医院ICU、感染科、大内科等有关专家为成员。

2.1.2 领导小组下设小组、专家组职责

(1)疾病防控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预案、政策和措施,统一指挥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应急处理,对市、区、县(市)防控应急工作提供指导;组织力量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进行应急处置;向市委、市政府、省卫生计生委报告有关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以及应急处置情况;对各区、县(市)卫生局(卫生计生局)和局属医疗卫生单位的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和责任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和上级卫生计生委的协调和沟通。

(2)医疗救治组,在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组建市级医疗救治专家组,组织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对病例的医疗救治和专家会诊;协调急救中心做好病人的转运工作;指导全市各级医疗机构做好病例的医疗救治工作;加强院内感染控制措施和发热门诊预检分诊制度的落实;负责做好组织中医专家会诊和救治,协调中药储备工作。

(3)后勤保障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落实药物、防护防疫用品等应急物资的准备,医疗物资和经费的筹措、协调工作。

(4)新闻信息组,在领导小组的领导下, 负责与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系,及时发布防控工作相关信息,做好舆情监测和媒体沟通;落实信息报送,组织开展群众防病知识宣传。

(5)疫情防控专家组,对确定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以及采取相应的措施提出建议;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防控和准备工作提出建议;参与制订、修订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响应的启动、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6)医疗救治专家组,主要负责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和疑似病例的医疗救治和会诊等工作。

2.2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单位的职责

2.2.1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1)在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辖区卫生计生系统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制定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处理预案、政策和措施,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对基层防控和应急工作提供指导。

主动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外事、旅游、商贸以及高校等部门联系,完善联防联控机制;明确埃博拉出血热疑似病人的指定医院、转交途径、密切接触者的隔离观察场所等事项。

(2)组织力量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进行应急处置。

(3)向当地政府、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有关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以及应急处置情况。

(4)组织开展卫生知识宣教,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恐慌。

(5)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密切接触者的追踪和管理。

2.2.2 医疗机构

(1)负责开展对埃博拉出血热病例的监测和报告工作。

(2)负责埃博拉出血热确诊病例、疑似病例的救治工作,并负责治疗进展报告。

(3)做好院内技术培训、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废弃物的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病毒污染外环境。

(4)协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标本的采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5)在Ⅱ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城区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及全市所有不设发热门诊的诊所、专科医院不得诊治发热(腋下体温≥38℃)、出血等症状的病人。

(6)在Ⅱ级应急响应状态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加强门诊病人的预检分诊工作,严格执行《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工作制度和工作人员职责》以及《感染性疾病病人就诊流程》。发现疑似病例后,应及时用专用车送至定点收治医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7)市西溪医院为杭州市埃博拉出血热病例定点收治医院,定点医院要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隔离病房、人员、床位、药品、防护用品、设备等保障工作。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实行严格的隔离治疗。

外籍病例(包括口岸检疫、高校留学生、外事访问以及旅游团队等中发现的疑似病例)的收治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的统一规定执行。

(8)做好有关卫生宣传教育和病人心理辅导工作。

2.2.3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1)各级疾控中心要密切关注全球疫情动态。安排专人收集埃博拉病毒病疫情信息,撰写分析报告,开展风险评估;强化我市疫情监测工作,及时发现可疑病例;要做好疫情处置的物资储备和技术准备工作,做到一旦发生疫情,及时妥善应对,科学、规范地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负责制定流行病学调查计划和方案,对现场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现场处置,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对疑似病例、确诊病例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找传染来源,防止疫情扩散。

(3)所有涉及埃博拉病毒的实验活动严格按照我国实验室生物安全有关规定和《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执行。各级疾控中心要熟悉相关标本采集、运输和防护要求,与上级疾控中心建立畅通的检测外联渠道。

采集标本应做好严格的个人防护,标本应置于符合国际民航组织规定的A类包装运输材料之中,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运输管理规定》要求运输至具有从事埃博拉病毒相关实验活动资质的实验室。

(4)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医疗机构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的指导;负责对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

2.2.4 卫生监督机构

(1)依法开展对医疗卫生机构预检分诊、疫情报告、医疗废弃物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负责监督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个人防护等措施和疫点、疫区预防控制措施落实。

(2)依法开展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3)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2.2.5 急救机构

疑似病例和确诊病例的转运由市急救中心负责。市急救中心要做好人员、车辆、设备、设施、药品、防护物品等的准备工作;在病例转诊转运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做到专车转运,相关个人防护得当,确保转运及时、安全;转运后严格、科学、规范洗消。

3 监测、病例确认与报告

3.1 监测

3.1.1 监测机构

各级疾病预控制机构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强化与出入境检验检疫、外事、旅游、商贸以及高校等部门的合作,加强检疫工作。

3.1.2 监测内容:

临床医生接诊高热、出血等症状的患者时,要注意询问流行病学史,对来自于疫区,或3周内有疫区旅行史,或有与患者、感染动物接触史的病例,要立即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并及时向所在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3.2 确认

病例的确认权限根据国家卫计委和省卫生计生委有关规定执行。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该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4 应急响应和终止

4.1 应急响应原则

4.1.1 分级响应的原则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尚未造成扩散即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由省政府或省卫生计生委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我市应按照省政府或省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协调县(市)人民政府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启动Ⅱ级响应。

当埃博拉出血热疫情传入我国,并有扩散趋势时根据国务院或国家卫生计生委的统一部署,启动Ⅰ级响应。

4.1.2 病例救治原则

病例救治坚持集中患者、集中专家、集中资源、集中救治的“四集中”原则。原则上,我市发现的埃博拉出血热疑似、确诊病例在市西溪医院隔离救治,必要时抽调全市医疗资源,加强对病例的临床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死亡。

4.2分级响应

4.2.1Ⅱ级响应

启动Ⅱ级响应后,应采取以下措施:

(1)领导小组及下设小组进入相应的应急值班状态。

(2)如病例尚未在我市范围内发生,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组织开展埃博拉出血热的风险评估,分析疫情发展趋势,提出风险管理建议。

(3)如病例发生在我市范围,一旦发现可疑病例,应采取严格的隔离措施,以控制传染源,防止疫情扩散。市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按国家卫计委有关技术方案迅速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工作,查明感染来源;按照密切接触者判定标准和处理原则,确定密切接触者,并做好医学观察;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病例居住和活动场所的消毒处理工作;做好疫情调查处理、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等医务人员的个人防护。

(4)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对本辖区药械和应急救援物资的储备种类和数量需求进行紧急评估,完善储备工作;做好医疗救治所需的人员、药品、设备等保障工作,并开展医疗卫生资源评估。

(5)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督导检查。

(6)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公众卫生意识和个人防护意识。组织医疗卫生单位开展以埃博拉出血热为主题的科普宣传,为市民提供权威的知识和健康提示,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恐慌。同时要加强舆情收集和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澄清不实传言,维护社会稳定。

4.2.4 I级应急响应

启动I级响应后,应在Ⅱ级应急响应的基础上,增加以下响应措施:

(1)如出现病例,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划定疫点和疫区范围,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封闭或者封存被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并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质、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2)如尚未出现病例,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指导相关部门对来自疫情发生地的交通工具和货物严格实施检疫查验和预防性消毒工作。对检疫发现符合疑似病例定义的,要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并及时转交定点医院隔离治疗,对密切接触者按照《埃博拉出血热防控方案》处理。

(3)依靠社会力量,开展群防群控,集中优势医疗资源,发挥中医药作用,降低发病率和病死率;根据医疗卫生资源评估结果和防控工作需求,统筹调配医疗卫生资源。

4.3响应级别的调整和终止

根据国务院或国家卫生计生委、省政府或省卫生计生委统一部署进行调整或终止。

5 保障措施

5.1 物资、经费保障

5.1.1 物资储备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向经信委和财政部门提出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传染源隔离及卫生防护的用品和其他应急设施。

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发生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向经信委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

5.1.2 经费保障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向本级政府提出应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的防控专项经费预算报告。

5.2 通讯和交通保障

各级应急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通信设备和交通工具。

5.3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应急知识的普及教育,宣传卫生科普知识,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埃博拉出血热疫情。要充分发挥有关社会团体在普及卫生应急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方面的作用。

5.4 监督检查

根据埃博拉出血热疫情应急工作属地管辖原则和有关规定,实施分级监督检查和上级督查。

5.5 奖惩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履行职责不利,造成防控工作失误或疫情扩散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6 后期评估

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和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工作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评估报告上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7 预案的制定

本预案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组织制定并发布实施,将定期根据埃博拉出血热疫情防控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各地在防控应急工作中的具体技术问题按照国家、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最新要求执行。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疑似病例是指临床表现为起病急、发热、极度乏力、牙龈出血、鼻出血、结膜充血、瘀点和紫斑、血便及其他出血症状;头疼、呕吐、恶心、腹泻、全身肌肉或关节疼痛等的病例,有来自于疫区,或3周内有疫区旅行史,或有与患者、感染动物接触史。

确诊病例是指疑似病例基础上具备(1)病毒抗原阳性;(2)血清特异性IgM抗体阳性;(3)恢复期血清特异性IgG抗体滴度比急性期有4倍以上增高;(4)从患者标本中检出埃博拉病毒RNA;(5)从患者标本中分离到埃博拉病毒,任一项检测阳性者。

密切接触者是指患者发病后,可能接触其血液、分泌物、排泄物等的人员,如陪护、救治、转运患者及尸体处理等人员。

8.2 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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