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市级有关单位: 《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15年4月30日 杭财采监〔2015〕8号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财政局、集中采购机构、市级有关单位: 《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实施办法》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财政局 2015年4月30日 杭州市财政局办公室 2015年5月6日印发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进一步规范供应商的政府采购行为,促进供应商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切实维护供应商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及诚信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杭州市范围内参与或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本办法所称的供应商,是指具备向采购单位提供货物、工程或服务能力的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并统一进行资格审查和诚信考核管理。凡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均可通过杭州市政府采购网(http://cg.hzft.gov.cn)进行注册申请,按规定审核后,登记加入“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第四条 参与杭州市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注册并登记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接受采购代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中介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购单位的诚信管理和评价,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凡按本办法规定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注册入库的供应商,其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和注册登记信息在本市范围内有效,各区县(市)财政部门、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等应当予以确认,并实现共享。 第六条 杭州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全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各区(县)财政部门负责各区(县)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及信息管理系统的维护。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杭州市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市采购中心”)负责受理供应商的注册申请,审查供应商的入库资格。 第七条 按照“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市采购中心应当指定专人,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和要求,负责供应商注册受理和审查复核等工作。 第二章 供应商注册条件及注册程序 第八条 申请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采取网上申请的形式。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一)登录杭州市政府采购网,自行申请获取供应商用户名及密码; (二)使用网上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供应商注册管理系统”,如实填写《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申请表》,登记并扫描录入必要的信息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资料后,从网上提交市采购中心审核; (三)提交完成后,在网上打印注册申请表,连同扫描录入资料的复印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书面上报市采购中心复核; (四)审核通过后,由市采购中心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上进行公示; (五)公示后无异议的,经市采购中心确认后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并由系统自动将入库信息反馈给供应商。 如需参加网上采购的,注册供应商还应按规定向国家认定的电子数据认证中心申请领取CA证书,并凭CA证书参加网上采购活动。 第十条 供应商注册时,应将以下基本信息登记入库: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信息; (二)相关资质信息; (三)资产财务信息; (四)出资人(或股东)和分支(或服务)机构信息; (五)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供应商在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在网上扫描录入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等其他法人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 (三)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最近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验资(出资)报告; (六)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特定技术或业务资质,IS0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 (七)市采购中心认为需要提交或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公司章程、信用报告等)。 第十二条 供应商应对其注册登记的信息和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市采购中心应在收到供应商书面申报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网上注册登记信息和资料与书面申报材料的一致性和真实性审查。市采购中心应将供应商上报的书面材料按有关规定存档备查。 第十四条 在注册审查过程中,市采购中心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应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不予受理的原因; (二)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不全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供应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供应商申请注册登记的信息或所提供资料齐全,或者申请供应商已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信息和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审查通过,并网上进行公示; (四)如发现供应商弄虚作假的,不予通过审查,并按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供应商网上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5天,公示内容包括供应商的基本信息、相关资质信息、出资人(或股东)和分支(或服务)机构信息、相关业绩等,并同时公布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联系方式。 公示期间及公示结束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就供应商信息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向市采购中心举报反映。 第十六条 市采购中心应对举报反映的事项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如举报反映不实的,应当予以注册入库;如举报反映属实的,报经财政部门同意后,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供应商非重要信息错误的,责令其自行纠正后重新公示; (二)属于供应商基本资格、业务资质或可能成为评审要素等重要信息错误的,责令其自行纠正后重新公示,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三)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列入供应商不良记录,取消供应商库资格并予以诚信扣分登记。视情报经财政部门后,取消或禁止其1-3年内注册加入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对署名举报并提供相关事实依据的,市采购中心应当将调查处理结果通报或告知该举报人。 第三章 注册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注册供应商,享有以下权利: (一)使用“杭州市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直接参加网上政府采购活动,并向市财政局提出改进信息系统的意见和建议; (二)查阅并下载采购文件(标书),浏览有关采购公告的历史信息以及相关政府采购信息,发布供销信息,订阅与其经营范围和所注册的产品服务相关的采购信息; (三)在杭州市范围内参加政府采购网上活动时,可免于提供已注册登记资格信息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在预中标成交前免于对该部分资格信息的资格性审查; (四)根据《杭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暂行办法》,向相关合作银行申请政府采购信用融资贷款 ; (五)对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的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公正性等进行反馈;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注册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共同维护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诚信地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积极参与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依法履行政府采购合同和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对在政府采购过程中涉及相关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全面、真实地登记供应商相关信息;及时调整变更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市采购中心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供应商注册信息的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供应商信息登记和日常维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和客观真实的原则,确保供应商库中的相关信息全面、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二十条 除供应商已注册登记的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基本信息外,供应商库中还应当注册登记以下信息: (一)产品、服务及价格信息,包括当前可提供的政府采购产品或服务的名称、类别、简要技术规格或型号、产地和市场价格等信息; (二)项目业绩(案例)信息,包括近三年签约成交或承揽的政府采购合同和非政府采购合同目的项目名称、采购单位(项目业主)、履约验收情况等信息; (三)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信息,包括近三年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奖惩记录(含不良行为记录),质疑投诉记录,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对其考核评价记录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不同信息类别,供应商库中的相关信息应分别由以下单位或机构进行登记记录,并注册生效: (一)产品服务及价格信息和非政府采购业绩信息,应当由注册供应商自行在网上登记、确认后,由系统自动生效。 (二)政府采购项目业绩信息及项目相关产品(或服务)的中标成交价格信息等,由系统自动生成记录后生效;非政府采购项目业绩信息,可由注册供应商自行在网上登记、确认后,由系统自动生效。 (三)政府采购诚信档案信息,由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位根据相关事实依据负责登记记录,财政部门根据作出处罚处理进行登记。 供应商如发现供应商库中记录的相关信息有误的,应书面反映,报市采购中心核实后予以修正。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注册登记的除涉及商业秘密外的基本情况信息、相关资质信息、产品服务及价格、业绩情况等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并接受公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如供应商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注册供应商应自发生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自行进行变更、维护。除涉及供应商经营范围、级次类别、相关资质等的重要信息需经市采购中心审核、公示外,其他一般信息经注册供应商确认完成后,由系统自动变更生效。 第二十四条 注册供应商发生分立、兼并、重组,或发生重大合同纠纷、诉讼等可能影响履约能力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向市采购中心报告,并提请财政部门经批准后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注册供应商发生应当变更或需书面报告的事项而不及时进行变更调整或书面报告的,或自行登记确认的信息不实影响采购活动的,一经发现或被举报查实,属于故意弄虚作假性质严重的,即作为不良行为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并予以诚信扣分登记。 第五章 供应商库的使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进行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使用已经注册的政府采购供应商的信息,并及时反馈使用情况。 采购单位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采取网上采购(包括网上商城、网上询价、网上招投标等)时,必须使用注册入库的供应商;未注册入库的供应商拟参与网上采购活动的,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并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注册入库。 第二十七条 注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网上采购除外)时,应从网上下载打印针对所参加采购项目的《杭州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信息登记表》,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作为供应商采购响应文件的必要组成部分提交采购组织机构。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各方应分别下载打印信息登记表,并按规定出具有关各方签署的联合协议等证明文件,作为采购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一并提交采购组织机构。 供应商如参加项目投标,要先行在供应商库维护相关信息,并承诺“登记表”所打印信息真实有效。专家在审核“登记表”时,如发现有疑义,再经供应商库核对信息。 “登记表”打印件包含水印、序列号以及打印日期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 信息登记表所记录的信息如能完全满足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注册供应商可凭信息登记表免于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否则,应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进行变更注册登记,或在采购响应文件中补充提供相应的资格证明材料并予以特别说明。 第二十九条 对注册供应商实行“资格后审”制度。采购组织机构或其委托的评审专家在评审时,可先按注册供应商的信息登记表进行资格性审查,待其被拟定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后,再按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对其提供的信息登记表及登记信息进行网上审查和核实。 如不一致,除该供应商已在采购响应文件中说明并已补充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外,应要求其作出书面澄清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格证明文件,否则应按无效处理,并重新审查、推荐新的排名第一的供应商为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同时,采购组织机构如发现注册供应商登记信息不实或弄虚作假的,应向市财政局报告,并按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除网上采购外,采购组织机构不得因供应商未注册入库而限制或阻止其参加一般的政府采购活动。未注册入库的供应商拟参与一般的政府采购活动的,可以先获取采购文件,再补办注册登记手续,并在采购响应截止时间前注册入库。 第六章 供应商诚信评价指标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局负责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指标设定以及作出行政处罚,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负责供应商不良行为记录的评价和记录,共同完善供应商诚信评价指标体系。 第三十二条 注册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每发生并记录一项不良行为的扣10分: (一)在供应商库中发布的产品服务信息或在政府采购网上宣传的信息与实际明显不符; (二)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变更供应商库中的有关信息的; (三)非法获取或不按规定获取招标(谈判、询价)文件的; (四)开标后擅自撤回采购响应文件,或扰乱开标现场,影响采购活动继续进行的; (五)参加评审活动期间不服从采购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管理,未经准许擅自进入评审现场的,以及其它违反评审现场规定,干扰正常的政府采购评审活动的; (六)未经准许擅自将通讯工具、录音录像设备带入评审现场的; (七)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方案讲解演示,无正当理由拒绝回答、澄清评审专家提问,或发表与所提问题无关的意见的; (八)供应商提起质疑被驳回,无正当理由且无新证据再次提出相同质疑的; (九)供应商提起质疑后不配合采购机构调查的; (十)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注册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实质性后果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每发生并记录一项不良行为的扣20分,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予以公开曝光: (一)提供虚假材料获取注册供应商资格的; (二)伪造《杭州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信息登记表》的; (三)哄抬、操纵政府采购报价,或政府采购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四)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注册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每发生并记录一项不良行为的扣30分;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予以公开曝光;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由同级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四)供应商之间商定部分供应商放弃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或者放弃中标、成交; (五)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六)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人员编制的; (七)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单位或人员的资金交纳投标(或谈判、询价)保证金的; (八)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人员办理投标(或谈判、询价)事宜的; (九)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出现非正常的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或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投标总价均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十)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或实施人员出现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同一人的; (十一)不同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为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的; (十二)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相互混装,或在一个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内遗留有其他供应商的签名、盖章等不属于本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必需的信息资料的; (十三)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 (十四)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因此被其他国家机关立案查实的; (十五)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十六)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七)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十八)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 (十九)提供假冒伪劣产品; (二十)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二十一)供应商直接或者间接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处获得其他供应商的相关情况并修改其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十二)供应商按照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的授意撤换、修改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 (二十三)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技术方案等投标文件或者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二十四)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 (二十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十六)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注册供应商在参加网上商城、大卖场采购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每发生并记录一项不良行为的扣10分: (一)供应商承诺入围商品为市场淘汰产品或停产产品未及时更新的; (二)经核实,供应商承诺入围商品最高限价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三)中标产品的媒体广告价或市场统一零售价降低或市场进行促销活动,未及时书面告知采购组织机构进行相应价格调整的; (四)供应商借变更机型、配置升级之名乱加价的或未在规定时间内调整价格的; (五)供应商未按规定时间递交报表、机型调整表、调查资料等各类资料的; (六)经核实,在产品和服务可比的条件下,“网上商城”、“大卖场”商品价格经网上议价、网上竞价、单品牌批量竞价、多品牌批量竞价后的价格仍高于协议供应商以外的其它供应商提供的平均价格的; (七)供应商提供或更替的机型属于国家强制认证或采购的,未获得国家强制3C认证,未在节能、环保清单内,且非市场上流通的主流机型的; (八)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订单确认和合同签订的; (九)供应商使用不正当竞争手段,影响采购单位正常采购活动的; (十)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故障频繁、服务不到位、供货不及时、等问题被投诉,经证实情况属实的; (十一)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 注册供应商在合同履约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合同履约满意度评价指数”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每项满意度评价指数扣0-10分: (一)供应商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详细的需求调研、实地勘察、概要设计、系统建设计划、目标任务书和测试验收方案等事项的; (二)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度进场实施的; (三)供应商未按照投标响应文件的承诺向采购单位委派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专业技术人员,实施人员未按合同约定到位的; (四)实施人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服从采购单位人员管理,不遵守实施现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未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 (五)供应商因自身原因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或服务)时间达到10日以上20日以下的; (六)项目或产品的质保期(系统维护期)未响应投标响应文件和合同中的承诺,未提供相应的保修卡、服务承诺函等资料的; (七)未按规定粘贴或提供《杭州市政府采购售后服务联系单》,并填写齐全内容的; (八)供应商未进行操作技术示范和讲解,未按照投标文件承诺完成对业务人员的应用培训的; (九)供应商对采购单位的咨询和合理要求未耐心解答和解决的; (十)供应商未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完成项目建设和设备验收的; (十一)未按照项目需求、国家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实施; (十二)按照合同约定在项目试运行阶段未有实施人员常驻现场,未对系统及设备及时进行完善和调优的; (十三)供应商未按项目验收标准提交相关工作内容及成果文档的; (十四)项目建设未满足采购需求,不符合采购响应文件和合同约定的; (十五)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履约满意度评价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注册供应商在合同履约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每发生并记录一项不良行为的扣20分,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予以公开曝光: (一)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三)中标、成交后,将政府采购合同擅自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按照投标承诺供货或提供售后服务的; (五)超过合同约定的供货(或服务)时间达到20日以上的; (六)产品质量、配置或提供的售后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投标文件承诺的标准的; (七)提供走私物品或所供产品最终用户信息与采购单位名称不一致的; (八)擅自降低产品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九)实际提供的有关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显低于采购响应文件或询标、谈判时的承诺的; (十)合同履约期间额外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十一)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三十八条 注册供应商在售后服务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售后服务满意度评价指数”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每项满意度评价指数扣0-10分: (一)未按期完成合同约定的售后服务期限的; (二)未按照投标响应文件承诺建立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包括电话远程支持、上门现场服务、日常维护保养、定期巡检服务的; (三)售后服务响应未按照合同约定,响应时间不及时的; (四)售后服务人员态度不够热情周到,包括远程电话支持人员和现场上门人员等; (五)售后服务额外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六)售后服务人员专业素质较差,不能满足项目(设备)维护的基本要求; (七)上门服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遇到问题未能及时协商解决的; (八)不具备紧急时间处理能力,在遇到特殊情况无法解决时,不能调动第三方力量快速解决问题的; (九)在合同有效期内,违反相关保密制度,泄漏与项目、合同有关的技术、资料等,侵害采购单位的知识产权的; (十)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售后服务满意度评价的行为。 第七章 供应商诚信评价和考核管理 第三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注册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共同管理全市统一的供应商诚信档案库,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不良行为的全市联合惩戒制度和政府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十条 采购活动过程中,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单位应及时在网上对注册供应商的一般采购活动行为、网上采购活动行为和质疑行为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将折算“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指数”,由系统自动记入该供应商诚信档案库,并作为诚信考核得分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 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单位应及时在网上对注册供应商合同履约和售后服务情况等进行满意度评价和行为评价,评价结果将折算“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指数”,由系统自动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库,并作为诚信考核得分的主要参考依据。 第四十二条 除由系统自动记录的不良行为外,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在作出不良行为认定或记录前,应书面通知该注册供应商,允许其申辩或澄清,并按规定处理。同时,应对其记录行为或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 不良行为被有效记入后,如发现有误,可由供应商书面提出,经作出处理的采购单位和采购代理机构确认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销。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指数”用分值表示,满分为100分,由杭州市政府采购业务信息系统根据供应商库中的诚信评价记录自动统计计算。 供应商诚信评价记录采用“一事一评价”方式,即根据供应商在参加一般政府采购活动行为、网上商城采购活动行为、合同履约和售后服务行为和质疑投诉行为等每一个事项予以评价,评价人员使用实名制。 第四十四条 政府采购诚信指数的计算方法为: (一)一般政府采购活动行为诚信指数=指数基础分-不良行为扣分分值; (二)网上商城采购活动行为诚信指数=指数基础分-不良行为扣分分值; (三)合同履约行为诚信指数=指数基础分-不良行为扣分分值; (四)合同履约满意度评价诚信指数=指数基础分-满意度评价扣分分值; (五)售后服务意度评价诚信指数=指数基础分-满意度评价扣分分值; 注册供应商的诚信指数起始基础分为100分,每项评价均采用倒扣分方式;本条款(一)—(三)项以每发生并记录一项不良行为作为供应商单次评价计入诚信指数统计;(四)—(五)项为中标成交供应商满意度诚信指数,由采购单位按照“一事一评价方式”予以记录统计。 注册供应商诚信指数得分计算方式=当前诚信指数得分×50%+最新诚信指数得分×50%;注册供应商首次获得诚信评价指数得分的即为当前诚信指数得分,再次获得诚信评价的按照诚信指数得分计算方式累计该供应商的当前诚信指数得分,以此类推。 第四十五条 市采购中心在杭州市政府采购网首页设立“诚信排行榜”和“曝光台”,注册供应商诚信指数将在“诚信排行榜”上实时滚动展示;对注册供应商的不良行为在“曝光台”予以曝光。 第四十六条 对参与网上商城采购活动的注册供应商实行“星级评定”。“星级评定”的方法为:星级得分在100分以上(含本数,下同)的为5星级(★★★★★),以下依次每10分递减一级,60分以下的不计星级。 星级得分=月末供应商诚信指数得分×50%+月度供应商业绩考核分(上月末业绩考核分+本月业绩考核分)。供应商业绩考核分以每月最后一日零时作为计算点,由计算机自动统计网上商城各个采购品目供应商销售合同金额,对当月销量排名前10的,排名第一的得10分,每递减一名少1分,以此累计;当月无销售记录的供应商不进入排名,供应商因不良行为被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暂停“星级评定”。 市采购中心在杭州电子化交易平台首页设立“商品销量排行榜”和“供应商销售排行榜”予以实时滚动展示。 第四十七条 获得诚信指数得分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采购组织机构在评审时按下列方式予以折算相应分值: (一)网上商城批量集中竞价按照20%比例设定诚信得分; (二)网上商城小型基建类按照15%比例设定诚信得分; (三)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照3%-5%比例设定诚信得分 (四)市财政局认定的其他方式。 首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暂无诚信指数得分的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该供应商的诚信得分为参与该项目所有供应商的平均值。 第四十八条 诚信指数达到3星级(★★★)且当年无不良行为记录的“网上商城”协议定点供应商,经协商谈判并书面承诺不降低原有价格优惠和服务水平的,可以直接进入下一期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名单,但协议定点政策或项目需求重新调整的除外。 第四十九条 被列入不良记录并予以公开曝光的注册供应商,在处罚有效期内,采购组织单位在资格审查时可以不予以通过,但应事先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公开曝光时间一般应与处罚时间一致;没有明确处罚时间的,公开曝光时间原则上应不少于6个月。 第五十条 被财政等部门行政处罚并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有效期内将禁止其参加杭州市政府采购的一切活动。 第五十一条 注册供应商被列入不良记录后,如能及时整改、主动消除影响或损害,并表现突出的,经注册供应商申请并报作出处罚的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公开曝光时间,但最少不短于处罚有效期的50%; 不良行为记录自记录之日起3年内不得撤销。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二零一五年七月一日起实施。 附件:1.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申请表 2.杭州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资格信息登记表 3.杭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诚信考核评价意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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