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15-16944 | 文件编号 | 杭卫计发〔2015〕131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 |
成文日期 | 2015-07-10 | 主题分类 | 卫生 | 组配分类 |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切实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救治和康复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社发局,市疾控中心、市一医院、市儿童医院:
预防接种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最经济、最有效的方式,是增强儿童抵抗力、保障儿童健康成长的一项重要措施。多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在广大免疫规划工作者的努力下,我市儿童免疫规划工作取得了卓越的成就,儿童接种率持续保持高水平,免疫规划疫苗针对的传染病发病率显著下降。但是由于个体差异等多种原因,极少数受种者可能会发生严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而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以下简称相关病例)提供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是医疗卫生部门的重要职责。为切实做好相关病例的救治和康复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教育部等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疾控发〔2014〕1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相关病例的救治和康复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善后处理
各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加强与教育、民政、财政、人力社保、残联、红十字会等部门的沟通和协调,从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的大局出发,协助落实善后处理工作,帮助符合条件的相关病例及其家庭按规定享受基本生活救助、父母再生育、医疗救助以及残疾照顾等方面的政策。
二、依法做好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及协助鉴定工作
各地要严格按照《浙江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补偿办法》)要求,进一步规范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调查诊断工作。调查诊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对《补偿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4种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情形,调查诊断由市级或省级专家组进行,其他需要调查诊断的,由各县级疾控中心组织专家开展。要避免对同一例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重复进行诊断。任何医疗机构或个人均不得作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诊断。
市和各区、县(市)疾控中心要积极协助省、市级医学会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所需资料的准备;市疾控中心要加强对全市调查诊断及鉴定专家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
三、科学、有效开展相关病例的医疗康复工作
2009年,原杭州市卫生局曾发文确定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为脊灰疫苗相关病例治疗和康复的市级定点医疗单位。为进一步科学、有效地开展相关病例的治疗、康复工作,结合我市近年来医疗资源的新变化、新格局,经研究,确定杭州第一人民医院和杭州市儿童医院为我市市级相关病例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
各县(市)和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也应指定1-2所二级以上医院作为相关病例治疗和康复的定点医疗单位,并报我委备案。
各医疗救治和康复定点医院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设备设施,加强技术培训,为相关病例制订治疗和康复方案,确保病例得到高质量的治疗和康复服务。各地应积极探索符合实际情况的相关病例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模式,努力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给病例及其家庭带来的不幸降至最低程度。市、县(市)疾控中心要做好与定点医院的对接、协调以及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病例规范处置的技术指导。
我委还将成立由预防、临床、康复等专家组成的治疗康复专家组(另行下文),具体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和咨询服务。
四、认真做好预防接种工作的大众宣传和风险沟通工作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积极主动宣传国家免疫规划的重大意义、工作进展和取得的成效,普及疫苗及预防接种相关科学知识;要指定人员专门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政策解释、教育疏导和信息沟通工作,及时掌握相关情况,切实做好患儿家长的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使他们科学、理性地面对和处理相关病例事件。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