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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09-10 09:37 浏览次数:

ZJAC23-2015-0004

杭卫计发〔2015〕167号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卫生局、计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大江东产业聚集区管委会社发局,委属各单位,委直管医疗机构,委机关各处室:

为切实做好全市卫生计生系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政府公信力,提升卫生计生机构服务水平,经研究,我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报经市政府法律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9月6日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

(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杭州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150号)等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卫生计生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政务信息公开重要性认识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类卫生计生机构在履行职责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统称卫生计生政务信息。推行卫生计生政府信息和服务信息公开,是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市委十一届八次全会决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法治杭州建设的必然要求,是人民政府转理念、转作风、转方式,密切联系群众,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也是卫生计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秉持“医学有局限勇于攀登,服务无止境追求卓越”工作理念,坚持改革创新,持续提升服务水平、打造卫生计生良好社会形象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更新观念,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加快推进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和卫生计生机构服务信息公开工作。

二、依法规范做好政府信息公开

(一)积极主动公开卫生计生政府信息。一是要进一步扩大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规定,全面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要在原先卫生和计生行政部门主动向社会公开各类管理信息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规范编制并定期更新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凡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以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等四类信息,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好主动公开工作。二是要进一步加强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结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我省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浙政办发〔2013〕112号)以及省、市政府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等文件精神,重点公开卫生计生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非许可)信息、财政预算决算和“三公”经费信息、食品安全监测信息、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信息、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信息以及以各级公立医院为主的事业单位服务等信息。三是要进一步加强政府决策信息公开。要立足卫生计生行政管理工作职责,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事项,及时公开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单独二孩”人口计生管理政策、医养护一体化、智慧医疗、为民办实事、“三重一大”等重点工作、重大事项的决策信息和实施情况,注重运用公开听证、专家论证、公民代表座谈等形式充分吸收民意、借鉴民智,保障公民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二)依法规范办理依申请公开。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依申请办理制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审查、办理、答复等各环节的办理要求。一是要规范受理。按照规定接收信息公开申请材料,强化受理审查,注意正确区分和把握群众意见建议、信访投诉、政策咨询等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间的界限,对符合条件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依法予以受理,对于申请的政府信息不明确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通知予以补正;二是要严谨办理。加强与申请人沟通,正确理解和准确把握公开内容,对于不属于政府信息、不属于本部门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或政府信息依法不能公开的,应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办理完毕后,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并以其指定的形式提供相关政府信息。有关受理、审查、办理、答复、信件邮寄凭证等全过程材料应当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归档备查,做到依法有据、严谨规范;三是要加强研究。着力协调处理好依申请公开工作中复杂疑难问题的沟通协调、会商和分析研判,对申请人申请较多的政府信息,应研究将该政府信息列入主动公开范畴,避免申请人重复申请,更好地满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的特殊需求。

三、主动发布卫生计生服务信息

全市各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计生服务、采供血机构和各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医疗卫生机构要在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领导下,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等9类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发〔2015〕12号)的要求开展卫生计生服务信息公开工作。

(一)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应遵循合法、全面、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按照《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信息公开目录》(附件1)要求,公开在履行卫生计生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实施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信息。要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度,重点公开卫生行政审批事项、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提交材料目录、办理结果以及收费项目、依据和标准,卫生计生监督检查内容、法律依据、程序和范围,卫生计生行政处罚和卫生计生行政强制的种类、法律依据、程序、时限和结果等。

(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公开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公开目录》(附件2)要求,主动公开履行公共卫生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卫生信息,重点公开本辖区传染病、地方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职业病等的预防控制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食品危害健康因素和食源性疾病预防控制和评价信息,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信息以及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技术服务内容、方式和价格等信息。

(三)各类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各类医疗机构要贯彻执行《卫生部关于全面推进医院院务公开的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428号)、《医疗卫生服务单位信息公开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75号),分别按照医院、妇幼保健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信息公开目录(附件3-6)具体要求,及时编制完成本单位的信息公开目录和具体信息,按要求选择适当途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要通过服务信息公开工作促进医疗卫生机构的科学管理,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不断改进工作,提高医疗卫生服务质量。

(四)采供血机构信息公开工作。采供血机构要根据《卫生部关于加强血站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12〕37号)规定的信息内容、主要方式、总体要求,将血站信息公开和促进无偿献血工作紧密结合,及时编制完成本单位信息公开目录和具体信息,按要求选择适当途径,切实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让群众了解无偿献血有关政策和知识。

(五)计生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工作。计生服务机构要根据《人口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主动向社会重点公开机构执业许可证明、职能科室设置、服务项目、服务时间、工作人员岗位信息以及计划生育免费基本技术服务项目、流程等信息,大力普及优生优育科普知识。

(六)其他服务机构信息公开工作。卫生计生系统其他单位要遵循全面、便利、快捷、有效的原则,重点公开本单位的机构简介、科室(部门)设置、主要职责、办事流程和联系方式等,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事招录、考试培训、技术鉴定、保健服务、健康指导、流动人口管理等事项的,相关单位应及时做好信息公开,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群众和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四、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平台建设

(一)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各单位均要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安排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高政策理论水平、良好表达沟通和临场应变能力的同志担任新闻发言人,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或其他全面熟悉情况的同志担任。加强对新闻发言人的岗前培训,提高新闻发言人业务素养和能力,人员保持相对稳定。注重运用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采访、答记者问、网络问政等多种形式发布重大卫生计生政策和人民群众关注的健康服务相关重要信息,增进公众对卫生计生工作的认知了解。

(二)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机构要做好单位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维护,在本单位网站首页显著开设政府信息公开/卫生计生服务信息公开专栏,加强对文字、图表、音频、视频等各类资源的整合利用,增强吸引力和亲和力;要进一步完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和网上办事服务功能,充分发挥互联网在政府信息公开和卫生计生公共服务信息公开中的主渠道作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应当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指南、目录、报告等,并支持申请人在线提交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申请。卫生计生服务单位的服务信息公开专栏应当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要求的各类别机构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设置,并重点做好服务信息的更新和维护。鼓励医疗机构和计生服务机构在网站开通在线咨询答复功能,为群众提供及时便捷的卫生计生服务信息。

(三)开辟政务信息发布新渠道。要加大对政务微博、微信、手机APP软件等新媒体平台的建设、管理和推进力度,按照“能开尽开”的要求,争取到2015年12月前全市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向社会提供专业服务的县级以上卫生计生机构都开通、运行微博、微信公众服务号。按照“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要求,积极探索利用政务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平台及时公开公众关切的卫生计生政策法规、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以及各类便民服务举措等信息。建立全市卫生计生系统微博、微信信息发布矩阵,强化卫生计生信息发布的协作与配合,积极主动与媒体、网民开展线上线下的互动,及时回应涉及本行业、本系统以及本单位的舆情,构建良性的信息沟通机制和快速反应机制,努力掌握网上舆论引导主动权。

五、健全政务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一)完善主动发布机制。要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地发布权威信息。各单位在履职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应主动公开的政府和相关服务信息,要在规定的时限内统筹运用新闻发言人、单位网站、单位微博、微信等渠道发布信息,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新闻网站、本地门户网站等媒体的作用,扩大发布信息的受众面,增强影响力。

(二)建立依申请公开机制。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制度,加强与法制、保密、信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联系,不断改进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及时总结依申请公开办理的经验教训。申请人因与其自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对卫生计生服务单位的机构资质、人员资质、设备许可、技术准入等信息提出公开请求的,卫生计生服务单位应当受理并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予以提供。

(三)强化保密审查机制。要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明确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机构、人员、流程和权限,要严格按照保密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拟公开的卫生计生政府信息和服务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卫生计生信息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但经书面向第三方征求意见,第三方同意公开有关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六、切实做好政务信息公开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卫生计生政务信息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单位要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政府信息和卫生计生机构服务信息公开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卫生计生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直接负责,逐级抓好落实责任。要完善制度建设,明确具体的经办机构,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确保卫生计生政务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

(二)加强队伍建设。各单位要加强卫生计生政务信息公开队伍建设,进一步配强、配足人员,强化工作力量。加强对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相关人员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同时要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新闻发言人、单位网站工作人员、政务微博微信管理人员参加重要会议、掌握相关信息提供便利条件。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卫生计生委将加强对各单位主动发布卫生计生政务信息、政务信息依申请办理情况的监督,对各单位新闻发言人制度、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督导,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切实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确保平台建设和机制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市卫生计生委把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对各地日常工作评价和委属单位综合目标考评体系,进一步研究细化考核评估指标,引入公众参与评价机制,通过委托权威第三方评价机构等方式对政府网站、政务热线、新媒体运行等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本意见自2015年11月15日起施行。

附件:1. 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信息公开目录.doc

          2.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信息公开目录

          3. 医院信息公开目录

          4. 妇幼保健机构信息公开目录

          5.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目录

          6. 乡镇卫生院信息公开目录

          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信息公开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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