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08-16069 | 文件编号 | 杭卫发〔2008〕179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生局 |
成文日期 | 1215532800000 | 主题分类 | 文化、卫生、体育 | 组配分类 | |
有效性 | 失效 | 公开形式 | 统一编号 |
关于下发《杭州市卫生系统职业道德教育学分制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在杭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局直管民营医疗机构:
现将《杭州市卫生系统职业道德教育学分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下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九日
杭州市卫生系统职业道德教育学分制的实施办法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学习教育的自觉性,提高服务意识,提升服务质量,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国家、省、市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颁发的《继续医学教育项目管理办法》和《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局党委提出的打造“廉洁卫生”的目标要求,围绕卫生改革和事业发展的中心任务,深入扎实地开展职业道德教育,积极引导广大医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端正医德医风,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卫生事业又好又快地发展。
二、工作目标
建立健全卫生行业职业道德教育的长效机制,提高广大医务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养,促进广大医务人员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心系患者,廉洁自律,自觉维护卫生形象。全市在职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参与率和合格率均达到100%。
三、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对象
全市各级各类医务人员,包括在杭企事业单位职工医院和直管民营医疗机构(部队系统除外)。
四、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形式
采取个人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的教育形式。各地各单位组织开展专题学习教育的,应组织相应的专题考试,并确保参考率。
五、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内容
职业道德继续教育的主要内容为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条例、省厅和我局制定的纪律规定、发生在本行业本系统的先进典型事迹及警示教育、专题讲座授课等。
各地各单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学习计划,对全年的教育学习作出统筹安排,并根据形势和任务需要,适时增加新内容。
六、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学分管理
根据继续医学教育管理职责,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学分管理部门为各地各单位主管科教工作部门。本地本单位其他部门组织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学习的,应及时将教育学习情况报科教工作部门,由科教工作部门统一授予学分并管理。
各区、县(市)卫生局负责本辖区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工作,市级医疗卫生机构和局直管民营医疗单位负责本单位的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工作。
七、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学分授予标准严格按《杭州市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管理办法》(杭卫发[2008]29)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级各类医务人员每年需取得职业道德继续教育Ⅱ类学分2分,并不得跨年度计算。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学分授予标准如下:
1、参加省级职业道德远程继续教育项目,经考核合格,认可其获得当年职业道德教育的学分要求;
2、参加市级职业道德教育活动,参加者经考核合格,按6小时授予1学分计算,主讲人每小时授予1学分;参加市级职业道德学术讲座类活动,主讲者每小时授予1学分,听讲者每3小时授予0.5学分。
3、学习有关医务人员职业道德内容,积极撰写心得体会、论文或综述,在地、市级以上刊物上发表,经单位党组织、纪检部门认可的,授予相应学分1分;
4、参加本单位党组织或纪检部门组织的行风职业道德建设讲座或专题学习,主讲者授予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学分1分,听讲者授予0.5分;
5、参加上级党组织或纪检部门举办的行风职业道德建设学习班或中心组学习或听党课每次授予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学分1分。
八、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学分考核
各级各单位每年须对管辖范围内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继续教育学分进行考核,并与个人奖惩挂钩。
1、作为职称聘用的必备条件。对未取得相应学分的,作暂不聘任处理。
2、与执业医师阶段性考核相结合。在每两年执业医师阶段性考核时,对未取得相应学分的,作暂缓校验或暂不聘用等处理。
3、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实行评先评优一票否决。
九、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规定由杭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