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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10-16106 文件编号 杭卫发〔2010〕88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卫生局
成文日期 1272297600000 主题分类 卫生 组配分类
有效性 失效 公开形式 统一编号

关于组织开展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创建工作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6-04-20 13:51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卫生局(社发局),市级各医疗卫生单位,市直管有关民营医疗、检验机构:

自国务院颁布《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来,我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高度重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不断健全和完善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范,进一步加强了实验室的生物安全监管工作,逐步走上了依法管理、科学管理的轨道。为了进一步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规范实验活动,保障实验室生物安全,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的申报和创建工作,指定专人负责申报书的填写和上报。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所在单位的生物安全委员会要严格按照浙江省二级生物安全示范实验室管理办法的规定,负责做好申报材料的审核;各区、县(市)卫生局要负责做好上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必要时进行实地指导。

二、加强过程管理,发挥示范作用。申报创建示范实验室的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要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规范实验活动,加大经费投入,落实各项管理制度,经常性地开展自查,发现不足及时整改;同时,示范实验室应充分发挥辖区的示范作用,带动辖区内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促进辖区实验室生物安全的整体水平。

三、申报时间和程序。各地各单位于每年的5月底和10月底将符合要求的二级实验室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初审后报市卫生局科教处,市卫生局组织市级有关专家进行审核和评审,符合要求报省卫生厅。

联系人:市卫生局科教处 方必华 87065711

二〇一年四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