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10-16105 | 文件编号 | 杭卫发〔2010〕158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生局 |
成文日期 | 2010-07-21 | 主题分类 | 卫生 | 组配分类 | 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 |
有效性 | 失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无 |
关于印发《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暂行规定》的通知
市级各医疗单位:
现将《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在贯彻实施过程中,请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反馈给我局科教处,以便我局今后进一步完善有关规定。
二〇一〇年七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全市“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考核”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全面提升临床医师队伍业务能力,为群众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提出“建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指高等医学院校医学专业毕业生完成院校教育后,在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认定公布的培训基地中,以住院医师的身份,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的培训,经过严格规范的临床实践训练,培养具有较全面的临床知识、临床能力和系统的专业知识,具备较全面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胜任各科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断和处理,有较强的急诊和危重症处理能力。
第三条 培训对象为从2010年起每年新进入市级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医疗工作的高等医学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应届毕业生,包括毕业后未在三级医疗机构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或已在三级医院参加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但未完成规定轮转需补足的新进入市级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
第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时间为3年;博士毕业生轮转时间为2年。培训期间每人必须到浙江大学附属医院、省属医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轮转,时间≥6个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为加强我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的领导,成立杭州市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规划、领导、协调和监管。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培训管理和培训基地的评审、认定、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六条 成立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主要承担研究并提出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发展规划和建议;拟订培训基地标准和基地评审工作;拟订各专业考试、考核标准及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阶段考核工作;对全市培训工作进行业务监督、检查和指导。专家委员会下设联络办公室,负责住院医师日常管理和承担专家委员会的相关工作,负责培训计划安排和考务工作,承担领导小组办公室布置的相关培训工作。杭州市卫生局科教处全面负责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轮转期间的各项管理;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科教科负责在该院轮训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的各项管理;各培训基地负责具体轮转医师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以下简称“培训基地”)所在医院要成立以院长为组长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负责培训基地和住院医师的培训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有关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管理制度,对住院医师培训计划完成情况、培训基地培训实施情况进行定期督导,及时解决发现问题,并将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及时上报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章 培训基地
第八条 培训基地是指住院医师接受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系统、规范培训的场所。培训基地以专业科室为单位,经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认定和公布。
第九条 培训基地暂设28个学科,即血液科、呼吸内科、神经内科、心血管内科、肿瘤内科、内分泌科、肾内科、感染科、消化内科、重症医学科、普通外科、心胸外科、神经外科、泌尿外科、骨科、妇产科、小儿科、眼科、口腔科、耳鼻咽喉科、麻醉科、皮肤与性病科、精神科、心电图科、病理科、放射科、超声医学科和急诊科。
第十条 培训基地的认定由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委员会进行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的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由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认定和公布。
第十一条 申请评审和认定程序
1、申请资格:二级甲等以上综合医院和三级甲等专科医院符合《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下称基地标准)的临床科室。
2、申请方式:以临床专科为单位,经医院自评,符合基地标准的由医院统一申报,一家医院可同时申报多个培训基地。
3、申报材料: 住院医师培训医院需认真填写《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申报表》,并按要求准备相应的申报材料。
4、申请时间:培训基地应于基地评审当年的3月底前提出申请,逾后不予以受理。首批培训基地的申报于2010年7月5日前提交。
5、评审: 住院医师培训基地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标准》和本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培训基地,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集中统一评审,必要时结合现场进行实地核实,申报材料与实地核实明显不符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撤销当年评审资格。
6、公示:培训基地审批实行公示制度。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进行为期1周的公示(在杭州卫生信息网上公布基地名单)。对认定结果持不同意见者,可在公示期限内由医院向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领导小组提出复查申请及其理由与依据。
第十二条 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培训医院和培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抽查督导,每3年组织一次重新认定。未经公布的临床科室不得作为培训基地开展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工作。
第四章 培训管理
第十三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市级医疗机构当年招录的人数,下达各培训基地轮转人数;培训基地的所在医院根据下达的培训学员数和轮转计划,具体安排每位培训学员的轮转时间;培训基地根据承担的培训学员数,做好轮训带教的安排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带教医师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统一选拔并报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认定。带教医师负责具体指导培训期间住院医师的医德医风培养、医疗文书书写、临床医疗实践、“三基”培训、 劳动纪律及各项相关的学术活动。带教医师应关注住院医师的思想、学习、工作和生活,注重培养住院医师的责任意识、质量意识和服务意识。
第十五条 培训基地带教医师应严格按照下达的轮转计划、培训标准和培训要求开展培训和考核工作,不得随意更改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
第十六条 培训学员在带教医师的指导下,按照培训的内容和要求,按受政治思想与职业道德、临床实践技能、专业理论知识与外语等内容的培训。临床实践技能培训以在基地培训为主,理论课程和外语以自学为主。
第十七条 对指导轮转医师态度不端正、带教不认真的带教医师,培训医院应及时给予批评纠正,并向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对不称职带教医师将取消其带教资格。培训基地所在医院应将带教老师的带教情况列入科室的年度考核,并与个人奖金挂钩。
第十八条 对于达到执业医师报名资格的培训对象,学员录用单位应接受其申报及组织其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培训期间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是住院医师培训合格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十九条 按照规定和要求完成培训任务,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的培训学员,同时符合省卫生厅的相关规定,可获得《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合格证书》。该证书作为住院医师报考中级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五章 考试考核
第二十条 根据省卫生厅的相关规定,培训对象的考核实行统一组织、统一标准,包括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年度考核和理论考试、临床技能考核等。出科考核由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科教科负责,各培训基地具体实施,出科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学员月度奖金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由杭州市临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学员录用医院共同负责实施,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发放学员年度奖金的重要依据;杭州市卫生局科教处负责组织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家小组成员对各培训基地的学员进行巡回检查和现场考核。理论考试、临床技能考核按省卫生厅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住院医师每完成一个培训基地的轮转时,由培训基地组成考核小组,按照培训的要求,对住院医师在本基地轮训期间的学习和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的内容和要求:
1.政治思想和医德医风。
2.临床实践时间:即对住院医师出勤情况进行考核。在本基地轮训期间累计病、事假超过五分之一者,延长培训1个月,超过三分之一者,须重新轮训。延长轮训期间的奖金不予支付。
3.轮训完成情况:按照培训要求,考核住院医师完成本基地培训所规定的内容及要求情况,如轮训期间规定的诊治或参与诊治病种、病例数、技能操作、病历质量等。
第二十二条 培训基地的考核由杭州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实施。考核内容按培训基地标准规定的诊疗疾病情况、诊断技术操作情况、医疗质量、师资带教、科教完成情况等指标进行考核,采取平时抽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考核的结果作为基地建设经费补助的重要依据。对不按照要求实施培训活动、组织管理混乱的培训基地将给予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情节严重或未限期完成整改的,将取消培训基地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承担培训任务。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培训对象在培训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录用单位按照在职职工标准执行。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按有关规定执行。月度和年度奖金根据日常考核、出科考核和年度考核结果由市卫生局下拨培训基地所在医院统一支付,因个人原因延长培训或重新安排培训的费用,奖金部分不予以发放。
培训基地建设补助经费由市卫生局和各基地所在医院共同承担,主要用于教学补助、教学设施配置和改善、师资队伍建设、轮训质量检查、教学管理等。市卫生局补助经费按培训医院接收轮训的人数支付,基地考核不合格不予以补助。
第二十四条 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采取3年连续性的培训方式(博士为2年);学员所在单位和培训基地在培训期间不得无故终止、中断培训学员的培训;如有违反,将予以通报批评,同时,院长综合目标考核相关分值将全部扣除。
临床硕士和博士学位研究生允许按规定参加中级职称晋升考试和职称聘任,但仍需完成规定的学科轮转,完成规定的学科轮转作为聘任高一级职称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二十五条 对培训工作管理规范、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培训质量优良、有创新特色的培训基地所属医院和严格执行培训计划、保质保量完成培训任务的培训基地和带教医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杭州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