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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17-16085 文件编号 杭卫计发〔2017〕209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
成文日期 2017-11-06 主题分类 文化、卫生、体育 组配分类 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
有效性 失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AC23-2017-0003

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养结合护理型养老机构认定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卫生计生委 发布日期:2017-12-15 10:19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民政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物价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社发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杭州市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杭州市医养结合及护理型养老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加快推进护理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杭州市卫生计生委、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财政局、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和杭州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杭州市医养结合护理型养老机构认定及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 杭州市民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 杭州市物价局

2017年11月6日

杭州市医养结合护理型养老机构认定及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为加快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的有机结合,根据《杭州市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杭州市医养结合及护理型养老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杭卫计发〔2017〕6号),现就做好我市医养结合护理型养老机构(以下简称护理型养老机构)的认定和运行管理提出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护理型养老机构的认定及认定后的运行管理。

二、机构定义

护理型养老机构是指建设床位为集体居住,以护理为主,配备医生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医疗和护理能力,主要收住因失能需要进行医疗和生活护理的老年人的养老机构。

三、认定对象

申请认定为护理型养老机构的养老院、护理院、有单独设立养老床位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老年医院等机构。

四、认定条件

(一)养老机构认定为护理型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认定为护理型养老机构:

1.养老机构在内部设立老年医院、中医医院、临终关怀医院、护理院或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上述医疗机构可由养老机构自行设置,也可由养老机构与其他医疗机构合作由医疗机构在养老机构内部设置。

2.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参照“家庭病床”的模式在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医疗床位的。

(二)医疗机构认定为护理型养老机构

医疗机构通过调整布局,在机构内部相对独立区域设立养老床位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

五、其他人员设施要求

护理型养老机构除满足机构设置的相关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每个护理单元均应设护理站,位置应相对居中且显眼易找;

(二)60%的床位需配置医疗用床,同时配备床单元基本装备和紧急呼叫设备;

(三)护士及护理员与休养人员按1:3-6配备。

六、认定程序

(一)申请

1.符合认定条件的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可向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提出护理型养老机构认定申请。申请时提交以下材料(除证书原件外其他材料一式二份):

(1)认定申请;

(2)《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如两证都具备的需同时提供两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或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材料真实性保证书;

(5)申报时机构内所住的休养人员和护理人员名单;

(6)养老机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参照“家庭病床”的模式在养老机构内部设立医疗床位的,还应提供合作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2.养老机构需要新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需要新设立养老机构才能达到认定条件,尚不能提供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可以提交开办医疗机构或养老机构的申请已被有关部门受理的证明材料。

(二)审核

区、县(市)民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会同卫生计生部门对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书面审查合格后20天内联合进行实地核实,并出具《杭州市护理型养老机构实地审核意见书》(附件)。

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应提供指导服务,取得相应许可证后,两部门应按上款规定及时实地核实并出具意见。

(三)认定

1.符合认定条件的养老机构或医疗机构直接认定为护理型养老机构;

2.养老机构需要新设立医疗机构、医疗机构需要新设立养老机构才能达到认定条件的,经审核达到相应条件的,可以同步认定为护理型养老机构。

区、县(市)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在实地审核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作出联合认定意见,并报杭州市民政和卫生计生部门备案。

七、服务项目

护理型养老机构主要开展以下医疗和生活护理服务。

(一)医疗服务

护理型养老机构可根据许可项目为入住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同时做好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心理咨询、卫生宣教、医嘱处置和其他护理服务。

(二)生活护理

护理型养老机构应为入住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服务、环境卫生服务、洗衣服务、膳食服务、文化娱乐服务以及委托服务等特需服务,应根据老年人的生活能力评估结果,开展分级护理服务。

八、扶持政策

符合要求的护理型养老机构按规定纳入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内设养老机构并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且符合医疗床位和养老床位分设等条件的,享受杭州市社会办养老机构相关资金补助政策。

九、日常监督管理

(一)部门各司其职。护理型养老机构由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共同进行日常管理。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养老机构内医疗行为的监管,并做好护理型养老机构配备医生和护士的职称评定、专业技术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等方面的有效衔接,在资格认定、执业许可、晋升晋职、科研继教、学(协)会任职等与公立医疗机构同政策、同落实;民政部门要大力发展养老护理员队伍,并加强专业技能培训;财政部门会同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负责对护理型养老机构的建设等相关补助经费的使用进行监管;人力社保部门负责对符合条件的护理型养老机构进行协议定点管理;物价部门负责护理型养老机构的价格监管。

(二)机构规范管理。护理型养老机构要按照相关部门的要求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开展医疗护理服务项目,严格落实护理工作人员和休养人员配比要求,保障入住人员的服务质量和安全管理,认真执行价格政策和补助经费的使用管理,加强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派驻人员的绩效考核,确保机构正常运行。

(三)加强考核检查。区、县(市)卫生计生和民政部门要建立科学的考核评估体系,市卫生计生、民政、财政、人社和物价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开展联合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办法自2017年12 月10日起施行。

附件:杭州市护理型养老机构实地审核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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