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18-16092 | 文件编号 | 杭卫计发〔2018〕180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8-11-27 | 主题分类 | 文化、卫生、体育 | 组配分类 | 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AC23-2018-0006 |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计生“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行政审批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根据原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7)94号)等文件要求,现就我市进一步深化卫生计生“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将“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事项部分委托下放至各区、县(市),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接办理(详见附件1)。
二、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精神和要求,取消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备案。
三、将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的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权限下放至各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目前已经市卫生计生委设置审批但尚未进行执业登记的,由各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许可登记。
原由市卫生计生委执业许可登记的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含医学检验所、医学检验中心)一并移交各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许可、监督日常管理,相关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另行统筹安排。
四、贯彻落实原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08〕308号)、原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设置二级眼科专科医院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卫发函〔2016〕49号)等文件精神,《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1号)中的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床位在20张至79张)由各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直接进行设置审批、执业登记。
五、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全面实行“告知承诺制”,各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依据《杭州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附件2)对材料齐全、双方签订《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书》和《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书》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实施,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确保改革取得成效,确保企事业和群众办事方便。
本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1.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委托下放方案.doc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