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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殷某 不服余杭区卫生计生局(余杭区卫生健康局)杭卫健(复)决[2019]1 号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行政复议案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10-24 11:33 浏览次数: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杭卫健(复)决[2019]1 号 

申请 人 :殷某 

被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不服余杭区卫生计生局(余杭区卫生健康局)投诉 举报答复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 2019 年 1 月 21 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本机关审查予以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 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 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规定,除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 示,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 年 2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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