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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不服上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来源: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1-22 14:10 浏览次数: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卫健(复)〔2019〕3号


申  请 人:胡某

被 申 请人:上城区卫生健康局(原杭州市上城区卫生计生局),住所地上城区望潮路77号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13楼,法定代表人杜秀芬。


申请人胡某不服上城区卫生计生局杭上卫信公〔2018〕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19年3月6日予以受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对被申请人杭上卫信公〔2018〕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不服:对申请公开的信息,上城区卫生计生局应该有,若真没有也应该告知为什么没有,请求撤销杭上卫信公〔2018〕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对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胡某居民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2.杭上卫信公〔2018〕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

被申请人答复期限内提交了答复材料,答复主要意见如下:

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程序合法。2018年12月7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杭州市上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予以登记,经对申请信息查询检索,在15个工作日内,即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杭上卫信公〔2018〕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被申请人依法及时作出杭上卫信公〔2018〕4号答复意见程序合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内容合法。被申请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内容合法。对申请公开“辖区内医院出院标准、出院制度”、 “医生命令病人出院,病人不肯,因为病情需要,还要继续诊疗,医院使用暴力手段将病人拖出医院的法律制度”和“授权医生或医院强制执行法规文件”信息,经查询检索,被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上述信息,告知申请公开的上述政府信息不存在。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杭上卫信公〔2018〕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合理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2.杭州市上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城区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审签单、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办理单、关于对胡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检索反馈、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内容合法。

经审理,双方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真实、合法,本机关予以确认,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于2018年12月7向被申请人递交《杭州市上城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辖区内医院出院标准、出院制度;2、医生命令病人出院,病人不肯,认为病情需要,还要继续诊疗,医院使用暴力手段将病人拖出医院的法律制度;3、授权医生或医院强制执行法规文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信息,被申请人经查询检索后,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杭上卫信公〔2018〕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答复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故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另查明,被申请人杭州市上城区卫生计划生育局名称变更为“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申请人作为上城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要求公开医疗卫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办理的职权依据。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查询检索相关信息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信息公开程序合法。本案中,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经查询发现所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依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于2018年12月25日作出的杭上卫信公〔2018〕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合法,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杭上卫信公〔2018〕4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4月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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