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某某公司不服下城区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卫健(复)〔2019〕2号
申请人:浙江某某公司。
被申请人:下城区卫生健康局(原上城区卫生计生局)。
申请人浙江某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上城区卫生计生局(上城区卫生健康局)杭下卫医罚【2018】5049号行政处罚决定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19年2月22日予以受理。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申请人书面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审查予以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本机关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除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5月20日
朗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