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20-28853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成文日期 | 2020-12-31 | 主题分类 | 文化、卫生、体育 | 组配分类 | 重要公告 |
有效性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2020年度杭州市卫生健康系统青年医务人员专项公租房配租受理通告
根据《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等文件精神,现将2020年度杭州市卫生健康委系统青年医务人员专项公租房配租工作受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配租对象及准入条件
青年医务人员专项公租房保障房面向市本级市属公立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准入条件如下:
1.申请人年龄在40周岁(含)以下,高级职称(技术资格)或博士研究生可放宽至45周岁(含)以下,符合杭州市高层次人才A、B、C、D、E类条件的年龄不限;
2.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含萧山区、余杭区)无房,未享受高层次人才购房补贴、租赁补贴等优惠;
3.具有中级(含)以上职称,或本科及以上学历且毕业未满7年(具有硕士及以上学历不受毕业年限限制);
4.申请人在市属公立医院等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并签订1年(含)以上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
以上有关年龄、毕业时间、职称取得时间等涉及时间计算的均截至2020年11月30日。
二、房源情况及配租原则
本次房源位于丁桥兰苑,共77套(分隔成196间),其中二居室35套(分隔成70间),三居室42套(分隔成126户)。
专项公租房保障形式为实物配租保障。配租原则为:硕士及以上学历已婚者(两人及以上户)根据各单位量化评分得分情况及房源数量优先考虑配租整套二居室,剩余二居室、三居室房源按间优先配租给硕士及以上学历者。
三、租金标准
根据《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管理暂行办法》(杭价服〔2012〕12号)、《关于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杭价服〔2016〕71号)文件精神,公共租赁住房根据房屋土地等级实行差别化租金。此次配租的丁桥兰苑房源租金标准为:每平方米每月12元。
四、配租流程
各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专项公租房的受理、资格初审、汇总申报、公示选房、配租结果报备、签订合同、缴纳租金以及办理入住等后续租赁管理等工作。主要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告、明确条件。2020年12月31日受理通告在市卫生健康委(http://wsjkw.hangzhou.gov.cn)和直属单位网站同步发布,统一公布准入条件、配租原则、配租流程、时间安排等事项。申请人可登录网站下载申请表和所需材料清单。
(二)提交申请、受理初审。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2021年1月5日前将填写完整的申请表及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完整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核。
(三)量化评分、房产核实。各直属单位根据制定的综合量化评分办法对申请人进行打分,排出配租顺序,并将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材料进行整理汇总,2021年1月8日前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备案。1月13日,市卫生健康人才交流中心将各单位申请材料汇总后报送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进行房产信息核实。1月28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完成核实工作,并将核实情况反馈给市卫生健康委,由市卫生健康委反馈给各直属单位。
(四)选定房源、结果公示。2月1日,各直属单位根据房产信息核实情况、房源情况和配租顺序,按可选房源数量与申请员工数量1:1的比例初定此次配租人员范围,并报市卫生健康委复审。2月10-19日,各单位根据单位实际,组织申请人按照量化评分顺序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单位公开选房或按量化得分情况进行直接配置(需申请人签字确认),申请人未参加选房或对单位直接配置的住房未在规定时间进行签字确认的,视作放弃本次专项房配租。2月19日,各直属单位将房源配租名单及选房结果在单位内部公示,公示时间为2月19日-23日,共5天。公示期内,如有自动放弃或举报查证属实的,取消配租资格,后续申请人按照排序顺序依次递补并进行公示。
(五)结果报备、签字确认。公示结束后,各直属单位将经审核、公示符合配租条件的人员名单以及配置安排报市卫生健康委专项公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备案,由其报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审核备案。3月8日-10日,各直属单位经办人统一到杭州市租赁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级经租管理单位”)领取三方租赁合同,提交用人单位盖章及各申请人签字确认。
(六)签订合同,办理入往。3月16日-19日,各直属单位经办人受各申请人委托与市级经租管理单位签订三方租赁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缴纳房屋租金及押金。市级经租管理单位根据审核备案的配租人员名单签发《入住联系单》,并统一出具给各单位经办人。各申请人持《入住联系单》在10日内至物业公司办结入住手续。申请人若未按规定时间签订租赁合同或办理入住手续的,作为自动放弃,并自放弃之日起两年内不能再次申请公租房。合同签订后,各直属单位将最终配租人员情况表报市卫生健康委专项公租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相关专项管理规定
1.公共租赁住房是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只租不售,不得破坏原有结构装修、不得违规使用。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应自觉遵守相关管理办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项义务。
2.申请人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配租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同一申请人家庭不得重复申请专项公租房,也不得重复申请市级或区级公共租赁住房。
3.申请人申领高层次人才购房或租房补贴的,须在签订高层次人才购房或租赁补贴发放协议前退出专项公租房保障。
4.专项公租房三年为一个租赁期,累计不得超过二个租赁期。三年租赁期内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满且不再续签的,或在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期内辞职的,租赁期截止到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到期日(合同提前解除日)。租赁期满续租的,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重新申请并经单位审核同意、市卫生健康委复核通过后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备案。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届时准入条件的,依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收回房屋。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的二次分配流程由各单位严格按照上述流程进行再次配租。
五、有关违规处理
(一)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有权取消其租赁资格,并按照合同约定收回专项公租房;承租人不配合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骗租专项公租房的;
2.因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关系,离开用人单位工作岗位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4.累计6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的;
5.擅自将专项公租房转租、出借给申请人外的其他人员居住的;
6.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等情况的;
7.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8.存在违反公租房使用规定和合同约定其他行为的。
(二)承租人有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自取消其专项公租房租赁资格之日至实际退房之日,应按标准租金的三倍缴纳房屋使用费;
2.有上述第3、4项情形的承租员工,自取消其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2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有上述第1、5、6、7、8项情形的承租员工,自取消其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资格。
3.申请人员采取隐瞒事实情况、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的,自发现并退回其申请之日起5年内,不再具有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
4.将其行为通报人民银行及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市联合征信系统管理部门应将承租人行为记入相应征信系统。
(三)专项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人员在资格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监察机关追究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咨询电话
序号 | 单位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 | 赵 霞 | 87926757 |
2 | 杭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杭州市老年病医院) | 王 颜 | 56007503 |
洪 佳 | 56070630 | ||
3 | 杭州师范大学附属医院 | 姚梦娜 | 88358110 |
4 | 杭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 黄旦霞 | 87823103 |
5 | 杭州市肿瘤医院 | 沈 琦 | 56006026 |
6 | 杭州市红十字会医院 | 王赵佳 | 56109516 |
7 | 杭州市西溪医院 | 陈晓飞 | 86481707 |
8 | 杭州市第七人民医院 | 胡淑丽 | 85126521 |
9 | 杭州市中医院(杭州市丁桥医院) | 钟赵蕾 | 85827891 |
10 | 杭州市第九人民医院 | 张小飞 | 82906123 |
11 | 杭州市儿童医院 | 赵亚茹 | 85463997 |
12 | 杭州市妇产科医院(杭州市妇幼保健院) | 蒋韵晨 | 56005030 |
13 | 杭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 李青卿 | 85176729 |
14 | 杭州市职业病防治院 | 金 雯 | 85059385 |
15 | 杭州市五云山疗养院 | 张文文 | 86591844-1805 |
16 | 浙江省杭州市急救中心 | 郑 刚 | 56036113 |
七、其它
1.港澳、国外留学归来人员及中外合作大学毕业生毕业年限计算以教育部中国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为依据。
2.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杭州市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租赁管理暂行办法》(杭政办〔2011〕20号)、《杭州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租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杭房局〔2011〕198号)等文件办理。
3.本通告由杭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 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20年12 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