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不服上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杭卫健(复)〔2019〕5号
申 请 人:胡某
被 申 请人: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
申请人胡某不服上城区卫生健康局杭上卫信公答〔2019〕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经审查,本机关于2019年6月4日受理,现本案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对被申请人杭上卫信公答〔2019〕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不服:被申请人应当公开病历书写规范,辖区医院病历书写情况(2014-2018年)未公开,请求撤销杭上卫信公答〔2019〕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对信息予以公开。
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胡某居民身份证,拟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2.杭上卫信公答〔2019〕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
被申请人答复期限内提交了答复材料,答复意见如下:
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程序合法。2019年4月16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后予以登记,经对申请信息查询检索,在15个工作日内,即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杭上卫信公答〔2019〕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因此,被申请人作出杭上卫信公答〔2019〕5号答复意见行为于法有据,程序合法。
二、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实体合法。申请人申请公开
的政府信息内容为“1.病历规范(书写);2.辖区医院病历书写情况(2014-2018年)”。被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内容合法:
1.关于“病历规范(书写)”。该申请事项为主动公开事项,具体可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查询,名称为“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
2.关于“辖区医院病历书写情况(2014-2018年)”。经查询检索,被申请人未制作或保存上述信息,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杭上卫信公答〔2019〕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合理合法,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上城区卫生健康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2.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上城区人民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审签单、政府信息检索查询办理单、关于对胡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检索反馈、有关信息查询检索的情况说明、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拟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内容合法。
经审理,双方提交的证据与本案有关联性,真实、合法,本机关予以确认,查明以下事实:申请人于2019年4月16日向被申请人递交《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1.病历规范(书写);2.辖区医院病历书写情况(2014-2018年)。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经查询检索后,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杭上卫信公答〔2019〕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答复申请人:1.关于“病历规范(书写)”为主动公开事项,具体可以通过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查询,名称为“卫生部关于印发《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通知”。2.关于“辖区医院病历书写情况(2014-2018年)”,经查询检索,根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之规定,现告知您申请的信息我局不存在。
本机关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被申请人作为上城区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要求公开医疗卫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办理的职权依据。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查询检索相关信息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杭上卫信公答〔2019〕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信息公开程序合法。本案中,就申请人提出的两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被申请人作了分类处理:对第1项申请,属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已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相应查阅途径;对第2项申请,经查询发现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存在,被申请人依据《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第二十条第(六)项的规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因此,被申请人答复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行为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杭上卫信公答〔2019〕5号《政府信息公开答复意见书》合法,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维持被申请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行为。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江干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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