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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20-28057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杭州市卫健委
成文日期 2020-08-26 主题分类 卫生 组配分类 公开征求意见栏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8-26 09:26 浏览次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规范有序发展,市卫生健康委起草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拟以市政府办公厅名义发文实施。

本文件从2020年8月26日至9月25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可直接向市卫生健康委反馈。联系人:吴卫红,联系电话(传真):87014804,通讯地址:杭州市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1515室。

附件: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加快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促进婴幼儿托育服务规范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精神,现将杭州市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广大家庭和谐幸福、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主线,坚持政府引导、家庭为主、多方参与、管理规范的基本原则,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积极性,建立以家庭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多元化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建立健全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满足群众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需求,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

二、工作目标

2022年,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社区覆盖率有所提高,服务能力有所提升,服务需求得到初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80%以上, 新增托位数5000个以上,婴幼儿照护服务覆盖50%的城镇社区。积极发展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多方力量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加大幼儿园托班服务供给。培育建设20家管理规范、服务模式可复制的示范性托育机构。

到2025年,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体系、标准规范体系和覆盖城乡的服务体系基本健全,服务能力明显提升,广大家庭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需求得到进一步满足。婴幼儿健康管理率达到95%以上,婴幼儿家长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率达到90%以上,新增托位数10000个以上。城镇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覆盖率、幼儿园托班设置率、婴幼儿入托率明显提高,托育机构从业人员持证率达到90%以上,培育建设100家示范性托育机构。

三、重点任务

(一)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

1.营造支持家庭育儿环境。贯彻落实相关政策法规,推动女职工产假调整,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为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维护女职工权益,禁止用人单位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给予降薪、辞退、解除劳动或聘用合同等行为。加强公共场所和单位内部母婴设施建设,为婴幼儿出行、哺乳喂养等提供便利条件。

(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卫生健康委、市妇联)

2.加快科学育儿知识普及。积极开展宣传服务工作,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及科普知识。婴幼儿养育以家庭为主,加大对家庭开展科学育儿指导力度,提高家庭照护能力水平。通过专业培训,全市培养婴幼儿照护服务师资200名。加强婴幼儿家庭照护人员培训,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和母子健康手册信息推送等形式,为家庭育儿提供专业化指导。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计生协会)    

3.完善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做实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倡导母乳喂养,开展家庭养育指导和风险评估。规范推进孕产保健、新生儿访视、婴幼儿定期健康检查和婴幼儿疾病防控。以早期发展基地创建为抓手,搭建儿童早期发展体系。以0-3岁儿童发育监测和筛查项目为平台,提高服务的可及性、可获得性和持续性。倡导基层卫生医疗机构根据条件和能力开展家庭养育入户指导,作为特需服务公布于服务场所明显位置,由需方自愿选择,接受社会监督。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

(二)加大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

1.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应指导街道乡镇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布局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提倡综合利用社区服务中心(站)、日间照料中心等社区服务设施,拓展婴幼儿照护服务功能。利用社区资源协调设置托育机构室外活动场地,做好公共活动区域的设施和部位改造,为婴幼儿照护创造安全、适宜的环境和条件。制订杭州市托育服务专项布点规划,新建居住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按照不少于9托位/千人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与住宅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对于已建成居住区,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按照不少于6托位/千人的标准,力争在2025年之前配置完成。在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建中,统筹建设托育服务设施。在未来社区建设以及老旧居住小区设施改造中,实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覆盖。(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民政局、市建委、)

2.引导普惠性托育服务的供给。按照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的导向,综合考虑居民收入水平、服务成本、合理利润或结余等因素,形成公益普惠性托育服务价格。每个街道(乡镇)原则上至少要有一家普惠性的托育机构,引导专业化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以民办公助、公建民营等形式,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建设运营,提供普惠性婴幼儿托育服务。加强职工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保障能力,鼓励大型产业园区、企事业单位、政务服务集中区,在自有场地内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或设置服务点,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卫健委、市总工会)

3.加强托育服务资源的统筹。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托班管理指南,加强保育教育管理。发挥现有幼儿园在管理服务、专业人才等方面的资源优势,加大幼儿园托班服务的供给。鼓励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支持民办幼儿园利用存量资源开设托班。公办幼儿园根据办园成本、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托班保教费标准并建立定期动态调整机制;营利性民办幼儿园托班保教费实行自主定价,非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实行市场调节价。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规范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管理

1.实施属地备案管理。举办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区、县(市)机构编制部门或民政部门注册登记;举办营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在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登记机关应及时将登记信息共享至卫生健康部门。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及时向机构所在地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按照托育机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从业人员管理相关规定,对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并在政务网站上公示。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

2.建立综合管理体系。乡镇街道应将托育服务从业机构管理纳入基层治理平台,建立举办者自查、相关职能部门抽查和街镇牵头联合检查相结合的综合监管机制,开展托育服务市场日常巡查与管理。对巡查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由乡镇街道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会同市场监督管理、公安、消防、卫生健康、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等职能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并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公安部门将托育机构纳入“雪亮工程”,设置出入口监控,强化托育机构园所和周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严厉打击侵害婴幼儿人事安全、虐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相关个人和直接管理人员实行终身禁入,并追究相应责任。司法部门将托育服务纠纷纳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范围,妥善处理。计生协组织社会力量对托育机构开展咨询、指导和社会监督工作。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卫生健康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计生协会)

3.落实机构主体责任。托育机构应承担保障婴幼儿人身安全的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防护设施和检查制度,防范各类事故发生,突发情况下应优先保障婴幼儿安全。严禁虐待、歧视、体罚或变相体罚等损害婴幼儿身心健康的行为。严禁以“早教”“双语”“国际教育课程”等名义开展违背婴幼儿成长规律教育规律的培训活动。托育机构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证照,配齐配足有资质的从业人员。托育机构应实施封闭式管理,落实人防、技防和物防等基本建设要求,监控系统24小时运行,确保婴幼儿活动区域全覆盖,监控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联网属地接处警中心或报警监控中心。提供餐食的托育机构,应当符合食品安全管理的要求。托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标准及退费办法等要接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本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健康委,相关部门、单位为成员单位。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相关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区、县(市)政府履行属地监管责任,设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管理机构,承担政策咨询、机构备案、日常监管和评估检查等工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整合资源,提供与婴幼儿数量和家庭需求相匹配的服务,适时组织实施综合监管和集中整治。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消防救援支队、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计生协会)

(二)强化政策支持

各级政府要加大婴幼儿照护财政投入,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促进婴幼儿照护服务的多元化投入,做好社会资金的投入引导,支持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的供给。托育机构凭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的备案回执,可申请用电、用水、用气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通过实行分表计量或配比计量解决操作性问题。对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对提供房产、土地用于社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按规定免征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税费。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型婴幼儿照护所发生的费用,作为单位职工福利费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通过改造现有存量建筑举办托育机构,符合基本办托条件的,由办托主体申报,属地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经相关部门论证综合同意后,规划资源部门准予临时改变建筑物使用功能,并明确用途和期限。鼓励保险企业开发托育机构责任险和婴幼儿托育服务意外险。

(责任单位:各区、县(市)政府,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投集团、市税务局、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三)加快队伍建设

鼓励市属院校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相关专业或开设相关课程,加快培养育婴、保育、保健等专业人才。鼓励幼教人员到托育机构从业,支持儿童保健人员为托育机构提供指导和服务,探索建立保育、幼教、儿童保健人员融合发展的婴幼儿照护服务队伍。将婴幼儿托育相关职业纳入技能类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政府补贴性培训目录,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依法实行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准入和持证上岗制度,加强法律法规、职业道德、安全教育、从业技能等方面的继续教育。鼓励成立托育服务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四)加强信息支撑

整合现有资源,利用信息化手段,将托育机构的申办过程、综合监管、运行情况、质量评估、人员信息等进行动态管理,托育机构布点情况接入城市大脑中枢系统(数字驾驶舱)。托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信用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各部门履职过程中形成监管信息,加强归集共享,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提升监管的精准化、智能化水平和预警防控能力。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教育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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