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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20-28492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09-07 主题分类 文化、卫生、体育 组配分类 建议提案
有效性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对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45号提案的答复意见

来源: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9-07 15:49 浏览次数:

类  别:A   公开

文  号:杭卫提〔2020〕24号

签发人:孙雍容

王鹄委员:

您在市政协十一届四次会议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陪护行业规范管理的提案》(45号)提案收悉。您的提案问题精准,思路清晰,建议合理,我委高度重视,针对提案中的问题和建议,专门组织相关专家研讨,积极开展相关调研,并征求人社、市场监管、医保、财政等相关部门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我市医疗护理员的管理现状

(一)医疗护理员定义及职业准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医疗护理员属于医疗辅助服务,主要从事辅助护理等工作,其不属于医疗机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国家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清单式管理,目录之外一律不得许可和认定职业资格,目录之内除准入类职业资格外一律不得与就业创业挂钩。目前人力社保部门没有出台医疗陪护行业从业的准入要求。但对于养老护理员,人社部、民政部于2019年联合颁布《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2019年版)》,明确了养老护理员的工作领域、工作内容、技能要求等。目前,我市人社局每年开展企业(包括养老机构)薪酬调查,定期发布养老机构护理员工资指导价位,为护理从业人员就业签订劳动合同以及双方协商确定工资报酬提供依据。因此,承担老年人护理的医疗护理人员,可以按照养老护理员的技能标准执行。

(二)医疗护理员的管理

2019年7月,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人社部、市场监管总局、中医药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9〕49号),文件规定聘用医疗护理员的医疗机构要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明确医疗护理员的工作职责和职业守则,制定服务规范,并指定专职部门和人员负责管理;有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家政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医疗护理员管理和派遣制度,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目前,我市各大医院一般采用与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协议,由其派遣医疗护理员并进行管理,医院指定专职部门对医疗护理员进行监督管理,对医疗护理员进行上岗培训,并对医疗护理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反馈,以促进服务水平的提升。

(三)医疗护理员培训工作情况

人力社保部门倡导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职业技能水平,并有相应的鼓励政策。自2009年起,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均可按规定享受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补贴。为提高养老护理员的专业化水平,2019年市民政局联合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杭州市护理学会积极开展养老护理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主办相关技能竞赛。

(四)长期护理保险开展情况

为建立健全我市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破解失能人员的长期护理难题,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要求,我市桐庐县于2017年启动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经过三年多来的探索实践,桐庐县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部分缓解了失能人员家庭的生活照料压力和经济负担难题,助推了养老服务产业的发展。

二、下一步工作打算

近年来,国家有关部委正在逐步规范医疗护理员培训和管理。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按照国家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和规范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加强医疗护理员培训。充分发挥市护理学会等行业协会的作用,依托杭州师范大学养老护理员培训基地,加强与杭师大钱江学院的合作,做好医疗护理员的培训、考核以及技能竞赛等工作。

(二)加大培训补贴力度。市人社局即将出台的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实施方案,加大了支持技能培训的力度,扩大了培训对象范围,调整了补贴标准。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包括医疗陪护行业从业人员),参加技能培训均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

(三)加快构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市医保局将在认真总结桐庐县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同时,学习借鉴先进城市的经验,加快谋划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方案,并整合多部门和社区资源,努力实现医养结合服务向社区、家庭延伸。市财政局将坚持社会和个人自原参与,建立个人、家庭、社会和政府的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保障范围和待遇标准。

感谢您对我市卫生健康事业的关心和支持!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9月3日

(联系人:陶晶,电话:87011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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