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21-29929 | 文件编号 | 浙卫发〔2021〕23号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08-11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组配分类 | 上级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省卫生健康委 省委网信办 省法院等关于印发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网信办、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教育局、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市通信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等11部门《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要求,进一步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经研究,决定联合开展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现将《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确定任务清单,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中共浙江省委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通信管理局
2021年7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1〕323号)中“开展专项整治”的任务要求,切实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省卫生健康委联合相关部门决定于2021年7-12月开展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为期半年的专项整治,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严厉打击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代孕、伪造和买卖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和信息互通,创新监管手段,严格监督执法,加强行政执法与司法的双向衔接,努力形成系统治理、依法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工作新格局,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和安全稳定的发展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全面排查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督促医疗机构落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未经许可不得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已批准开展的医疗机构依法依规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实施或参与任何形式的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代孕等违法行为,不得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买卖出生医学证明。
(二)规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广告发布。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广告属于医疗广告,在发布前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广告进行审查,审查合格的发给《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并抄告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未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不得发布医疗广告。
(三)严查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等违法犯罪行为。
1. 机构管理。对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执法检查,对违法违规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进行查处。
2. 无证严查。对非法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代孕、伪造、买卖和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3. 不良信息清理。对互联网上有关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买卖精子、买卖卵子、代孕、出生医学证明等相关不良信息进行全面清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 行刑衔接。对非医疗机构、非医师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对出具虚假出生医学证明、买卖出生医学声明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时间安排
从2021年7月至2021年12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谋划部署(2021年7月)。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确定本地区任务清单,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细化工作措施,广泛宣传发动,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动员部署。
(二)集中整治(2021年8-10月)。各相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协同开展联合执法,落实好“两必查一清查”(对既往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必查、已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必查、互联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信息及广告的清查)专项整治工作,扎实推进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三)巩固提升(2021年11-12月)。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深入查找原因,及时总结经验,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措施,形成常态化、制度化综合治理成果,推动行业规范、安全开展。
请各市卫生健康委牵头将本市的专项整治工作情况于2021年12月5日前报省卫生健康委。
四、保障机制
(一)联合执法。对在一定区域、时间内案件高发,可能会引起群体性事件或者暴力阻挠,在执法检查时遇到恶意阻挠检查、对执法人员进行恐吓或者暴力抗法情况,案件紧急、证据难以保存,案件复杂、牵涉面广,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情形,相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启动调查协同机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
(二)会商移送。对案情重大、情况复杂、影响恶劣的案件进行集体会商,必要时提级查办、挂牌督办。在查处过程中发现涉及其他部门的违法线索及时移送;接收部门应逐条核查移送线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向移送单位反馈结果。
(三)信息共享。卫生健康、网信、公安、市场监管、电信等部门应及时通报案件信息,主要包括各部门获取的案件线索或者需要联合调查取证的案件线索。为有利工作、方便沟通、资源共享,信息通报可采用会议、工作群组、书面、电话等方式。
(四)投诉举报。畅通“12345”政务服务热线和浙江政务服务网等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建立非法应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有奖投诉举报制度,对群众反映的案件线索认真核查,务必保障举报人的隐私安全等合法权益。
(五)宣传公示。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在当地媒体、网站和官方网站公布与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有关的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信息。加强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和科普宣传力度,提高医疗机构和医护人员依法执业意识,提升群众安全就医意识和辨识能力。
(六)督导检查。坚持问题导向,通过明察暗访、“互联网+监管”等开展专项整治情况督导检查,对进度慢、作风不实、成效不明显的地区开展专题督查,推动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省卫生健康委将把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纳入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督察“回头看”,适时进行随机抽查。
驻浙解放军部队、武警部队卫生部门参照本方案同步执行。
联系人及电话:省卫生健康委 沈宏振,0571-87709128
省委网信办 钟天飞,0571-81051274
省教育厅 何邦键,0571-88008729
省公安厅 郭林,0571-87286657
省市场监管局 葛鹏,0571-89767089
省药监局 步文磊,0571-81393626
省法院 冯喜恒,0571-87054267
省检察院 王挺,0571-88810246
省通信管理局 杨垚娟,0571-87038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