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卫生健康委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21年7月26日至8月4日,通过市卫生健康委网站(http://wsjkw.hangzhou.gov.cn/art/2021/7/26/art_1229319289_1734303.html)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收到5条反馈意见。向区、县(市)卫健局、市财政局征求意见,收到18条反馈意见。以上共收到意见23条,分析研判后采纳16条、部分采纳3条,不采纳 4条。具体如下:
单位 | 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上城区卫健局(含原江干)
| 一、实施方案中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参评条件要求过低,建议适当提高。建议参评条件修改第2、3点为:1.机构总面积大于等于260平方,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有专用的户外活动场地。2.设有厨房并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3、托育服务为唯一经营范围。 二、建议实施方案评选项目举办条件中第3点人员配备的第14点每班保育人员中至少一名具备幼教人员资质改为2名具备幼教人员资质,建议分值提高为2分。 | 一、部分采纳。 二、已采纳。 | 关于意见一,“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平方”作为参评条件已采纳;其他建议要求不适宜作为参评准入条件,但已纳入《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试 行)》,作为评价指标。 |
拱墅区卫健局(含原下城)
| 一、“设有独立厨房或向有具有中小学供餐资质的企业购买配餐服务。”建议修改为“自行加工膳食的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委托第三方配餐的应当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包含“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企业”。 二、附件1中“1.自有场地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1分)”建议拉开分值,修改为“1.自有场地(2分)或租赁期不少于3年的租赁场地(1分)”。 三、附件1中“2.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m”(3分);室内最小净高睡眠区、活动区不应小于2.6米(1分)”建议拉开分值,修改为“2.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5㎡、8㎡、10㎡”(1-3分);室内最小净高睡眠区、活动区不应小于2.6米(各0.5分)”。 四、“4.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1分)”建议修改为“4.活动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经机构检测符合冬至日底层满窗日照不应小于3h的要求(1分)”。 “每班有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1分)”建议修改为“每班专用的活动室和午睡室独立设置(1分)” 五、“5.设有保健室(1分)”建议修改为“5.保健室独立设置(1分),面积>12㎡(1分),可转换为隔离室或设有隔离室的(1分)” | 一、已采纳。 二、未采纳。 三、已采纳。 四、部分采纳。 五、部分采纳。 | 关于意见二,目前绝大部分机构为租赁,服务质量不会因为场地是自有和租赁存在差异,故未采纳。 关于意见四,“每班活动区和午睡区独立设置”已采纳,“冬至日满窗日照”,如需经机构检测,势必增加机构负担,故未采纳。 关于意见五,“保健室独立设置”已采纳;对保健室12平方面积要求及可转隔离室,未采纳,理由是托育机构保健室普遍较小,以实现保健服务功能为主,日常使用频率较高,不宜转换为隔离室。 |
滨江区社发局 | 一、参评条件第三条“没有独立厨房的向企业购买配餐服务,必须要具有中小学供餐资质”,该条款希望能修改或提供具有中小学供餐资质企业名单。 二、奖补标准。1、需要明确每年择优评选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有几家。2、需要明确一次性奖补经费。 三、评定程序。1、评定程序时间在6月30日完成较为紧张,调整为8月底前完成较为合理。2、示范性机构申报上,提出要求区卫生健康局会同财政局初审,但没明确如何确认初审需明确。 | 一、已采纳。 二、已采纳。 三、已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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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塘区社发局 | 建议将“每地最多推荐2家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修改为“根据每年度各区县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全市占比数,确定每地每年度的可推荐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数量” | 已采纳。 | |
余杭区卫健局 (含临平区) | 一、方案中参评条件中的第一点“近三年内无违纪、违规、违法行为”建议明确经营未满三年的机构是否可以参评,以及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认定口径。 二、方案中评选方式中的第1点评选周期内建议写明荣誉期内如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怎样处理。 三、方案中评选方式第2点评选标准中的“机构在达到准入条件后”建议修改为“机构在达到参评条件后”。 四、方案中奖补标准建议每年择优评选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机构数量按照申报比例确定;一次性奖补金额建议10万元或以上,奖补经费“用于婴幼儿照护服务实训基地的教具添置、管理经费”,明确实训基地位于示范机构内。 五、附件1的场地设置中“租赁期不少于3年”,建议明确是备案之日起算还是自申报之日起算。 | 一、已采纳。 二、已采纳。 三、已采纳。四、已采纳。 五、未采纳。 | 关于意见五,“租赁期不少于3年”是国家卫健委《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要求,租赁合同起始之日与示范性机构评比关联性不大,不需要点明。 |
杭州市财政局 | 一、在第三部分评选方式1.评选名额中“2021年,从备案机构中评选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5家,2022及2023年,根据备案机构总数,适当增加示范机构评选数”建议修改为“2021-2023年,每年从备案机构中评选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5家”。 二、在第五部分综合奖补资金来源中,“当年评选的综合奖补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市卫健委部门预算”建议修改为“当年评选的综合奖补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市卫健委部门预算,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区、县(市)”。 | 一、已采纳。 二、已采纳。 | |
市民代表 | 一、建议自有场地和租赁期不低于3年的租赁场地,在分值上保持一致。 二、建议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配送餐服务的机构,与已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机构,在分值上保持一致。 三、仅签订劳动合同还无法保障从业人员利益,建议增加其他要求如社保缴纳证明。 四、建议明确收托率指标计算方法。 五、建议取消附加分。 | 一、已采纳。 二、未采纳。 三、已采纳。 四、已采纳。 五、未采纳。 | 关于意见二,鼓励提供适合婴幼儿的餐食,外送餐饮一般无专业领域细分,故未此条采纳。 关于意见五,鼓励社区公建民营或企事业单位办托,同时鼓励社会机构参与经营,故此条未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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