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22-28878 | 文件编号 | 杭卫发〔2022〕61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09-02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AC67-2022-0005 |
《关于印发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建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将《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杭州市城乡建委 杭州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建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明确要将婴幼儿照护服务纳入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合理规划布局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并纳入社区配套用房统筹规划建设。为做好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建工作,进一步明确新建居住区、已建居住区、产业园区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的用房规划、建设、移交、使用管理等工作,在部门协商沟通的基础上,市卫健委起草了文件,以市卫健委、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建委、市民政局联合行文形式下发。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产业园区嵌入式幼儿园(含托育)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0〕14号)。
三、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规划指标
新建居住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按不少于15平方米/百户且不少于200平方米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有条件的应集中配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常住人口3000-4000户配置一处,每增加3000户增配一处。已建居住区按不少于10平方米/百户且不少于150平方米的要求设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在有条件情况下,已建居住区应根据常住人口3000-4000户配置一处,每增加3000户增配一处。员工规模每达1万人,产业园区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一处。
(二)配建程序
1.规划设计阶段。卫生健康部门根据有关标准规范在建设条件集成阶段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配建标准,规划资源部门将配建标准纳入规划条件或选址意见书中。规划资源部门拟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婴幼儿照护服务用房和设施配建比例及相关要求可作为出让合同的附件纳入挂牌出让文件。在编制住宅小区设计方案时,承担配建任务的建设单位应同步编制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设计,并邀请住宅小区所在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进行指导。在指导编制规划设计方案时,卫生健康部门应结合当地人口现状、服务需求以及运营管理需要等,在设施位置、功能用房面积等方面提出具体的指导意见。在新建住宅项目设计方案审查环节,卫生健康部门提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相关要求,规划资源部门督促建设单位落实。
2.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将住宅小区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纳入工程验收范围;项目所在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可以在验收前后组织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专项检查,检查中发现不符合国家规范、质量标准要求情形的,可由卫生健康部门抄告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建设单位整改到位。
(三)移交和运营
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在与建设单位办理完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移交手续后,应尽快到规划资源部门依法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住宅小区项目所在地街道(乡镇)具体负责托育机构的运营管理。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用房,应按规定用途举办公办托育机构,或采取公建民营模式举办普惠托育机构。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在杭州市全市范围内施行,于2022年10月3日正式施行,不设有效期。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卫生健康委
解读人: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妇幼处吴卫红,联系电话:85255378。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
2022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