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24-00512 | 文件编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
成文日期 | 2024-04-03 | 主题分类 | 卫生 | 组配分类 | 专项规划 |
有效性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2024年杭州市放射卫生领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规范非医疗放射单位和重点放射诊疗机构的职业病防治工作以及职业卫生、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行为,切实保障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治理目标
进一步掌握我市非医疗放射单位和放射诊疗机构现状,规范放射性及其他职业病危害管理,提升职业病防治水平,确保受检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权益不受侵害。聚焦技术服务领域突出问题,以依法查处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失实技术报告、专业技术人员违法执业等严重违法行为为重点,延伸检查、核查可疑用人单位或放射诊疗机构,提高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意识和服务质量,规范技术服务行为。
二、治理范围
1.所有在我市范围内从事核技术工业应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2.我市生产/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非医疗放射单位(包括涉及工业辐照、工业探伤、生产使用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使用放射仪器仪表的单位,以及使用射线装置的宠物医院等单位);
3.放射诊疗机构(重点为开展介入放射学、核医学和放射治疗的机构)。
三、治理内容
(一)技术服务机构
1.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管理情况;
2.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和执业行为情况;
3.技术服务委托情况;
4.技术服务活动规范性情况;
5.技术服务质量控制和管理情况;
6.技术服务档案管理情况;
7.技术服务信息报送和公开情况;
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二)非医疗放射单位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情况;
2.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
3.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和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工作岗位的劳动者职业卫生培训情况;
4.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落实情况;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情况;
6.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及结果报告和公布情况;
7.放射工作场所防护和安全设施配置情况,其他职业病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的配置、维护和保养情况,以及职业病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和劳动者佩戴使用情况;
8.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警示、告知情况;
9.劳动者职业健康监护、个人剂量监测开展情况;
10.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三)放射诊疗机构
1.放射诊疗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情况;
2.《放射诊疗许可证》《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持证情况,《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和许可项目变更情况;
3.放射诊疗设备防护性能检测和质控相关设备计量检定校准情况;
4.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情况,放射工作场所和防护设施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情况;
5.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情况,包括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放射防护知识培训情况;
6.放射诊疗行为的规范性情况,包括实施放射诊疗的知情同意、放射诊疗设备使用合规性情况、受检者个人防护用品使用情况、放射治疗过程中现场放射诊疗工作人员配置情况等;
7.放射性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置情况;
8.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四、实施步骤
(一)梳理名单,制定方案(2024年3-4月)
各地要根据专项治理要求进行专题部署,结合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治理重点和治理要求,落实责任人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结合前期职业病防治监测项目工作中非医疗放射单位基本调查情况,开展现场核实,做好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宣贯,切实摸清辖区内非医疗放射单位情况,完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辐射源基本信息和放射性危害职业健康管理基本信息,建立专项治理工作基础信息台账,填写《非医疗放射单位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1)、《非医疗放射单位基本情况和职业健康管理情况调查表》(附件2)。此外,各地对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和从事相关技术服务的机构,也要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对放射诊疗机构填写《放射诊疗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附件3)。
(二)自查自改,限期整改( 2024年4-5月)
1.各地要结合实际工作,采取集中或者分批次会议的形式,组织本辖区纳入专项治理的单位进行培训,将治理要求通知到每一家单位。
2.纳入专项治理的技术服务机构应按照本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查自改,汇总存在的问题,对可以立即整改的立即进行整改,注明整改日期,不得篡改原始资料,填写《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4)或《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自查情况登记表》(附件5),于5月10日前将附件4、附件5和自查报告一并报送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纳入专项治理的非医疗放射单位和放射诊疗机构应结合实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针对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的不足之处进行自查自改。
3.辖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技术服务机构报送的自查报告、附件4、附件5进行汇总,并将汇总后的附件4、附件5,连同附件1、附件2、附件3和专项治理实施方案于5月20日前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三)执法检查阶段(2024年5-11月)
各地要对每家技术服务机构整改情况进行现场核实,仍未按要求整改、问题突出涉嫌严重违法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立案查处。对于非医疗放射单位和放射诊疗机构,各地可通过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或者双随机检查的形式开展监督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于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处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协同市职防院加强对区县专项治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市卫生健康委将视情开展督查,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四)总结验收阶段(2024年11月)
各地要及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在对专项治理工作成效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并于11月1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治理情况登记表》(附件6)、《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专项治理情况登记表》(附件7)、《非医疗放射单位专项治理情况登记表》(附件8)和《放射诊疗机构专项治理情况登记表》(附件9)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汇总后于11月20日前将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委综合监督处。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清醒的认识到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监督执法和疾控监测业务工作融合与协同,共同推进监督执法和监测项目,按时上报各项材料,务求取得实效。
(二)突出重点,严格规范执法。各地要结合属地技术服务机构、非医疗放射单位和放射诊疗机构情况,确定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检查,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并确保整改到位,对于涉嫌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三)全面总结,着眼长效监管。各地要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摸清属地放射卫生领域的基本情况和管理现状,并结合暴露出的突出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做到举一反三,及时改进监管方式方法,探索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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