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24-01458 | 文件编号 | 杭卫发〔2024〕81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8-26 | 主题分类 | 卫生 | 组配分类 | 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AC67-2024-0002 |
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2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方案》等三个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等文件精神,大力发展普惠托育服务,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中央财政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我委制定了《杭州市推进2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方案》《杭州市普惠托育服务“降本增效”行动方案》《杭州市西部区、县(市)养育照护补助发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9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8月26日
杭州市推进2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工作方案
一、总体目标
到2024年底,2岁以下婴幼儿托位占全市托育机构托位(幼儿园托育部除外)的20%以上,2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岗位培训合格人数达150人以上;到2027年底,2岁以下婴幼儿托位占全市托育机构托位(幼儿园托育部除外)30%以上,2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岗位培训合格人数达500人以上。
二、工作内容
(一)增加托位供给。各区、县(市)应根据婴幼儿分布统筹辖区2岁以下托位布局,指导辖区托育机构班型设置,明确创设要求,因地制宜增加2岁以下婴幼儿托位,促进婴幼儿就近便利接受托育服务。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婴幼儿生活单元位于一层的,应设置乳儿班、托小班。鼓励街道社区、用人单位举办的普惠性托育机构提供2岁以下托育服务。
(二)提升保育能力。根据《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WST821-2023》《浙江省托育机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指南(试行)》等文件要求,各区、县(市)应对从事2岁以下托育服务的保育员开展专项岗位培训,提升保育员2岁以下婴幼儿营养与喂养、生活照护、健康管理、安全保障、早期学习支持等能力。
(三)深化医育结合。儿童保健医生应加强对提供2岁以下托育服务机构的卫生保健指导,每个月至少开展1次现场指导,强化婴幼儿营养与喂养、生长发育、心理行为的专业指导和咨询服务。支持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到签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医育跟诊”学习,了解婴幼儿生长发育重点和发育筛查要点。鼓励托育机构定期监测在托婴幼儿生长发育情况,建立健康档案,及时发现问题。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将2岁以下婴幼儿托位占比、从业人员岗位培训等纳入杭州市“幼有善育”公共服务优享工程绩效评价指标,加强托育服务质量的评估和指导。
(二)加强宣传引导。及时总结提炼好的做法和经验,多渠道宣传推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提升家长入托意愿,进一步提高社会认同度和企业参与度。
(三)加强长效保障。经托育机构申请,各区、县(市)对托育机构开展2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规范化运营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验收,符合验收标准并报市审核后按照乳儿班15万/班,托小班10万/班的标准给予激励性奖补,2024年由中央资金支出,2025年及以后的激励政策由区、县(市)负责制定实施。
附件:杭州市2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规范化运营验收标准
附件
杭州市2岁以下托育服务规范化运营验收标准
一、乳儿班验收标准
(一)设施配置(总60分,要求≥55分)
1.楼层:乳儿班的生活用房位于1层(10分)
2.清洁区:设有尿布台(5分)、盥洗台(具备坐/卧温水洗浴功能,5分);
3.餐食区:设有哺乳/母婴室或哺乳空间(5分),辅食(乳品)调制区(配有乳品冷藏/加热、母乳冷冻、辅食加工设备,5分);
4.乳儿班生活用房≥3㎡/托位,其中幼儿活动区面积≥15㎡(5分),活动区有适合爬行的软垫、安全围栏(5分)、配有适龄玩器具至少3类(5分),助爬、助行器具至少各1种(5分);
5.配有高栏婴儿床(5分),照护活动动线设置合理(5分)。
(二)能力建设(要求≥20分)
1.保育员参加市县组织的2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6分/人次);
2.取得餐饮服务经营者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类食品经营许可证(10分),其中仅取得简单制售/简单加工类的得5分;
3.浙有善育备案信息中包含乳儿班(5分)、2岁以下托位占比≥50%(混合班托位按50%计入,5分);
4.制定乳儿月龄幼儿照护活动相关操作流程(5分)。
(三)办托成效(要求≥24分)
1.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每收托一个乳儿月龄婴幼儿得6分(出生日期在2022年9月1日之后且累计收托满15天);
2.乳儿累计收托按3分/月/人计(单人累计得分不超过12分)。
二、托小班验收条件
(一)设施配置(总30分,要求≥25分)
1.托小班生活用房位于1层(10分);
2.设有哺乳/母婴室或哺乳空间(5分);
3.托小班生活用房≥4㎡/托位(5分),设有软垫、安全围栏、软性墙面(5分)、配有适龄玩器具至少5类(5分)。
(二)能力建设(要求≥20分)
1.参加市县组织的2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岗位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明(6分/人次);
2.取得餐饮服务经营者或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类食品经营许可证(10分),其中仅取得简单制售/简单加工类的得5分;
3.浙有善育备案信息中包含托小班(5分)、2岁以下托位占比≥50%(混合班托位按50%计入,5分);
4.制定2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活动相关操作流程(5分)。
(三)办托成效(要求≥24分)
1.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期间每收托一个小月龄幼儿得6分(出生日期在2021年9月1日-2022年8月31日期间且累计收托满15天);
2.托小月龄幼儿累计收托按3分/月/人计(单人累计得分不超过12分)。
杭州市普惠托育服务“降本增效”行动方案
为缓解“入托贵”难题,有效降低普惠托育服务运行成本,更好地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的积极性,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普惠托育服务“降本增效”行动。
一、行动目标
推动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用人单位创造条件,腾挪空间提供嵌入式办托用房和装修,积极举办普惠性托育机构(不含幼儿园托育部,下同),鼓励属地政府提供人员培训、收托补助、费用减免等一揽子支持政策,加大资源要素支撑,引导运营方控制运行成本,降低保育收费,保证服务质量,进一步提升普惠托育服务工作的社会认同度、企业参与度。
二、“降本”举措
1.提供办托用房。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用人单位等举办方无偿或低偿提供办托用房,包括但不限于社区配套服务用房、各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自有房产、各级国资平台统管用房和用人单位自有房产等。其中,低偿提供用房的,运营实体负担部分不超过总租金的20%。
2.免费给予装修。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用人单位等举办方提供办托用房所需的门窗、厕所、厨房、水电气、消防等设施设备,完成地面、墙面等饰面工程,合理规划空间布局,配备适宜婴幼儿的寝具、盥洗设备以及桌椅、橱柜等家具和教玩具。土建基础上的二次装修,可以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用人单位等举办方组织实施后,运营方“拎包入驻”;也可以由运营方组织实施。由运营方实施的,按照以下标准予以核定:室内外装修按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950元核定,家具、大型教玩具、相关设备按照每平方米450元核定,房屋鉴定、加固、消防专项改造按实另计。
3.降低运维费用。属地卫生健康部门承担托育机构消毒卫生评价(监测)和综合责任保险费用,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规范化培训费用。托育机构水电气网等基础能耗(设施)费用,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和用人单位等举办方按每年每平方米50元标准承担。如运营方实际支出低于此标准,则按实承担。
三、“增效”举措
1.规范保育收费。每人每月保育费收费(不含膳食费,下同),按照收托婴幼儿年龄,参照上一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按当地年收入/12折算到月)(以下简称人均收入)进行认定:收托24个月龄以上至满足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幼儿(托大班)的,不高于人均收入的40%;收托12-24个月龄幼儿(托小班)的,不高于人均收入的50%;收托12个月龄以下婴儿(乳儿班)的,不高于人均收入的60%。另外,膳食费收费不超过当地托育机构的平均水平。
2.引导服务下延。做好托育机构班型的设置引导,因地制宜增加2岁以下婴幼儿托位。婴幼儿生活单元位于一层的,原则上均需设置乳儿班或托小班。
3.保证服务质量。加强工作指导与监督,儿保人员对托育机构进行儿童保健、膳食营养、疾病防控等方面的现场指导每年不少于6次。属地卫生健康部门依据《杭州市普惠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对托育机构进行质量评估,年度评估得分应在90分(含)以上,并给予相应等次收托补助。
四、实施步骤
1.申报动员。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在重点排摸的基础上,鼓励和动员辖区内普惠性托育机构举办方与运营方积极参与“降本增效”行动。有意向参与“降本增效”行动的举办方与运营方,可向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申报。申报材料需包括参与名单(举办方、运营方)、一揽子“降本增效”举措“承诺书”〔本方案的第二条(“降本”举措)和第三条(“增效”举措)中所列内容均为必选项,对于申报前已投入使用机构,第二条(“降本”举措)中“免费给予装修”为可选项〕,且“降本增效”各项承诺举措持续实施不少于两年。
2.核查确认。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需提供区、县(市)支持举措“承诺函”,并对举办方及运营方承诺书所涉“降本增效”举措进行核验,经确认后上报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审查后发文明确杭州市普惠托育服务“降本增效”行动参与名单(举办方、运营方)。
3.激励奖补。2024年参与“降本增效”行动的,给予举办方30万元/家的一次性奖补,由中央财政资金支出。发现有违反承诺行为的,已拨中央财政资金由所在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追回。2025年及以后参与的,激励政策由区、县(市)负责制定实施。
4.统筹协同。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指导乡镇(街道)按照本方案所列“降本增效”各项举措,做好新建居住区配建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用房的投入使用。由乡镇(街道)、村(社区)提供用房的既有公建民营机构,在下一轮运营周期开始前,按照“降本增效”行动相关要求予以转型。
杭州市西部区、县(市)养育照护补助发放实施方案
为扎实推进共同富裕,建立健全生育支持政策体系,切实减轻西部区、县(市)养育照护负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相关定义
本方案所称养育照护补助包括托育补助和发育筛查补助,其中托育补助是指为已接受托育服务的婴幼儿家庭(托育在幼儿园的除外)发放资金补助;发育筛查补助是为0-3婴幼儿家庭每年免除1次发育筛查费用。本方案所称西部区、县(市)是指富阳区、临安区、桐庐县、淳安县和建德市等5个区、县(市)。
二、实施程序
(一)托育补助
1.补助对象。托育补助政策按照自主申报的原则实施,申报对象须为入托婴幼儿法定监护人,申请托育补助的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入托婴幼儿户籍为西部区、县(市);
(2)入托婴幼儿年龄限制为入幼儿园小班条件前(不超过4周岁)。
2.补助标准。自2024年9月1日起,婴幼儿入托西部区、县(市)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不含幼儿园托育部)全日托(不少于8小时)或半日托(不少于4小时)满15天的(满15天但未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可以享受相应补助。其中,0-12个月婴幼儿入托,每人每月补助1000元;13-24个月婴幼儿入托,每人每月补助800元:25-48个月婴幼儿入托,每人每月补助600元。入托收费低于补助金额的,按实际支付金额给予全额补助。
3.补助程序。以托育券形式进行补助。
(1)托育券申领。托育券原则上通过网上渠道申领。申请人可登录“浙里办”APP-“健康杭州”-“善育在杭”-“西部托育券”栏目,按页面提示填写信息、提交材料,按月申领托育券。申请托育券需要提供申请人身份证和婴幼儿户口簿(户籍证明)。
(2)托育券核销。申请人可以凭托育券在使用期限内到西部区、县(市)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不含幼儿园托育部)使用。机构相关负责人通过“浙里办”APP扫码核销个人托育券,核销记录为补助申领凭证。
(3)补助资金申领。申请人可登录“浙里办”APP-“健康杭州”-“善育在杭”-“西部托育券”栏目,按页面提示填写信息、核对入托时间及补助金额,发起补助申请。申请人需提供入托婴幼儿浙江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已开通并激活金融功能),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4)补助审核。西部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应当指定专人登录杭州市善育在杭婴育数字化系统对补助进行审核。对于符合补助条件的,予以审核通过,审核不通过的也应告知申请人原因。
(5)补助公示。西部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将审核确认的补助对象和补助金额进行公示,为期5天。
(6)补助发放。经公示无异议的,补助原则上通过“一卡通”平台发放至婴幼儿浙江省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已开通并激活金融功能)。
(二)发育筛查补助
自2024年9月1日起,西部区、县(市)常住0-3岁婴幼儿法定监护人可登录“浙里办”APP-“健康杭州”-“善育在杭”-“发育筛查券”栏目每年领取发育筛查券1张。凭券可在西部区、县(市)妇幼保健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享受一次发育筛查费用减免补助(补助不高于40元,以实际收费为准)。西部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每三个月对发育筛查补助情况进行核算并发放给发育筛查机构。
三、资金发放
(一)托育补助、发育筛查补助由婴幼儿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二)养育照护补助实施期限为2024—2025年,所需资金由区、县(市)承担,市级按不超过区、县(市)实际补助金额的50%进行补助。
(三)发生以下情形的,终止补助发放,追缴收回已发放的补助资金,并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1.申请人伪造材料、冒领骗取补助的;
2.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违规发放补助的;
3.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等应当终止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