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24-01409 | 文件编号 | 杭财采监〔2024〕3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财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9 | 主题分类 | 政务公开 | 组配分类 | 政策法规 |
有效性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市级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浙政发〔2024〕4号)以及《杭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杭政函〔2024〕1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政府采购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更好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
(一)深化政府采购意向公开。采购单位应在部门预算批复后60日内公开采购意向,对涉及年中预算调整的,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公开。意向公开新增采购品目、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采购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意向公开信息将汇总形成“中小企业政采清单”并在浙江政府采购网集中发布,便利中小企业及时精准获取采购信息。对中小企业来电咨询的,各采购单位应积极做好解答。
(二)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等6部门关于政府采购工程落实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的通知》(浙财采监〔2023〕4号)等有关规定,政府采购工程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4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工程,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单位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400万元的政府采购工程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4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政府采购工程包括适用招标投标法,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适用政府采购法的工程建设项目。
(三)加大政府采购支持科技创新力度。实施政府首购制度,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创新产品或服务,政府采购应优先购买。落实政府采购支持首台(套)产品相关政策,加大采用“专精特新”企业产品力度。支持首台(套)、“专精特新”企业和产品入驻政采云制造(精品)馆,探索打造杭州制造(精品)馆,为相关创新产品或服务提供更多销售展示渠道。预算金额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产品可以通过制造(精品)馆实行直接订购。采购制造(精品)馆内的创新产品或服务的,采购单位应当提高预付款比例,对供应商可免予提交预付款担保措施。
二、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相关环节
(一)按照有关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实施采购活动。采购单位采购数据库、操作系统、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一体式计算机、工作站、通用服务器的,应当结合具体应用场景,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相关政府采购需求标准明确的软硬件产品功能、质量等指标要求编制采购文件。乡镇以上党政机关,以及乡镇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为机关提供支持保障的事业单位采购相关产品时,数据库、操作系统以及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一体式计算机、工作站、通用服务器中的CPU、操作系统应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并纳入采购需求。相关产品已纳入省、市框架协议采购范围的,按照框架协议采购要求实施采购。
(二)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严格落实《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4〕2号)相关要求,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属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明确规定鼓励进口的、限制进口的和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形的,应按文件规定分别出具相关材料。要求专家论证的,专家应对拟采购的进口产品在国内是否有同类产品进行明确;如有国内同类产品的,应当对进口产品和国内同类产品在技术性能、指标参数、售后服务等方面的差异进行比较分析,不得仅以进口产品性能优于国内同类产品作为采购进口产品的理由。不得以单位意见代替专家意见。
(三)推行政府采购资金支付预警机制。采购单位对供应商从政采云平台发起的付款申请,应在1个工作日内审核,未及时审核的系统将自动审核通过;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应在审核后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供应商账户。鼓励采购单位完善内部流程,在付款申请审核通过后1个工作日内完成资金支付事宜。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付款的,将触发系统预警和记录。
(四)积极妥善化解政府采购争议纠纷。对政府采购相关供应商提出的质疑、举报、信访等内容,在依法处理的基础上,应当积极主动与供应商沟通,遵循事实清晰、程序合规、依据充分的原则妥善处理,努力通过协商等方式化解矛盾纠纷。采购单位在配合投诉处理的过程中应积极参与调解,对于消极对待质疑和投诉且投诉事项成立的,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持续深化采购活动内控管理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采购单位应根据《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事项指引>的通知》(杭财采监〔2024〕2号)相关要求,建立或完善政府采购内控管理机制,提升政府采购活动组织管理水平和财政资金使用绩效。主管预算单位应健全对政府采购内控制度的监督和评价机制,结合内部审计、纪检监察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活动的内部督查。
(二)完善政府采购廉政和履职风险防控机制。采购单位应针对政府采购岗位设置、流程设计、主体责任、与市场主体交往等重点问题,细化廉政规范、明确纪律规矩,形成廉政和履职风险防控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利益冲突。同时,对相关供应商在信息安全、保密工作等方面加强约束。采购相关工作人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或工作秘密,不得泄露未公开的采购文件信息和采购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不得利用职权谋取利益或为特定供应商谋取竞争优势。
(三)加强对电子卖场等采购活动的管理。采购单位对于不属于项目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的项目,应根据项目采购金额、采购类别等因素,合理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决策程序、采购程序,可根据实际情况参考政府采购有关要求执行。对直接通过线上平台或线下渠道采购的,应当经过多平台或多渠道比价后采购。其中通过电子卖场等线上平台采购的,还应合理利用平台提供的工具和功能择优选择产品或供应商。
四、工作要求
相关财政部门、主管预算单位和采购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扎实推动政府采购助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见效。相关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管,对采购单位未按规定落实的,应采取约谈、书面关注、下达监督意见书等方式责令整改,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并将有关政策落实情况纳入财政绩效管理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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