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25-28165 | 文件编号 | 杭卫办〔2025〕3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5-03-04 | 主题分类 | 卫生 | 组配分类 |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印发2025年杭州市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和新修订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有毒化学品导致的职业中毒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国卫办职健函〔2024〕146号)部署,结合我市行业风险评估结果和当前职业卫生工作实际,经研究,制定《2025年杭州市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3月4日
2025年杭州市使用有毒化学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和新修订的《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有毒化学品导致的职业中毒危害,保障劳动者生命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专项治理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源头防控、系统治理、精准施策”为原则,聚焦使用高毒物品、高致病化学品等职业危害高风险环节,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降低职业中毒风险,推动重点行业领域职业病防治水平全面提升。
二、治理范围
(一)重点有毒化学品使用
1.高毒物品:《高毒物品目录》所列职业病危害因素,如苯、硫化氢、氰化物、氨、氯气、铅、汞、砷化氢、氟化氢、苯胺等。
2.高致病化学品:易导致职业中毒危害的有机溶剂等,如正己烷、1,2-二氯乙烷、三氯甲烷、三氯乙烯、二甲基甲酰胺、甲醇。
(二)重点行业领域
1.电子制造业:涉及清洗、喷涂等工艺的用人单位。
2.化工行业:在原料合成、分装等工艺中涉及使用高毒物品或其他高致病化学品的用人单位。
3.印刷/涂装行业:涉及使用油墨、油漆、稀释剂的用人单位。
4.家具制造业:涉及使用胶黏剂、油漆、稀释剂的用人单位。
5.电镀行业/金属表面处理:涉及酸洗、电镀等表面处理工艺的用人单位。
6.制药行业:在有机合成、原料提取等工艺中涉及使用高毒物品或高致病化学品的用人单位。
7.制鞋行业:涉及使用胶黏剂的用人单位。
8.其他行业领域:其他在生产工艺中使用高毒物品或其他高致病化学品的用人单位,如施工过程中使用胶黏剂的建筑企业等。
(三)列入国家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对象,尚未完成治理的用人单位。
三、治理目标
纳入治理范围的用人单位工作场所作业环境得到显著改善,职业病危害严重行业10人及以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应报尽报,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率、劳动者健康监护率、职业病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配备率、劳动者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职业卫生培训率达到《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的要求。
四、治理内容
(一)强化用人单位主体责任
1.落实职业病防治责任:用人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第一责任人,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明确使用有毒化学品的岗位、存在的职业病风险及防控措施,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管理措施,并建立使用有毒化学品职业卫生管理台账,同时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项目。
2.完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制定并完善有毒物品使用职业卫生操作规程、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职业中毒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隐患排查
1.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由用人单位委托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工作场所空气中毒物浓度进行检测,确保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 2.1)。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2.职业卫生工程防护措施:用人单位应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相关标准规范规定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如印刷、家具制造、电子制造、制鞋、喷涂等使用有机溶剂的行业,工作场所应安装局部排风设施,有机溶剂储罐应保证密闭;化工/制药行业应配备自动化投料装置,设置有毒气体泄漏报警系统;电镀行业应有酸雾收集和净化的装置。
3.用人单位应当向提供有毒物品的单位索取化学品中文说明书,要求如实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职业中毒危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中毒危害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有毒物品的包装必须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用人单位不得使用没有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有毒物品。
(三)劳动者个体防护与职业健康监护
1.劳动者个体防护用品:按接触毒物的种类和特性,依据《个体防护装备配备规范》(GB 39800)为劳动者配备防护用品(如防毒面具、化学防护服、耐酸碱手套),严禁使用无效防护用品(如普通纱布口罩防有机溶剂)。
2.职业健康检查:按岗位实际接触毒物的种类依据《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188)确定的项目和周期组织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并为劳动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疑似职业病、职业禁忌和其他相关损害的,应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意见及时进行处置,对疑似职业病应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职业卫生培训与应急处置
1. 职业卫生告知和培训: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告知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内容。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有关职业卫生知识,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2. 应急处置: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中毒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
四、实施步骤
(一)梳理名单,制定实施方案。(2025年3-4月)
各地要根据专项治理要求进行专题部署,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1〕621号)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扩面行动(2024-2025年)工作方案》(国卫办职健函〔2024〕146号)等前期已在开展的各项工作和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责任人员,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各地要结合辖区重点行业分布情况和前期用人单位调查情况,以未开展过检测评价、未进行过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用人单位为重点,进一步开展现场核实,确定纳入专项治理用人单位名单,并完善用人单位基本信息(附表1)。专项治理实施方案和附表1于4月20日前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
(二)宣传培训,限期自查自改。( 2025年4-6月)
1.各地要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等实际工作,采取集中或者实地指导等形式,组织本辖区纳入专项治理的用人单位进行培训,将治理要求通知到每家用人单位。
2.纳入专项治理的用人单位应按照本方案要求在5月底前完成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识别和检测评价,特别是对成分不明的有机化学品,应开展挥发性有机组分定性分析,以识别存在的化学物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组织对重点行业用人单位使用有毒化学品进行监督抽检,对未按规定向用人单位提供化学品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理,同时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开展延伸检查。
3.纳入专项治理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情况及时开展工程防护治理措施,按照本方案在6月底前完成其余治理内容的自查自改。对列入国家专项治理的用人单位同时应在国家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中的职业病危害专项治理模块进行治理情况填报。
(三)执法检查,总结验收上报(2025年7-10月)
1.各地要结合跨部门、跨层级联合执法或双随机检查对纳入治理名单的用人单位进行现场核实,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出具卫生监督意见书督促整改,对未积极落实整改、问题突出涉嫌严重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立案查处,公开曝光重大隐患案例。
2.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要结合层级稽查工作加强对区、县(市)专项治理工作的督查、指导,对于工作落实不力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
3.各地要及时做好专项治理工作有关材料的收集和整理,在对专项治理工作成效进行评估的基础上形成专项治理工作总结,并于10月30日前,将专项治理工作总结、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专项治理汇总表(附表2)、行政处罚情况和典型案例报送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由其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将全市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委综合监督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同
各地要清醒的认识到开展此次专项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与应急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的协同,共享信息,认真摸清辖区涉及使用高毒物品和高致病化学品重点行业企业底数,定期调度属地专项治理工作进展情况,严格实施治理,务求取得实效。同时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相关要求,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开展中小微企业职业健康帮扶,教育引导用人单位落实法定责任,推动中小微企业规范职业健康管理,提升劳动者的职业健康保护水平。
(二)加强工程防护和技术支撑
各地要重视前期预防和工程防护在改善工作环境中的中心作用,发挥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在职业病危害识别、用人单位工程防护治理中的关键作用,确保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治理科学、有效。同时应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技术服务行为,确保检测评价的客观真实,为治理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三)加强执法惩戒和长效监管
各地要以此次专项治理工作为契机,加强对重点行业企业的职业健康监管,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并纳入职业卫生“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同时进一步发挥乡镇职业卫生协管作用,加强职业卫生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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