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目录 > 应急管理 > 应急预案
索引号 /2015-18774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
成文日期 2015-03-18 10:00:18 主题分类 组配分类 应急预案
有效性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关于印发杭州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杭卫发〔2014〕116号

来源:杭州市卫生局 发布日期:2015-03-18 10:00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卫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卫生分局: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推进卫生应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我局组织制定了《杭州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各地在实施中如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局应急办。

杭州市卫生局

2014年6月10日

杭州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指导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各类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推进卫生应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建设,提高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卫生应急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切实加强全省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预案管理的指导意见》( ),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应急预案,是指为了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严重健康等危害,规范突发事件卫生应对活动而预先制定的方案。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审议、备案、发布、修订、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等相关管理工作;医疗卫生单位的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可按本意见有关内容参照执行。

第二章 应急预案编制

第四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政策等规定;

(二)体现政府领导、专业处置、部门联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方针;

(三)与相关应急预案紧密衔接;

(四)与突发事件公共卫生风险相适应;

(五)程序规范,措施具体;

(六)分工明确,权责明晰;

(七)内容完整,表述准确;

(八)文字简明,通俗易懂。

第五条 应急预案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和工作原则等;

(二)卫生应急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包括: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现场指挥机构、专家组等;

(三)预防与预警。包括卫生应急准备措施、事件分级标准、风险评估、预警发布或解除的程序和预警响应措施等;

(四)应急处置。包括应急预案启动条件、信息报告、先期处置、分级响应、指挥与协调、信息发布、应急终止等;

(五)善后处理。包括总结与评估、抚恤与补助、恢复与重建等;

(六)应急保障。包括卫生应急队伍保障、技术保障、物资保障、经费保障等;

(七)培训演练。包括应急预案宣传、培训、演练等;

(八)监督管理。包括监督与检查、责任与奖惩;

(九)附则。包括名词术语和应急预案解释等;

(十)附件。包括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卫生应急处置流程图、相关机关和单位通讯录、标准化格式文本等。

第六条 制定应急预案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特点和可能造成的社会危害,组织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专家,对拟起草的应急预案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确有必要的,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成立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开展应急预案起草工作。

第七条 起草应急预案的过程中,应当征求应急预案涉及的有关各方面意见。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并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应急预案,要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或者向社会公布草案等方式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章 应急预案审核、审议、备案和发布的要求

第八条 应急预案应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要求进行审核、审议、备案和发布。

第九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应急预案,应当由本部门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第十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发布应急预案,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议通过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备案,同时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备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审议通过的其它应急预案,应报同级人民政府应急办、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办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督促所属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应急预案,对生效的应急预案登记造册存档,并做好日常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应急预案,涉及保密的,应当符合保密要求,并制作应急预案简本公布。

第四章 应急预案修订

第十四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意见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按制定应急预案的程序及时修订应急预案。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应按照本意见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审议和备案、管理。

各类应急预案原则上每三年修订一次。有关法律法规对应急预案修订周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应急预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一)不符合本意见第四条规定;

(二)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职责调整;

(三)相关单位或人员发生变化;

(四)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认为应适时修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对生效期间的应急预案,认为有必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当避免应急预案之间相互抵触、不衔接的情况。

第五章 应急预案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

第十八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将应急预案列入应急知识宣教普及内容,涉及公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应作为重点,并制作有关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或本单位免费发放。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应制定有关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计划,建立健全应急预案培训和演练制度,适时组织本地区、本单位开展应急预案相关培训和针对各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活动的演练。

第二十条 应急预案制定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应急预案评估制度,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总结分析应急预案适用情况,为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提供依据。

第六章 应急预案管理

第二十一条 各级卫生部门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要提高应急预案信息化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电子文本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辖区内部门和单位发布的应急预案进行清理、分类、汇总,并将有关情况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卫生系统应急预案编制、审核、审议、备案、发布、修订、宣传、培训、演练和评估等相关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