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12-16102 | 文件编号 | 杭人口计生委〔2012〕35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1355155200000 | 主题分类 | 卫生 | 组配分类 | |
有效性 | 失效 | 公开形式 | 统一编号 |
关于进一步规范凭证引产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卫生局,杭州经济开发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
为严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 ,进一步强化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治理,现就我市凭证引产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凭证引产
对妊娠十四周及以上需要引产者,必须持相关单位出具的证明,到定点医疗机构施行引产手术。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因医学需要引产者。胎儿有严重缺陷者,由产前诊断机构出具的《产前诊断报告》;患有继续妊娠可能危及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由二级及以上助产技术服务定点医院孕产妇抢救小组讨论决定,凭《产前诊断报告》或讨论意见书施行引产手术。同时医院应在术后24小时内将个案信息通报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二)对符合法定生育条件,非医学需要引产者。符合下列三种条件之一的。
1、丈夫死亡的;
2、夫妻离婚,排除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特殊情况;
3、其他排除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特殊情况。
如果当事人要求引产的,应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生育管理所在区、县(市)人口计生局出具的经分管领导签字的《同意终止妊娠证明》(见附件4),凭区、县(市)出具《同意终止妊娠证明》施行引产手术。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愿意终止妊娠者。凭生育管理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证明》施行引产手术;如属于不到法定婚龄要求引产者,定点医院可直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施行引产手术。
对未持有《产前诊断报告》、医院讨论意见书、《同意终止妊娠证明》、《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证明》其中之一证明的,除情况紧急危及生命和不到法定婚龄者外,一律不得为其实施引产手术。因紧急情况需行引产术的,术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人口计生部门。
二、实行定点引产
市、县两级卫生局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引产定点单位。施行引产《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机构和人员须经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并取得相应的合格证书。未经审定的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施行引产手术。其中杭州市“医学需要”定点引产医院名单具体参见附件1。
三、实行部门配合,信息通报
(一)加强协作配合。卫生、人口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协作、配合力度,按照省、市文件规定,各司其职,做到不推诿越权,确保凭证引产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各医疗机构要在B超室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比鉴定标识,建立规范的孕产妇检查登记簿,并及时向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终止妊娠、婴儿出生等信息;施行引产手术的医务人员,要认真检查受术者的有关证明材料,并填表登记、归档,以便备查。人口计生部门同时要定期做好与卫生部门的核对工作,保证信息及时、准确。
本通知自2013年1月25日执行。2005年6月15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凭证引产工作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的通知》(杭人口计生委[2005]40号)同时废止。
杭州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杭州市卫生局
2012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