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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杭州市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

来源:中共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9-06-26 16:43 浏览次数:

杭卫委〔2019〕29号

市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各市级医院党组织:

《杭州市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试行)》已经委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杭州市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

中共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委员会(代章)

2019年6月17日

杭州市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对全市医院党建工作的协调指导,规范我市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的工作程序,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规决策水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党组关于加强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实施办法》《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公立医院党的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医院党建工作实际,制定指导委员会职责和议事规则。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二条 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3至5人、成员若干名。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党委书记担任,副主任由市卫生健康委分管组织、纪检、宣传工作的委领导担任,成员主要由市卫生健康委相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党组织负责人、市级公立医院党委书记以及市管民营医院党组织负责人代表组成,并由市卫生健康委党委发文任命。

第三条 在市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成立之后,指导委员会成员因单位和岗位变动,需要调整的,由市卫生健康委党委研究决定。

第四条 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委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指导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 指导委员会各成员单位(部门)要明确一名同志作为联络员,负责日常工作的联系沟通。

第三章 主要职责

第六条 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委的决策部署,加强对全市医院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 督促推动全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各级医院抓好中办发〔2018〕35号、浙委办发〔2018〕72号、国卫健党发〔2018〕29号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的落实。

第八条 讨论研究加强全市医院党建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九条 协调解决医院党建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条 听取并讨论通过年度全省医院党建工作质量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议事决策

第十二条 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每年度召开2至3次全体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由主任决定增加会议次数。

第十三条 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在出台重要文件、重要制度、考核评定、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时,应通过会议方式进行讨论研究,半数以上成员同意为通过。因特殊原因,无法到会的成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参与会议表决。

第十四条 对一些时效性很强的工作,可由主任授权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在征求每个成员意见后,根据半数以上成员的意见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人员列席委员会全体会议。凡因工作需要参加会议的列席人员,须经委员会主任或主持会议的副主任批准方可参加会议。列席人员可根据会议要求对有关议题情况做出说明。

第十六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确实不能到会者,应在接到会议通知后及时请假。委员会办公室做好请假及代会安排。

第十七条 指导委员会成员应自觉维护委员会的权威和声誉,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未经授权,不得泄露会议讨论的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职责和议事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第十九条 本职责和议事规则由杭州市医院党建工作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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