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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夜出警为哪般?“非法医美”来捣乱!

来源:杭州卫生监督 发布日期:2023-11-13 10:42 浏览次数:

近日,上城区卫健执法队与公安部门联合行动,成功查处一起非法医美行医案。

当日凌晨1点,正是人们潜入梦乡的时段,一个来自笕桥派出所的警情电话,惊醒了睡梦中的执法人员。“卫健执法队吗?我们这抓到一个被投诉非法行医的人,随身携带的行李箱内装有不少药品和器械,需协助处理。”随后,执法人员便迅速前往笕桥派出所调查处理,到现场进行询问调查。


真相浮出水面:原来是“非法医美”惹得祸!

经熟人介绍,联系了李**在上城区东站附近的一家连锁酒店的客房内做了玻尿酸和溶脂针的注射,谁知溶脂针的大腿注射部位出现瘙痒,难以忍受,就要求她出示行医资格,因李**不能提供,之后就选择了报警。

我确实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证书……药品器械都是在淘宝上买的…….因该女士要求我赔偿20万,我不同意,所以她们才选择的报警。

就这样,“医美为美”变成了“医美事故”,还产生了医美纠纷!最后双方陷入了僵局。上城区卫健执法队及时予以立案,并将该李**携带的药品器械作为证据进行登记保存。

在调查中,执法人员发现该嫌疑人还有前科,曾为家人开展过诊疗服务。李**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为患者进行注射治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的规定,目前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规定,对李**作出应有的行政处罚。

法律延伸:《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三条第四款:未注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按一万元计算。

《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医疗卫生 "人员管理" 第十七项 "非医师行医的" 违法程度较轻 ,  情节后果 "非医师行医时间3个月以下且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药品、医疗器械,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4.4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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