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所有的“首违”都能“不罚”
近期,在张某某非医师行医案听证会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中就提到:当事人首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应该不予处罚。
那么此案是否可以不罚?答案是否定的。
《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的通知》中列出了18项不予处罚的事项清单,内容涉及医疗、职业卫生、游泳场所、学校卫生等监管类型。但是不包含非医师行医情形。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首违”都能“不罚”。
首违不罚是有条件的。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内涵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是我省为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落实卫生健康监管领域中初次轻微违法容错机制,推进行政管理秩序实质性修复的一项具体制度举措。
具体是指卫生健康部门及其委托的卫生健康监督机构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认定当事人存在属于本意见适用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经说服教育、责令改正,当事人及时改正后,卫生健康部门不再予以处罚的一种制度。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应具备哪些条件?
1.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
2.危害后果轻微;
3.及时改正;
4. 符合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见附件1)轻微违法行为适用条件。
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变化和执法实践对清单予以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不断优化完善。原则上,纳入《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见附件1)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适用不予处罚;未纳入清单的事项,结合实际情况依法裁量作出是否处罚的决定,决定不予处罚的,应履行本意见规定程序、适用法律文书。
以案释法|让我们一起看看相关案例
01
学校卫生
2023年03月23日,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小学进行检查,对现场随机抽取的教学楼内的2个教室开展教室环境卫生监督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最前排课桌的前沿与前方黑板的水平距离1.91m,不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教室前排课桌前缘与黑板应有2 米以上距离),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鉴于本次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所列情形,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02
医疗废物管理
2022年09月29日,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口腔门诊部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设置医疗废物监控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八条,鉴于本次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所列情形,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03
医疗器械临床使用
2022年09月29日,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口腔诊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建立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工作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临床使用管理办法》第四条,鉴于本次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所列情形,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04
游泳场所卫生
2022年05月09日, 杭州市上城区卫生健康局执法人员对**实业有限公司**酒店分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游泳者健康承诺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鉴于本次违法行为系初次发生,危害后果轻微,且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关于在浙江省卫生健康监管领域推行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的意见》所列情形,对该单位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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