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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发现疑似职业病怎么办?

来源:杭州疾控监督 发布日期:2024-05-09 17:29 浏览次数:

最近杭州市卫生监督部门在对一名劳动者的职业病诊断调查中发现,某企业4名劳动者在工作中接触到刺激性气体后出现了呼吸道症状。但在医疗机构诊治过程中,该医疗机构并未考虑到职业病可能。因此医疗机构在日常诊疗中应关注可能的职业病,涉及的常见科室有放射科、急诊、门诊、耳鼻喉科、眼科、皮肤科、呼吸科、血液科等,防止漏诊尘肺病、急性职业中毒、职业性中暑、噪声性耳聋、化学性眼和皮肤灼伤、慢性苯中毒等职业病。

那么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如果发现就诊者所患疾病与其职业相关,应该怎么办呢?


01  应界定是否为疑似职业病

何为疑似职业病,是指现有接触证据或医学证据尚不能确定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所患疾病是否是职业病,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以明确诊断的一种暂时的疑似疾病状态。在我国,职业病由取得职业病诊断机构备案的医疗机构作出诊断,一般医疗机构怀疑职业病的,应界定是否为疑似职业病。

根据《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GBZ/T325-2022),界定疑似职业病的原则是:疑似职业病病人所患疾病应在《职业病分类和目录》范围之内;怀疑劳动者为疑似职业病时,应进一步了解其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基于现有的疾病证据、接触证据、疾病与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之间因果关系等相关证据方可作出界定结论;疑似职业病病人所患疾病的严重程度应达到相应职业病的诊断起点,即健康损害程度达到相应职业病诊断标准的最低要求。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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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应告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疑似职业病界定标准》(GBZ/T325-2022),出具《疑似职业病告知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和医疗机构各一份,告知疑似职业病名称、劳动者享有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安排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职业病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以及可申请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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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疑似职业病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要求,医疗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还应当及时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未按照规定报告疑似职业病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弄虚作假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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