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24-01081 | 文件编号 | 杭卫办〔2024〕33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06-20 | 主题分类 | 卫生 | 组配分类 | 本机关其他政策文件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公布杭州市首批市级专科(病)诊疗中心名单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市属市管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医疗服务体系,加快推进卫生健康现代化建设,让人民群众享有更加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根据《杭州市市级专科(病)诊疗中心设置与管理方案》(杭卫办〔2023〕42号)文件精神,经医院自主申报、资格审核、现场答辩、委主任办公会审定,确定首批20个市级专科(病)诊疗中心,现予以公布(具体名单详见附件),诊疗中心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进行复评。为进一步做好诊疗中心建设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各诊疗中心要高度重视,认真制定诊疗中心建设方案,细化年度目标,强化工作措施,落实责任分工,确保有效推进诊疗中心建设工作。
二、各诊疗中心所在医院要建立健全促进诊疗中心发展的管理和运行机制,在经费、人力、场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诊疗中心建设取得实效。
三、各诊疗中心要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相关专科高层次人才培养、疑难危重病例救治等工作任务,辐射带动区域内专科发展。
四、各诊疗中心要加强基础管理,规范使用市级专科(病)诊疗中心名称。未经市卫生健康委批准公布的诊疗中心不得使用“杭州市xx诊疗中心”命名和宣传。原设置的市级专科(病)诊疗中心、诊治中心、治疗中心等同时废止。
五、各诊疗中心所在医院要定期对诊疗中心建设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并于每年年底前将诊疗中心的工作情况向我委书面报告,我委将定期对诊疗中心建设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的予以通报。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4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