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1003229017689/2026-1010671124 | 文件编号 | 杭卫发〔2026〕53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健委 |
| 成文日期 | 2026-09-04 | 主题分类 | 卫生 | 组配分类 | 公告公示 |
| 有效性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关于开展2026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委属各单位,其他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深化我省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24〕16号)文件及省卫生健康委相关政策解答,经商市人力社保局同意,现就2026年度全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精神,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励、唯“帽子”倾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实践导向、分类评价,坚持以用为本、服务发展,突出卫生行业特点和临床实践能力导向,科学客观公正评价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为推动我市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评审权限
全市三级医院(含等级为三级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及牵头医院等级为二甲(含)以上的县域医共体,经省人社厅核准的,实行自主评聘。非自主评聘的市属、县及县以下、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由杭州市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高评委会”)负责评审。
三、评价标准
(一)申报条件
1.政治素质和职业素养要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医疗卫生行业各项规章制度,恪守新时代医疗卫生职业精神,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医德医风和职业操守,身心健康,能全面履行本专业岗位工作职责。
2.学历资历要求。根据人社部发〔2021〕51号文件、浙卫发〔2024〕16号文件执行。申报对象任现职时间计算到2026年12月31日,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年度,不能计算为任职时间。
3.申报专业和执业规范要求。申报对象应严格按卫生技术人员的准入要求、所从事专业工作、下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和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报考专业,选择相应专业进行申报,不得随意选择、更改申报专业。医、护类专业应符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资格及相应注册规定。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申报专业设置对照表详见附件1。
4.考核要求。申报人员近三年考核要求合格档次及以上。
5.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要求。除申请免试的人员外,申报人员必须参加全省统一的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成绩合格方可申报评审,考试成绩3年有效。
6.工作量要求。应达到人社部发〔2021〕51号、浙卫发〔2024〕16号文件规定的工作时间、工作量和工作效果要求。
7.继续医学教育要求。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须符合继续医学教育要求并提供相关合格证明。
8.进修学习要求。医师(含民营医疗机构医师)晋升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进修学习经历,相关进修学习情况作为职称晋升的依据。市级单位医师须到省内外机构进修学习累计3个月;县级单位医师须到上级单位进修学习累计6个月;县以下单位医师须到上级单位进修学习累计3个月。在职读研、国外培训、中医跟诊、专项培训等满足进修学习时间要求可视同进修学习。学习完成后需取得相关证明材料,如进修学习合格证明、专项培训合格证明、学历或学位证明等。鼓励其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积极参加进修学习。
9.社会服务要求。医师晋升为副高级职称前,应当有累计一年以上在县级及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的经历。在县级及以下医疗卫生机构服务的,其中6个月服务须定点连续完成,其余6个月可通过参加巡回医疗、义诊、帮扶、山海协作服务、院前急救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等形式予以累计。疾控中心公卫医师在同级或下级医院服务,医院公卫医师在同级或下级疾控中心服务视同社会服务。已按原要求完成4个月的连续下基层服务,可以补充2个月的连续下基层服务,视同完成6个月的连续社会服务要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不作要求:
(1)县以下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血液中心或血站、学校医务室、民营医疗机构(含个体诊所)的医师;
(2)在省外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1年及以上,或在省外已完成1年及以上下基层服务的医师;
(3)已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工作2年及以上的医师;
(4)受组织选派已参加援藏、援疆、援青、援外半年及以上和参加柔性援藏、援疆等符合相关规定的医师;
(5)参加“省编市用(县用)”等省级专项工作半年以上的医师;
(6)地处乡镇的县级医院医师;
(7)民政、公安、残联等其他系统,且未定医院等级的医院医师;
(8)紧密型医共体牵头医院的病理、放射、心电、麻醉、产科等专业人员在医共体的工作经历视同完成社会服务。除上述专业外,其他经省卫生健康委备案同意的专业,可按前述规定执行。
(二)评审条件
1.基本条件。根据浙卫发〔2024〕16号文件执行,具体要求见浙卫发〔2024〕16号文件附件1-6和附件8。市、县两级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任现职期间,至少须具备三项代表性成果;选择按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条件申报的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人员,任现职期间,至少须具备两项代表性成果。有关代表性成果说明详见附件2。
2.有关倾斜政策:
(1)对长期扎根山区、欠发达地区的基层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精神、儿科、急救等紧缺岗位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中表现优秀人员,评审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晋升副高级技术职称后,在县级以下或者对口支援的医疗卫生机构提供医疗卫生服务,累计一年以上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正高级技术职称。
(3)对县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师主动参与家庭医师签约服务的,评审时按签约服务参与度适当加分。
(三)否决条件
以下人员不得申报评审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提交虚假申报材料或瞒报等违反评审规定行为未满3年者(不含评审当年,下同);
2.有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仍在处理、处罚、处分阶段者;
3.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负主要责任或完全责任者,自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生效未满3年;医疗事故鉴定中负次要责任者或医疗损害鉴定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者,自医疗事故或医疗损害鉴定生效未满1年;
4.经查实索取“红包”、“回扣”未满3年者;经查实收受“红包”、“回扣”未满1年者;
5.有科研失信行为,按处理意见不得申报职称的;
6.其他严重违反评价规定未满3年或轻微违反评价规定未满1年者。
(四)其他申报事项
1.关于兼评。在医学高等院校中承担医学教学任务,且已具有教学系列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近3年来在本校直属附属医院(不含校医务室或门诊部)不间断从事临床工作,达到规定的执业注册、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等要求,同时具有下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且取得时间满足人社部发〔2021〕51号文件规定的聘任年限要求,可申报兼评卫生系列高级职称,兼评时参照正常晋升人员标准同等对待。
2.关于转评。已取得且已聘任其他系列副高级及以下级别职称的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1年以上达到规定的执业注册、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等要求,可转评同级别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转评时参照正常晋升人员标准同等对待。转评后晋升高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聘任下一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年限须满足人社部发〔2021〕51号文件规定的聘任年限要求。2027年底前申报晋升的,如聘任其他系列职称期间确有不间断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由单位认定后,聘任其他系列职称的时间可在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时累计计算。已取得且已聘任其他系列正高级职称的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达到规定的执业注册、学习进修、社会服务和工作量等相关要求,可转评同级别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转评时参照正常晋升人员标准同等对待。
3.关于援派人员。经各级组织部门选派,符合享受职称晋升待遇条件的援藏等人员按照《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援藏等专业技术人员晋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卫发〔2013〕2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关心关爱援派干部人才工作的通知》(浙组〔2021〕15号)等文件执行。
4.关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人员。由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的人员,3年内可以根据本人的学历、资历条件以及水平能力、工作业绩等申报相应职称,在机关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或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时间可以计算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具体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有关规定
1.申报单位应与申报人员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同时其医师执业注册、护士执业注册的主要执业机构(第一执业机构)应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一致。
2.事业单位应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根据高级岗位空缺数,开展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在省人事工资平台进行职称计划申报,经审批同意后方能开展推荐和评聘。
3.民营医疗机构评审等级以《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发证单位为准。发证单位为市卫生健康委的,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按照市级单位标准执行;发证单位为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的,申报条件及评审标准可结合实际选择按照市级或县级单位标准执行。
4.基层卫生专业高级职称基本标准适用于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县级单位,含县域医共体分院),包括乡镇卫生院(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社区卫生服务站),不包括民营医疗机构、校卫生室、个体诊所等。通过该标准取得的卫生高级职称,定向在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实施医疗卫生人才“县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按我省全面推动医疗卫生人才“县乡村一体化”管理改革相关文件执行。
5.申报人员提交的学历、工作量、进修学习、晋升前社会服务以及各类业绩材料,时间截止到2026年9月30日。提交的继续医学教育合格证明需在申报前经杭州市继教办审验合格。
五、工作要求
评审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地各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加强对申报人员的培训指导,严格审核申报材料。各申报人员提交的材料不得弄虚作假,一旦发现虚报、瞒报等违规行为将取消评审资格并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因上传资料有误或资料不全等原因导致影响评审结果的,由申报人员自行承担责任。如有不明事宜,请与各受理点联系,受理点联系方式详见附件5。
2.2026年浙江省卫生高级专业实践能力考试申报专业设置对照表.docx
6.市及各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受理材料联系方式.docx.docx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