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18-16178 | 文件编号 | 杭卫计发〔2018〕180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8-11-29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AC23-2018-0006 |
《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计生“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就《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计生“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最多跑一次”实现简化办、就近办改革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办事效率,满足办事企业和群众的需要: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中对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审批实行两证合一,取消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合二为一,因此取消设置审批的市级备案,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通知精神。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推进“证照分离”改革:一是直接取消审批,实行行业自律管理,允许企业直接开展相关经营活动。二是由审批改为备案,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政府有关部门后,即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政府部门不再对备案材料进行核准或许可。三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即可办理相关审批事项。四是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全面加强行业规范建设,制定明确具体的行业经营标准,督促企业对照标准进行备案或实行告知承诺。市卫生计生委在省卫计委、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下,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事项纳入告知承诺作为“证照分离”改革在全市予以推广。
推进实施“最多跑一次”改革,《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7〕94号)的要求,对列入证照分离第三类“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制定《杭州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统一流程,规范告知书、承诺书的格式,有利于全市规范统一推进。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设置二级眼科专科医院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卫发函〔2016〕49号)等有关规定,床位不满100张的综合医院、专科医院等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二、文件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麻醉药品及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
(二)《国务院关于在更大范围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45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8〕2号);
(四)《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展“证照分离”试点工作的复函》(浙编办函〔2018〕42号);
(五)《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杭政办函〔2018〕79号);
(六)《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浙卫发〔2017〕94号);
(七)《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
(八)《关于印发医疗消毒供应中心等三类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1号);
(九)《关于设置二级眼科专科医院等有关问题的批复》(浙卫发函〔2016〕49号);
(十)《转发卫生部关于医疗机构审批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浙卫发〔2008〕308号);
(十一)《关于印发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医发〔2005〕421号)。
三、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实行承诺告知制。为进一步推进“证照分离”改革和“最多跑一次”改革,加强全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行政许可发放管理工作,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实施办法》。主要内容包括“告知承诺”定义,适用范围及工作指南:
申请→受理→现场审核→决定→告知→送达是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的流程,办证的时间是五个工作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告知承诺制,窗口当场受理,把公共场所应当符合的有关卫生法规、标准和规范要求告知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人,申请人签订承诺书,当场审核,仅20分钟,符合条件即可当场发放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告知承诺制具体举措:
1.制作告知承诺书,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全覆盖例行检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确定无法达到审批条件或者经责令限期改正后仍不符合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未达到审批条件而继续经营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二)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下放。
1.下放形式及下放区域范围:委托下放。该许可事项由市本级实委托下放各区、县(市)(包括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实施。
2.下放实施内容详见《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委托下放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的方案》(附件1、附件1-1、1-2、1-3、1-4)。
(三)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有关文件精神和要求,取消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设置备案。
(四)将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事项中的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的审批权限下放至各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对已经设置审批或执业许可登记的医学检验实验室(含医学检验所、医学检验中心)一并由各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管理。
(五)明确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登记事项中的健康体检中心、眼科医院(床位在20张至79张)由各区、县(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审批。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在杭州市全市范围内施行,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设有效期。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解读人:何苾梅、谢任远
政策咨询电话:85085139、87036460
政策原文: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计生“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