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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18-16094 文件编号 杭卫计发〔2018〕198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12-15 主题分类 文化、卫生、体育 组配分类 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AC23-2018-0007

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坛新秀培养工程实施办法》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2-20 15:14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社发局,市属及市直管医疗卫生机构:

《杭州市医坛新秀培养工程实施办法》已经委党委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15日

杭州市医坛新秀培养工程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加大优秀中青年卫生人才储备培养,增强人才队伍发展后劲,形成富有发展潜力的后备人才梯队,加快推进健康杭州高水平建设,根据杭州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完善人才新政的若干意见》和市卫生计生委党委《杭州市卫生计生系统“先锋党建”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决定实施杭州市医坛新秀培养工程。为确保工程顺利有效实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杭州市医坛新秀培养工程,旨在选拔培养一批医德医风好、业务水平高、创新能力强、群众满意度高的中青年优秀医疗卫生专技人才,尤其围绕优势学科和紧缺专业,培养造就一批应用型、创新型、技术型服务于一线的高层次人才,为大力实施健康中国战略、加快推进健康杭州建设提供坚强的人才支撑。

第二章   选拔范围和名额

第三条  杭州市医坛新秀在全市卫生行业在职(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中选拔。已列入省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省卫生领军人才、省卫生创新人才、省医坛新秀、省“151”人才以及市“131”人才第一、第二层次等培养对象人选的不再参加选拔,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不参与选拔。

第四条  杭州市医坛新秀每两年选拔一次。到2020年选拔培养两批医坛新秀,每批名额为50名,共计100名。

第三章   选拔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选拔申报医坛新秀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治学严谨,爱岗敬业,廉洁从医,医德医风好,群众满意度高;

(二)能力水平:从事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工作,专业基础扎实,发展方向明确,具有较强的临床技能水平和科研带教能力,实际工作能力得到单位认可,有成为各级后备学术技术带头人的素质和潜力;

(三)工作业绩:在临床疾病诊治、疾病预防控制、中医药继承创新等方面取得明显成绩,在本区域本单位得到同行认可;

(四)职称学历:具有中级及以上卫技职称,市级单位一般应有硕士及以上学位,县级单位的应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在4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

(五)科研成果:市级单位的申报者,前5年主持并完成市级及以上课题1项,以第一或通讯作者发表SCI论文1篇或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医疗卫生核心期刊发表论文2篇或有发明专利1项。县级单位的申报者,前5年主持并完成县级及以上课题1项,以第一作者在国内和省级医疗卫生核心期刊发表论文各1篇或有发明专利1项。

(六)医疗安全:近五年内未发生过医疗事故、有责任的医疗纠纷以及医疗投诉查实责任。

第六条 除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前5年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市级单位的申报者,获市级科技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第1),或省部级科技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或担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秘书、教学主任(副主任)1年及以上。县级单位的申报者,获县级科技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第1),或市卫生科技三等奖及以上奖励1项(排名前3),或担任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专业基地秘书、教学主任(副主任)1年及以上;

(二)担任市医学会等相应学术专业委员会委员或以上职务;

(三)荣获(入选)县级及以上相应学术荣誉或人才培养计划;

(四)担任县局级及以上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创新团队等技术骨干;

(五)作为编委正式出版过医学著作、高等医学院校统编教材1部;或参与获得国家专利、新药证书等1项。

第七条?培养人选的选拔推荐工作,采取个人申报、单位推荐,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进行。选拔程序包括:

(一)个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人员,填写相应的申报书,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每人每次限申报一个专业类别。

(二)资格审核:所在单位对照选拔条件对申报人填写的申报材料进行真实性审核,并征求所在科室党支部书记意见,单位纪检和业务部门分别出具廉政鉴定书和医疗安全证明书,县(市、区)医疗单位需按行政隶属关系逐级上报。

(三)初步遴选:各县(市、区)卫生计生局,市直医疗卫生单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组织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工作,对申报对象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工作业绩、学术水平、科研与带教能力、群众满意度等作出评价,在下达的推荐名额范围内提出本地本单位的推荐人选,经一定范围公示三个工作日无异议后予以报送。

(四)综合评审:市卫生计生委医坛新秀管理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综合汇总、形式审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以一定形式进行综合评审,市医坛新秀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择优审定拟任医坛新秀培养对象人选。

(五)审定公布:对拟入选人选,市卫生计生委在门户网站公示 5 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由市卫生计生委发文公布,并签订培养任务书。

第四章  培养目标和措施

第八条 力争在“十三五”期间,即到2020年,选拔和培养100名医坛新秀,培养一批后备医疗卫生学术技术带头人和优秀专业技术骨干,打造一些具有较高医疗学术技术造诣,能支撑我市卫生健康事业发展,并在同行中拥有较高知名度的青年卫生领军人才和创新团队,造就一批具有一流医学水平,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医疗卫生高层次人才。

第九条 培养措施

(一)落实经费保障

市卫生计生委在人才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的经费用于医坛新秀培养工程培养人选的资助。培养人选所在单位按不低于1∶1的比例落实配套经费,制定切实可行的经费管理办法,坚持专款专用,培养经费只能用于资助学习、培训、进修、研修和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购置必要的图书、资料和出版学术著作以及资助培养人选主持的科研项目等提高培养人选学术、技术水平所必需的开支。

(二)加强交流培训

鼓励和支持培养人选参加学术技术创新交流活动,通过论坛、讲座、行业沙龙、高级研修班等形式不断拓展其学术技术视野,提升培养人选专业能力和国际化水平。市卫生计生委每年组织培养人选参加培训和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每年选派20名左右培养人选到国内外著名医疗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参加学习培训。加强培养人选学术技术交流合作,每年组织不少于50名培养人选参加国内学术活动,增进交流与合作。

(三)搭建培养平台

以充分发挥培养人选服务、引领、带动作用为目标,充分发挥平台、项目、课题在培养学术技术带头人中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培养人选承担技术创新项目、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等学术技术平台建设。用人单位要为培养人选制定落实具体培养方案,建立导师制,积极为培养对象确定相应领域的权威专家作为导师,提高培养起点,促进其尽快成长。并配备团队助手,提供重要的科研岗位,鼓励培养人选承担科研项目,注重发挥其在团队中的核心骨干作用,为培养人选施展才能提供广阔舞台,营造有利于培养人选脱颖而出、充分发挥作用的良好环境。

(四)强化激励机制

将医坛新秀培养过程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选在申报各类人才奖项评选以及市优秀医师评选等方面优先推荐,在申报科研立项、学科建设、成果推广等方面给予适当倾斜。今后推荐申报省医坛新秀培养对象、市“131”中青年人才相关层次培养对象一般从市医坛新秀培养对象中择优选拔。大力宣传为我市医疗卫生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培养人选和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提高培养对象在专业学术领域的知名度与影响力,积极营造有利于培养对象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各用人单位要健全收入分配机制,根据培养对象的能力水平、业绩贡献等在待遇方面给予倾斜;为培养对象创造宽松的创新氛围和工作环境,并在科研经费、实验设备、工作场所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要帮助解决培养人选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专心致志地从事医疗卫生工作。

第五章   考核和长效机制

第十条  建立医坛新秀竞争淘汰机制,培养与考核周期为3年一轮,实行动态管理,对培养期间取得突破性进展或重大成果的,采用适当方式滚动支持,但最多两轮。对培养绩效差,考核不合格或弄虚作假、违背学术诚信和违反医德医风的等情况的,将取消培养资格。

第十一条 建立医坛新秀培养考核制度。对培养对象实施跟踪评估与定期考核,建立培养考核档案。考核工作以业绩和能力为导向,分为年度考核和综合考核两类,从职业道德、理论水平、专业能力和工作业绩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结果作为对培养人选激励、进一步资助和核定是否达到培养目标的重要依据。具体考核标准由市卫生计生委会同专家,遵循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和客观、可行、全面的原则研究制定。年度考核,每年培养对象依据培养任务书提交年度自评报告;验收考核,培养期满依据培养任务书和考核指标进行考核。在培养周期内,对培养对象实施全程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培养计划,确保人才培养实效。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医坛新秀培养与发展工作长效机制,加强对培养工作的督促指导,及时掌握培养对象的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存在的问题。建立培养对象信息库,完善信息动态更新机制,为培养对象管理和技术成果推广等提供信息支撑。

第六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医坛新秀选拔培养管理工作由市卫生计生委、所在单位及县(市、区)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医坛新秀培养对象承担相应职责。

(一)市卫生计生委主要职责:拟定选拔医坛新秀具体条件和要求,组织、指导、协调选拔工作,负责有关经费落实和督促实施培养计划,并对培养期满的医坛新秀组织全面考核,主要包括思想政治表现、工作实绩、职业道德及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培养期满验收考核合格的授予杭州市医坛新秀称号,颁发相应的人才证书。

(二)区、县(市)主管部门及所在单位及主要职责:各地、各单位负责本地区、本单位培养对象的管理、协调等工作,解决培养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对贯彻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督查,加强与医坛新秀的联系,在工作、学习等方面为他们积极创造条件,帮助医坛新秀更新知识,提高业务素质,使他们在重要的学术或技术岗位担任一定职务,积极鼓励参与省、市级科研课题竞争和促进科研成果向临床转化。培养对象所在单位作为用人主体,切实履行好人才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负责制定培养的具体实施计划,落实配套经费,积极配合做好人才培养、考核、评价、激励和保障等有关工作及负责人才培养经费使用的监管。在培养周期内,对培养对象实施全程跟踪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及时调整培养计划,确保人才培养实效,每年一次进行年度考核,并报市卫生计生委审核。

(三)医坛新秀培养对象主要职责:根据本人所承担的工作任务和单位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年度学习、工作目标和具体措施,经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审定后向市卫生计生委报告,并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完成情况以书面形式逐级上报。

第十四条  建立杭州市医坛新秀管理考核领导小组,由市卫生计生委党委书记、主任任组长,分管委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组织人事处、医政医管处、中医处、基层卫生与妇幼保健处、疾病预防控制处、科教处等职能处室负责人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组织人事处,具体负责申报、选拔、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医坛新秀在培养期间调离(或辞职)杭州的,需退还相应的培养经费。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9年1月20日起施行,由杭州市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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