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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18-16093 文件编号 杭卫计发〔2018〕216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18-12-29 主题分类 文化、卫生、体育 组配分类 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AC23-2018-0008

关于印发《杭州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8-12-31 10:28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分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社发局:

为提升我市基层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能力,推动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的建设,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12月29日

  

杭州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中医特色和优势,促进中医药工作可持续发展,满足城乡居民日益增长的中医药服务需求,决定在全市范围开展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杭州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注重特色和创新,促进专科(专病)适宜技术在基层的推广应用,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在基层中医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推动基层中医药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杭州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的申报、评审、管理和考核由市、区(县、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实施,遵循分级负责、共同建设的原则,市卫生计生委负责中医特色专科(专病)的组织评审、指导、考核、验收,区、县(市)卫生计生局负责本地区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的实施和管理,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负责中医特色专科(专病)日常业务建设。

第四条  根据“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选择、兼顾布局”的原则,每三年评审一次。中医特色专科(专病)由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二章  申报范围和条件

第五条  中医特色专科(专病)的申报单位限定为区、县(市)级及以下医疗机构。

第六条  市基层医疗机构申报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取得相关技术准入资格,具备开展中医特色专科(专病)的人员、设施、设备条件,中医专科(专病)设置三年以上。

2.中医专科(专病)基础扎实、优势突出、特色明显,整体水平在本地区同类医疗机构专科(专病)中处于前列。

3.中医专科(专病)诊疗人次明显高于本单位及当地同类医疗机构平均水平。

4.中医专科(专病)具有较强的区域辐射力,在周边地区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区域外患者占有一定的比例。

5.中医专科(专病)带头人具有较高的思想素养和业务素质,在群众中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并已形成专科(专病)人员梯队结构。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评审

第七条  各中医专科(专病)申报单位根据本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结合本单位业务建设和发展规划确定拟申报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

第八条  各申报单位填写“杭州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申报书”,经所在区、县(市)卫生计生部门审核后,统一上报市卫生计生委。

第九条  市卫生计生委聘请有关技术和管理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提出申请的中医专科(专病)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

第十条  市卫生计生委依据专家评审委员会的意见,根据拟建设的数量,按同类型择优的原则并就布局等方面进行综合平衡后,确认建设对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对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给予技术指导。各区、县(市)卫生计生部门对其建设情况实行全程管理,每年进行检查评估。主要内容:

1.建设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指标、预期目标的完成情况。

2.中医专科(专病)建设促进业务发展和适宜技术的开展情况,取得良好社会经济效益情况。

3.在辖区内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4.中医专科(专病)带头人、后备专科(专病)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培养情况。

5.在建设过程中取得的科研项目、科技奖励、学术论文情况。

6.所在单位支持中医专科(专病)发展的政策支撑与实施情况。

7.中医专科(专病)建设经费的到位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检查评估情况进行通报,对未按规定的进度和要求实施建设的专科(专病),将视情况采取限期整改或撤销建设项目等措施。

第十三条  各区、县(市)卫生计生部门要将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作为推动本地区基层中医药卫生事业发展、提升基层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出台相关支持政策,切实加强领导和管理。

第十四条  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要加强对专科的管理与支持,在人员、设备、工作环境、绩效等方面优先保障专科(专病)的建设和发展。

第十五条  地方政府应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项目的投入,建设项目单位应多渠道筹措经费,在单位年度预算内予以专项安排。 

第五章  考核与验收

第十六条  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周期为三年,建设期末市卫生计生委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建设情况进行考核和验收,并形成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    考核和验收的主要内容:

1.计划执行情况和各项建设指标的完成情况;

2.建设过程中本专科(专病)特色技术的开展及对本专科(专病)发展和促进医疗技术水平提高的情况;

3.中医专科(专病)建设创新发展情况;

4.建设中开展的科技项目研究、取得的科技成果,以及发表学术论文的情况;

5.中医专科(专病)带头人、后备专科(专病)带头人和技术骨干形成情况;

6.经费的投入、使用和配套条件的情况;

7.单位内支持措施的落实及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8.辖区内技术示范、辐射作用的情况;

9.存在的困难和问题,解决办法及发展设想。

第十八条   对于通过验收的建设单位,经市卫生计生委批准,并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授予“杭州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称号;未按建设进度完成的单位,暂不授予“杭州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称号,并限期改进;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建设目标者,则取消其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设单位资格。

第十九条   各“杭州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建成后,应继续保持发展,市卫生计生委将定期组织复查。对临床技术和学术水平明显下降的单位,将撤销其“杭州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实施。 

附件:杭州市基层医疗机构中医特色专科(专病)申报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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