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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20-28281 文件编号 杭卫发〔2020〕2号 发布机构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0-01-15 主题分类 文化、卫生、体育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AC67-2020-0001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做好杭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汇总

来源: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0-01-15 14:41 浏览次数:

2019年11月26日至2019年12月6日,在杭州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具体网址:http://wsjkw.hangzhou.gov.cn/art/2019/11/26/art_1229319289_1433421.html)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在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25条,同类意见归并后为16条,采纳11条,未采纳5条。具体如下: 

意见单位

意见内容

处理意见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

1.“对未经备案从事托育服务的市场主体,由区、 县(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落实整改措施”不妥.目前市场监管、教育、民政等部门都对托育服务机构没有相关的职责,卫生健康部门也没有相关的执法依据.建议取消。

未采纳。

理由是国办发15号文件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同时,15号文件也列明了相应部门的职责。

2.关于幼儿园延伸服务的24-36个月婴幼儿的行业管理原一直 由教育系统负责,建议进一步明确,以便在加强监管同时明晰两部门的工作职责,便于基层操作.

3.请明确备案对象中的托育机构是否包含已取得教育部门办学许可的各类幼儿园中的托班,是否包含计时制的亲子早教机构。

4. 积极推广“托幼一体化”建设,鼓励幼儿园利用存量资源开设托班。建议文件中明确托幼一体化的推广和管理由教育部门负责。

已采纳。

幼儿园托班按原渠道仍然由教育部门管理,为避免歧义,在文本中明确卫健部门负责牵头做好本区域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不包括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的行业管理、政策咨询和业务培训等工作。

5.建议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专项宣传规范活动的时间安排适当延长,因现存量机构数量较多,消防、场地等整改所需时间较长。

已采纳。

文本中已将宣传规范活动从半年延长至一年。

6.发文单位最好加上公安和消防部门,因为管理规范要求他们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7. 建议文件要和公安联合发文。0-3岁托育机构内的安保,以及保育人员虐童等,都是公安部门的职责范畴,要求增加这方面的内容。

8.需要联合区、县(市)教育部门一同牵头开展工作,建议将教育局一同列入发文部门,明确幼儿园增设托育服务后,是否需要再次备案登记。

9.由于目前托育模式中实际存在各种幼儿园(主要是民办 幼儿园)接收3岁以下婴幼儿入园的实际情况,而且规模人数也较多,家长认可度也较高,建议再增加一个教育局为联合发文单位。

未采纳。

理由是:公安、消防、教育在托育机构的登记备案阶段不涉及,日常监管职能方面,与对其他市场主体的监管没有大的区别,拟在今后市政府办公厅文件中进一步明确3家的职责。

10.申请资料和流程中,“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场地证明、工作人员资格证明”等材料,这些材料应该明确一下,按照什么标准判定合格的证明(比如哪类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以及哪个岗位的工作人员需提供什么样的资格证明。

11.“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服务活动。”希望明确由哪个部门负责执法。 “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希望明确由哪个部门出具执行标准。“按照有关规定,到辖区办理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手续”,希望明确如果遇到托育机构不主动备案怎么处置。 “有执法权的部门”希望明确哪些部门负责执法和执法部门具体职责。

未采纳。

建议细化的这些内容,一是省卫健委正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加以明确;二是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职责法定,无需在文本中罗列,也无法穷尽;三是托育机构备案工作处于初始阶段,需要一定的时间积累做法和经验。

12.“杭州市婴幼儿托育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杭州市计划生育宣传技术指导站”建议改成““杭州市婴幼儿托育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基妇处”。

已采纳。

删除这段表述,市级层面的分工,另发文明确。

13.请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具体监管职能,比如公安部门的安保监管职能、消防部门的消防安全监管职能,市场监管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管职能等。

14. 文件中“整改规范阶段”这一段建议,对于从事托育服务却未进行登记注册的机构,或因场地设施、人员资质以及消防、食品、卫生不达标而无法备案的机构,要求明确由属地镇街政府牵头,落实清退幼儿,停业整顿,对不停业者由属地镇街政府综合执法部门予以取缔,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对停业整顿后,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对已备案,但管理中不符合要求,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的机构,由卫健、公安、市监、住建等职能部门根据各条线的有关法律法规等做出相应处理(下达整改通知书要求整改,或行政处罚等根据各部门各自的法条规定来)。

15.搭建综管平台中,“对未经备案从事托育服务的市场主体,由区县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落实整改措施,加大信息公示力度。”这句话中“对未经备案从事托育服务的市场主体”的概念要解释清楚,要明确对未在相关部门注册登记托育服务营业范围,但实际经营托育服务的机构是否也纳入整改管理范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建议参照国办发[2019]15号文件,在附件中明确、细化各部门职责分工及任务,同时将镇、街人民政府的职责分工,也要纳进来便于大家各司其职,综合管理,确保后期工作有序开展。

16.“对未经备案从事托育服务的市场主 体,由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落实整改措施",建议改为由托育机构所在辖区乡镇(街道) 牵头负责落实整改。

已采纳。

意见主要涉及如何监管和查处,修改后进一步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属地镇街政府的职能。

17.命名原则和经营范围中,“机构名称推荐含有托育两字”,建议把“推荐”两字改为“应”字,这样能更好体现管理的规范性,利于工作的统计及管理。

已采纳。

 

18.备案申请的审核中,“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符合备案要求的发放《托育机构备案回执》和《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这个时间有点紧张的,因为我们要进行完整性和真实性的审核的,建议10个工作日。

未采纳。

理由是:备案审核虽然没有法定期限要求,但是根据目前“最多跑一次”的要求,5个工作日比较合适。

19.备案信息公示中,“在5个工作日内”,建议公示具体时间的自由度放宽,可按月公示,具体日期由各区县自己决定。

已采纳。

备案信息公示改为每月一次。

市民政局

20.关于登记和备案机关,修改为:婴幼儿托育机构实行区、县(市)属地登记、备案管理制度。非营利性的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前,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市)卫健局审核同意后,在机构所在地民政部门注册登记;营利性婴幼儿托育机构在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后的婴幼儿托育机构在营业前应向区、县(市)卫健局备案。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办面向本单位职工适龄婴幼儿福利性机构的,没有注册登记的,也应当在营业前向区、县(市)卫健局备案。

已采纳。

一是增加了非营利性托育机构注册登记前“应当经所在地的区、县(市)卫健局审核同意”的内容;

二是删除了企事业单位内部开办面向本单位职工适龄婴幼儿福利性机构的表述,因为是否需要登记和备案,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在日后实践操作中积累经验。

市市场监管局

21.建议严格按照国办发15号文件中的表述“婴幼儿照护服务”,不宜使用“托育”。

未采纳。

国办发15号文件用“照护服务”,是因为“加强对家庭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是15号文件明确的三大重要任务之一,而托育只是针对机构,因此,“服务”带前缀为“照护服务”,“机构”带前缀为“托育机构”。

本文件规范的范围主要是机构管理和登记备案工作,因此,还是用“托育”更为合适。

22.名称和经营范围,建议严格按照国办发15号文件定义“婴幼儿照护服务”核定,机构名称拟为“区域+字号+婴幼儿照护服务+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核定为“全日制、半日制、计时制婴幼儿照护服务”。

综合国卫办人口发25号文件,已采纳。

市建委

23.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已采纳。

明确向住建部门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消防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范围为:托育机构建设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且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

24.住建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办理消防验收、备案手续,无法通过全市证照联办平台办理,建议修改。

已采纳。

25.住建部门不是消防监督管理、日常安全检查主体,建议涉及消防监督检查的责任主体替换为“消防救援机构”。

已采纳。










共收到反馈意见25条,同类意见归并后为16条,采纳11条,未采纳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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