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20-16194 | 文件编号 | 杭卫发〔2020〕2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健委 |
成文日期 | 2020-01-15 | 主题分类 |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AC67-2020-0001 |
《杭州市卫健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杭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现就《杭州市卫健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杭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各司其职。10月,国家卫健委下发了《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明确了托育机构在经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后,到卫健部门备案需提供评价为“合格”的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等5项资料。为做好杭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的管理工作,在与相关部门协商沟通的基础上,我委起草了文件,以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建委、市计生协会联合行文形式下发。
二、文件制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国家卫健委办公厅等部门关于印发托育机构登记和备案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人口发〔2019〕2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杭州市实际情况,制订《杭州市卫健委等5部门关于做好杭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三、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管理工作机构。3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管理工作以区、县(市)属地管理为主。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应当设立3 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明确相应的机构和人员,主要负责牵头做好本区域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机构(不包括幼儿园开设的托班)的行业管理、政策咨询和相关业务培训等工作。
(二)托育服务管理工作办公室从加强日常监管、搭建综管平台、强化安全工作三个方面做好托育机构的管理。
(三)明确托育机构登记备案操作办法。如登记机关、备案机关、命名原则、经营范围、申请资料、工作流程、备案审核、信息公示、异地备案、备案变更及无效等内容。
(四)开展3岁以下婴幼儿托育服务专项宣传规范活动。活动内容包括加大宣传引导,普及托育服务行业相关政策法规;启动机构备案,形成合法有序的托育服务市场;优化服务机制,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婴幼儿照护服务。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在杭州市全市范围内施行,于印发之日1个月后的2020年2月10日起正式施行,不设有效期。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周华、吴卫红
政策咨询电话:870148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