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21-30519 | 文件编号 | 杭卫发〔2021〕106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10-18 | 主题分类 | 卫生 | 组配分类 | 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AC67-2021-0003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发局)、财政局:
为提升全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促进婴幼儿健康成长,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实施方案(2021-2023年)》。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
本通知自2021年11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由市卫生健康委牵头组织实施。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8日
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实施方案(2021-2023年)
一、实施依据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等文件精神,大力推进我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工作开展,对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不含幼儿园托班,下同)实施奖补。
二、参评条件
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登记,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收托率不低于50%,未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且近三年内(如未满三年则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至今)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三、评选方式
1.评选名额
2021-2023年,每年从备案机构中评选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5家。
2.评估标准
分举办条件、机构管理、卫生保健、保育服务等四个评选项目及一个附加项目共计36项评分细则,分值为100分及附加分2分,详见《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试行)》(附件1)。
3.评定程序
达到参评条件的机构,可向区、县(市)卫生健康局提交申报材料(附件2)。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好中选优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辖区备案机构数量的15%),并将推荐材料(附件3)报送至市卫生健康委。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对推荐机构进行评审,通过专家评审、家长满意度测评等环节,确定本年度示范机构名单,在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正式公布本年度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名单。
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如出现以下情形的,取消荣誉称号,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追究责任:(1)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2)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的;(3)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4)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的;(5)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的。
四、奖补标准
对获评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的,按照其备案托位规模给予奖补。奖补标准为:机构备案托位小于30个的,综合奖补5万元;托位大于30个(含)且小于60个的,综合奖补10万元;托位大于60个(含)的,综合奖补15万元。
五、资金来源及拨付
当年评选的综合奖补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市卫生健康委部门预算,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区、县(市)。获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向区、县(市)卫生健康部门提交《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附件4)、《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附件5),区、县(市)审核后拨付。
附件1: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试行).docx
附件4: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资金申请表( 年度).docx
附件5: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资金申报承诺书.docx
此文公开发布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