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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21-30520 文件编号 杭卫发〔2021〕106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10-25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AC67-2021-0003

《关于印发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政策解读

来源: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10-26 16:47 浏览次数:

现就杭州市卫健委、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政策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党的十九届五中全会提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制定人口长期发展战略,优化生育政策,增强生育政策包容性,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降低生育、养育、教育成本,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高人口素质。为适应人口形势新变化、高质量发展新要求,近日,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部署了三大类十个方面40余项配套支持措施,聚焦解决群众在生育、养育、教育等方面的后顾之忧,要求发展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推动释放生育潜能。2021年1月,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明确市财政对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给予一定的综合奖补。为促进托育机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提升我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水平,市卫健委、市财政局联合行文印发《关于印发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二、文件制定的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9〕64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发展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2号),为进一步提升婴幼儿照护服务质量,制定《关于印发杭州市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奖补实施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

三、文件规定的主要内容

(一)参评条件。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注册登记,在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备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6㎡,收托率不低于50%,未被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且近三年内(如未满三年则自注册登记之日起至今)未出现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和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出现其他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事件。

(二)评选方式。2021-2023年,每年从备案机构中评选示范性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25家。一是达到参评条件的机构,可对照《杭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试行)》自行申报;二是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对申报单位进行初审,按照不超过辖区备案机构数量的15%好中选优推荐;三是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组对推荐机构进行评审,确定本年度示范机构名单;四是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正式公布示范机构名单。

(三)奖补标准。对获评示范机构,按照其备案托位规模给予奖补:机构备案托位小于30个的,综合奖补5万元;托位大于30个(含)且小于60个的,综合奖补10万元;托位大于60个(含)的,综合奖补15万元。

(四)资金来源及拨付。当年评选的综合奖补资金,列入下一年度市卫健委部门预算,通过转移支付补助各区、县(市)。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在杭州市全市范围内施行,于2021年11月18日正式施行,有效期3年。

五、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卫生健康委

解读人: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妇幼处吴卫红,联系电话:87014804。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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