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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21-29488 文件编号 杭卫发〔2021〕60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06-03 主题分类 文化、卫生、体育 组配分类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情况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AC67-2021-0002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深入推进医疗健康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来源: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1-06-03 14:37 浏览次数:

2020年8月10日至9月11日,在市卫生健康委网站(具体地址:http://wsjkw.hangzhou.gov.cn/art/2020/8/10/art_1229319289_1433427.html)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期间未收到反馈意见。

在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市级医疗机构、杭州市民政局、杭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杭州市医疗保障局、杭州市财政局征求意见,共收到反馈意见16条,采纳13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1条。具体如下:

部门

意见内容

采纳情况

杭州市医疗保障局

建议将主要任务第()条第1深化医养护签约和家庭病床服务入住养老机构的签约老年人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可在养老机构内接受机构护理服务修改为入住养老机构的签约老年人符合家庭病床建床条件的,可在养老机构内按医保规定接受相关医疗护理服务

已采纳

建议将主要任务第()条第1支持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可以连续计算医保起付线修改为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障协议管理

该段文字已删除

建议将主要任务第()促进医疗和养老床位有序互转医疗保障、卫生健康、民政部门进一步健全各类医疗和养老床位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机制修改为卫生健康、医疗保障、民政部门进一步健全各类医疗和养老床位有序互转的评估、运行机制”;“市医保局、卫健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修改为市卫健委、医保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建议增加:医疗机构中核定床位数有变化的,需及时至卫健部门审批并报医保部门备案

该段文字已删除

建议将附件中第二条第1机构资质是医保定点单位修改为是医保定点单位,三年内未出现考核基本合格、不合格,因违规被暂停、责令整改、通报批评等情况

已采纳。

杭州市民政局

征求意见稿中主要任务:(二)支持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中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提供养老服务的,涉及建设、消防、食品安全、卫生防疫等有关条件,可依据医疗卫生机构已具备的上述相应资质直接进行登记备案,简化手续,符合备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建设补贴、运营补贴和其他养老扶持政策。建议修改为: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的,应当依法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符合条件的,享受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理由:养老机构备案有规范的程序和要求,依据医疗机构资质直接为养老机构备案,没有法律和政策依据。

未采纳。见《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老龄〔201960号)

征求意见稿中主要任务:(二)支持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中经民政、卫健部门认定的医养结合机构,其入住老年人无论入住养老床位或医疗床位,均可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助。建议删除。理由:一是民政部门目前没有进行医养结合机构认定工作;二是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养老床位的,才可以享受养老机构运营补助。

已采纳

杭州市财政局

在(一)深入推进居家医养结合中1、深化医养护签约和家庭病床服务。----可在养老机构内接受机构护理服务。

建议修改为:----可在养老机构内接受医疗卫生服务。

已采纳

在(二)1、支持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中。

建议修改为:认真贯彻---登记备案,简化手续。有条件的可探索医疗卫生和养老服务资源整合,服务衔接,完善硬件、充实人员队伍,重点为失能的特殊老年人提供医养结合服务;鼓励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与居家养老服务机构通过建设医养护联合体等多种方式。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时间。对符合规定的转诊住院患者按医保规定予以支付。政府对社会办医养结合机构区域总量不作规划限制。经民政、卫健部门认定的医养结合机构,其入住老年人无论入住养老床位或医疗床位,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养老机构相关扶持政策,由民政部门统筹予以支持。卫健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医保部门共同做好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管理工作,并加强医养结合行业和服务监管。各地对医养结合机构和医养签约合作服务质量考核检查每年至少2次。

部分采纳。见《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卫老龄〔2019〕60号)、《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机构审批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老龄发〔2019〕17号)等文

在(四)加强老年健康服务中 1、提升老年医疗卫生服务能力。

建议修改为:1、提升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医疗卫生规划中要不断完善老年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各级卫健部门要重点培育老年医学、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相关学科(专科)的研究,对符合条件的纳入重点学科建设并按规定给予支持。开展市级医养结合机构和医养签约服务示范点(基地)评选,三年内共评选市级医养结合机构示范基地20个;评选市级医养签约服务示范点50个,并给予表彰。

已采纳

在(五)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中

 完善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并加强管理,---引导医养结合机构使用医疗云服务支撑业务发展,通过三年时间,逐步实现市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医养结合机构之间的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

建议修改为:引导医养结合机构使用医疗云服务支撑业务发展,逐步实现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医养结合机构之间的医疗健康信息互联互通。

已采纳

在(六)重视人才队伍建设中

加快推进医养结合队伍建设。在医养结合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设有老年病科、康复中心等科室的医疗机构,可申请设立市级医养结合培训基地,开展以老年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的师资培训。----鼓励在医养结合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持双证(护士执业证书和护理员证),符合条件的,民政部门给予入职奖补和持证奖励。----

建议修改为:加快推进医养结合队伍建设。医养结合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设有老年病科、康复中心等科室的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开展以老年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医疗护理员的师资培训等工作。----鼓励在医养结合机构从事护理工作的护士持双证(护士执业证书和护理员证),符合人才引进和培养相关政策的按规定给予补助或奖励。----

部分采纳。

在(一)健全工作机制中---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各区县也要建立相应制度,以完善部门间工作协调机制,---

建议修改为:---由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建立工作协调机制,---

该段文字已删除

在(二)强化投入支持中

按国家和省市有关文件要求,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减轻税费负担,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时,将与居家老年人医疗保健、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密切相关项目纳入其中,将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和医养结合机构等列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名录。各地应当对下列参与居家养老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和个人给予相应补贴: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签约服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医养结合服务的具备法人资格且设有老年病科、康复中心等科室的医疗机构。----

建议修改为:按规定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减轻税费负担,加强土地供应保障。---,在制定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指导性目录时,将符合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与居家老年人医疗保健、医疗护理和康复等密切相关项目列入各级政府购买服务名录。----。对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签约服务的按规定给予补助,----

该段文字已删除

在(三)加强督导考核中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督查评估。---

建议修改为: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的要求,加强对医养结合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并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进行督查评估。----

已采纳。

建议本实施意见与民政部门为落实《杭州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即将出台的配套实施政策相关内容做好衔接,避免政出多头。

已采纳。

淳安县卫生健康局

在主要任务(二)强化机构医养合作与衔接1.支持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中

卫健部门应当会同民政、医保部门共同做好医养结合机构服务管理工作,并加强医养结合服务监管。各地对医养结合机构和医养签约合作服务质量考核检查每年至少2次。

建议修改为:给基层减负,改为每年至少1次。

已采纳。

其他区、县(市)、市级医疗机构等均未反馈相关意见

合计

共征求30个区、县(市)、市级医疗机构及部门意见,26个无意见,收到建议16条,采纳13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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