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22-00156 | 文件编号 | 杭卫发〔2022〕7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2-01-24 | 主题分类 | 卫生 | 组配分类 | 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AC67-2022-0001 |
关于印发杭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市属及市管医疗卫生机构,市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队:
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诚信执业意识,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现将《杭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1月24日
杭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诚信执业意识,优化医师定期考核机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违反医师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以及医师职业道德、医学科研诚信等的行为。
第四条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工作,负责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属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受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定,具体负责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和记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
第二章 记分实施
第五条 对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根据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采用记分的方式予以记录。
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4分、6分、8分、10分、12分、18分等8种情形,具体情形和对应分值见《杭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见附件1)。
第六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周期为三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一致,周期内记分累积计算。一个记分周期期满后,该周期内的记分清零,重新开始下一周期记分。
一个记分周期内,医师执业机构发生变更的,其记分连续累积计算。
第七条 在同一次监督检查中发现医师多次违反同一种记分情形的,按发生一次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分。
医师存在两种以上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分别记分。
医师同一种不良执业行为对应多种记分情形的,按记分分值高的情形予以记分。
第八条 不良执业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
第九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依法行医主体责任,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发现本机构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管辖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或收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进行调查处理,根据情形予以记分。
第十一条 医疗质量控制组织(质控中心)在医疗质控检查过程中发现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将相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给医师执业注册的同级卫生监督机构,由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予以记分。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内设机构在管理中发现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及时移送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予以记分。
第十二条 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决定予以记分处理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医师送达《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
第十三条 医师对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异议申请,逾期不提出异议申请的,视为同意记分结果。
第十四条 卫生监督机构自接到异议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复核处理,并将结果告知提出异议申请的医师。
异议成立的,应当予以更正;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记分。
第十五条 确定记分的,卫生监督机构应将《通知书》抄送给发生不良执业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不良执业行为发生在主要执业机构之外的,还应抄送给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非本地注册的医师,同时抄送医师执业注册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医疗保障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等之后,应根据卫生健康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形给予记分。
第三章 记分应用
第十七条 本市依法建立医师信用记录制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医师定期考核、医师个人年度考核、医师日常管理工作中予以应用。
第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本机构医师(包括注册和备案)的执业行为档案,包括医德医风、医学科研诚信、处方点评以及病历书写等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等。在医师定期考核时,医师的执业行为档案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9分以上的,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在收到通知之后的两周内,应对医师进行约谈,约谈情况书面反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向其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通报。
医师主要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下列情形安排医师接受1-3个月的离岗培训、继续医学教育。
(一)记分累计达到12分、不满14分的,离岗培训1个月;
(二)记分累计达到14分、不满18分的,离岗培训2个月;
(三)记分累计达到18分以上的,离岗培训3个月。
第二十一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9分以上的,本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应接受卫生健康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或继续医学教育。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18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作为职称聘任、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医师当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8分以上的,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达到12以上的,医师个人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
第四章 管理保障
第二十三条 《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通知书》(附件2)、《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通报书》(附件3)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二十四条 对不按照本办法落实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相应措施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