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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22-00157 文件编号 杭卫发〔2022〕7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01-24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医保/卫生 组配分类 文字解读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AC67-2022-0001

《杭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来源: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1-26 10:19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诚信执业意识,优化医师定期考核机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等法律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相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卫生健康行业是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息息相关的民生行业,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医师作为卫生健康行业的主要群体。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相继出台,其中新修订的《医师法》将于2022年3月1日实施。为进一步规范医师执业行为,增强医师依法诚信执业意识,优化医师定期考核机制,保障医疗服务质量和医疗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杭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文件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和《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五章二十七条。

(一)总则。《办法》明确了适用对象、不良执业行为定义和管辖原则。《办法》适用于经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注册或者备案的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办法》规定的不良执业行为是指医师违反医师执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管理制度、诊疗规范以及医师职业道德、医学科研诚信等的行为。《办法》明确了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工作,负责不良执业行为记分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属地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管理工作。卫生监督机构受同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指定,具体负责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和记分信息系统的日常管理。

(二)记分实施。对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依据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采用记分的方式予以记录。记分的分值,分为1分、2分、4分、6分、8分、10分、12分、18分等8种情形,具体情形和对应分值见《杭州市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分值表》。医师不良执业行为的记分周期为三年,与医师定期考核周期一致,周期内记分累积计算。不良执业行为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的,不得以记分代替处罚或者只处罚不记分。

《办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应当落实依法行医主体责任,加强医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发现本机构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当及时向管辖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告。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医师执业行为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或收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进行调查处理,根据情形予以记分。医疗质量控制组织(质控中心)、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内设机构在质控检查或管理中发现医师存在不良执业行为的,应及时移送卫生监督机构调查处理、予以记分。

同时,《办法》规定了记分处理的实施程序,以及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受到医疗保障部门及其他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或处理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收到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通报等之后,应依法调查处理,并根据情形给予记分。

(三)记分应用。《办法》明确我市依法建立医师信用记录制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在医师定期考核、医师个人年度考核、医师日常管理工作中予以应用。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本机构医师执业行为档案。在医师定期考核时,医师的执业行为档案作为医疗卫生机构对医师工作成绩、职业道德的评定依据之一。

《办法》规定了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9分以上的,医师的主要执业机构应当对医师进行约谈,约谈情况书面反馈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记分达到12分以上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向其主要执业机构和备案的医疗卫生机构通报。医师主要执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不同情形安排医师接受1-3个月的离岗培训、继续医学教育。

《办法》明确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达到9分以上的,本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适用一般程序。记分达到18分及以上的,按照《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中医师定期考核不合格给予相应的处理。同时,《办法》明确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情况作为职称聘任、评优评先等的重要依据。医师当年度不良执业行为记分18分以上的,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达到12以上的,医师个人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级。

(四)管理保障。《办法》规定了记分通知书记分情况通报书由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统一格式。对不按照本办法落实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相应措施的医疗卫生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据《浙江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卫生监督机构、医疗质量控制组织和医疗卫生机构未按规定进行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或者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附则。《办法》明确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等。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拟在杭州市全市范围内施行,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五、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处袁北方、谢任远

联系方式:85255368、85255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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