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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22-00667 文件编号 杭卫发〔2022〕27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04-18 主题分类 卫生 组配分类 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AC67-2022-0003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与维护管理规范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2-04-24 11:08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社会发展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会发展局,市属(市管)医疗卫生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和维护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602号)、《杭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3号)要求,我委制定了《杭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与维护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8日

杭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与维护管理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和维护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指南(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1〕602号)、《杭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323号)和《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配置管理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21〕53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规范。

一、适用范围

杭州市域范围内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AED)的配置和维护管理适用本规范。

二、数量标准

根据人口密度、人员流动量、分布距离等因素,按照3-5分钟内获取AED并到达现场为原则进行配置。

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客运站:每楼层至少设置1台,楼层面积每超过4万平方米增设1台。

轨道交通站点:按站厅设置,每个站厅至少设置1台。

码头:最大日人流量超过3000人次的,至少设置 1 台。

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科技馆、纪念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老年人活动中心:最大日人流量超过3000人次或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每个场馆、中心至少设置1台。

县级以上行政服务中心:每个至少设置1台。

学校:每所至少设置1台。

医疗机构、养老机构:每个至少设置1台。

社区:居住人数超过3000人的,至少设置1台。

公园、风景旅游区:最大日人流量超过3000人次的,每个至少设置1台。

商务楼、大型农贸市场、大型商场、大型超市、大型宾馆饭店:最大日人流量超过3000人次或建筑面积超过4万平方米的,每个场所至少设置1台。

执法执勤车辆、船舶:每5辆日常执法执勤车辆、船舶至少配置1台,少于5辆的按5辆标准进行配置。

最大日人流量超过3000人次的其他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每个场所至少配置1台。

三、标志标识

全市使用统一的标志标识,配备多语种说明。包括AED设置点标识、导向标识、封条标识(详见附件)。

(一)AED设置点标识。为心形内加电击符号图案,及AED和自动体外除颤器字样。标识的背景色为橙黄色,心形图案为红色,文字和电击图案为白色,字体为黑体。AED标识放置在AED附近,位置明显,有视线障碍的AED设置点应设置发光标识。

(二)导向标识。已配置AED的公共场所应在该场所平面示意图上标示AED位置,并在重要出入口、AED放置处设置统一、明显的导向标识,必要时附上箭头标识。导向标识的设置应符合《公共信息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15566-2020)和《应急导向系统设置原则与要求》(GB/T 23809-2020)的要求,导向要素规范、系统、醒目、清晰、协调、安全。

(三)封条标识。AED外箱或机柜需粘贴封条标识,统一适用白底红字的警告用语,注明“急救设备 非紧急情况勿动”的警示语句,以及日期签署。启封后需重新粘贴封条标识。

四、配置管理

(一)安装要求。AED应安装在位置显眼、易于发现、方便取用的位置。AED应配保护外箱或机柜,保护外箱或机柜门应方便快捷开启,不得上锁、不采用扫码开启。每台AED应进行编号(行政区首字母+4位数字,如上城区SCQ-0001)。配置单位应在每台AED安装后5个工作日内,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供已设置AED的品牌型号、详细位置、配置单位、管理单位、现场照片等相关信息。

(二)信息接入。市卫生健康委建设统一的AED信息管理平台,全市公共场所的AED应接入统一信息管理平台,实现AED位置信息、品牌型号、配置单位、功能状态、日常检查、维护保养、使用记录等在线管理。鼓励单位、个人自行购买配置的AED接入信息管理平台。

(三)移机拆除。配置单位不得随意移机或拆除已设置的AED,确需移机或拆除的应提前1个月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提交移机(拆除)报告,满足移机或拆除条件的方可进行移机或拆除。新安装设置信息,配置单位应在移机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五、维护管理

配置单位应制定AED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制度,落实每台AED的管理责任人。每台AED每日至少检查1次,检查内容包括:放置位置是否正确、AED箱体或外框是否整洁完好、标志标识是否完好、是否附有操作流程、AED是否能正常启动使用或AED指示灯状态是否正常、AED电池和电极片是否在有效期内。日常巡检中发现AED任何存在异常情况导致AED不能正常使用时,应立即设立故障牌或张贴故障标识,及时进行修复,并通过信息系统上报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检查、维护保养情况应及时进行记录,相关记录至少保存两年。AED设备和配件(电池、电极板等)使用年限或维保协议到期前一年应制定更新计划,确保及时更新。

六、监督保障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强公共场所AED配置情况监督巡查,重点内容包括是否规范设置、日常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使用情况记录、配置单位人员培训情况等,对配置单位未按规定进行配置、维护保养,或者未做好维护保养记录的,责令限期改正或按规定处以罚款。配置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督促帮助指导配置单位按规定进行配置和维护保养AED。

本规范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杭州市公共场所自动体外除颤器标志标识.doc


(此文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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