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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84X/2024-29013 文件编号 杭卫发〔2024〕115号 发布机构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4-11-28 主题分类 卫生 组配分类 现行有效的文件目录
有效性 有效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统一编号 ZJAC67-2024-0006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来源: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4-12-10 13:42 浏览次数: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局,西湖风景名胜区社发局,钱塘区行政审批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结合我委“深化改革、强基固本、提质增效”主题年重点工作要求,决定就卫生健康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出若干举措,现通知如下:

一、简政放权

(一)将法定市本级审批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事项部分委托下放(省、市两级医院除外),由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

(二)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实施“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即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由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审批登记。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不实施“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仍按现行审批权限执行。

(三)继续将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事项部分委托下放,由核发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

二、优化服务

(一)全面推行“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事项的证书电子化,优化办理流程,提升政务服务效率。

(二)引入信用治理机制,创新信用应用场景,选取审核难度较小、风险总体可控的行政审批事项,试点开展浙里办“云踏勘”应用,利用远程视频交互替代工作人员现场核验。

(三)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医疗机构床位变更由核发登记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卫生健康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公立医疗机构床位资源配置管理仍按照省卫生健康委相关规定执行。

(四)市卫生健康委设置审批的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医疗机构,由市、区(县、市)两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联合审查;医疗机构建设完成并经市卫生健康委验收合格后,由属地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进行登记管理。

(五)明确“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申请材料中的房屋产权证明包括房产证、不动产证等。集体经营性用地上房屋未取得产权证的,可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场地权属和使用说明;国有建设用地上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的,可提供建设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凭证。

(六)定期集中组织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可作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可现场技术评审的参考依据。

三、加强督导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实施,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市卫生健康委将对委托下放事项加强指导和监督,对改革落实情况开展定期评估,确保各项改革措施取得成效,不断提升办事群众和企业的体验感和满意度。

本通知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深化卫生计生“放管服”“最多跑一次”改革的通知》(杭卫计发〔2018〕180号)同时废止。

附件:杭州市卫生健康领域“云踏勘”实施方案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11月28日


附件

杭州市卫生健康领域审批“云踏勘”实施方案

为深化我市卫生健康领域“放管服”改革,开拓信用应用场景,优化营商环境,为企业提供增值服务,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非现场执法工作办法》等文件要求,制定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云踏勘”是指借助移动互联网、高清影像、云储存等技术优势,以远程视频踏勘替代传统人工现场核验的工作新模式。有利于突破行政审批的时空约束,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向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

二、工作内容

(一)适用范围

“云踏勘”可适用于行政审批事项的事前指导、事中审查、事后核验。

依据审批事项的法定程序及审查内容的专业性与风险性,云踏勘暂定适用于以下行政审批事项的现场审查阶段: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及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卫生许可、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放射诊疗许可等,纳入云踏勘的事项清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实施程序

遵循高效、便捷、公开、公平、公正、廉洁的原则,申请人提出非现场审查需求,按申请人信用状况可以采取激励措施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进行远程视频审核,全面、客观地收集、存储、提取勘验电子数据,并及时对勘验结果进行线上反馈。

(三)监督管理

加强“云踏勘”程序规范化管理,确保整个勘验过程真实、准确,每个月随机抽取云勘验办件进行抽验回访。对存在虚报地址、提交虚假资料、故意逃避或隐瞒实际情况等违法行为或违反信用承诺行为,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有关规定以及信用管理法规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三、工作流程

(一)申请程序

申请人通过窗口、电话、电子邮箱等形式提出“云踏勘”需求,按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可以采取“云踏勘”激励措施的,工作人员将事项名称、联系人等基本信息录入云踏勘系统。

正式勘验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

(二)勘前准备

在事项办理的法定期限内,工作人员提前2天主动联系申请人确定勘验时间,告知申请人“云踏勘”的使用要求,做好云踏勘各项准备工作。

(三)远程核查

不少于2名工作人员根据现场审查的要求,利用“云踏勘”开展远程视频踏勘工作,同步做好现场核查记录、文书制作和电子资料的存档。

(四)在线反馈

“云踏勘”结束后,工作人员在现场核查表、电子文书上签署意见,并将审核结果及时推送给申请人,并由申请人确认。审核结果分为通过、整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类。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工作保障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须确保“云踏勘”硬件、软件设施完备,保障“云踏勘”顺利进行。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职尽职,严格按照“云踏勘”流程规范开展工作。

(二)持续优化提升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要对“云踏勘”试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注重收集申请人的意见建议,边推行边改进,及时调整优化踏勘程序。

(三)及时总结推广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总结提炼“云踏勘”实施中的创新做法和典型经验,以点带面,逐步推广,打造杭州样板。

杭卫发【2024】115号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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