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84X/2024-29015 | 文件编号 | 杭卫发〔2024〕115号 | 发布机构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4-11-28 | 主题分类 | 卫生 | 组配分类 | 文字解读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统一编号 | ZJAC67-2024-0006 |
《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 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卫生健康领域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结合本市卫生健康领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保障“最多跑一次”改革规定》、《浙江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领域“证照分离”改革措施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21〕15号)、《浙江省卫生健康非现场执法工作办法》(浙卫发〔2023〕39号)等相关文件为依据。
三、主要内容
通知中涉及三方面内容:
1.简政放权,具体措施3条。包括将法定市本级审批的“放射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放射诊疗许可”,“医疗机构使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事项和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实施“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审批事项审批权限下放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实施。
2.优化服务,具体措施6条。包括实施“传染病菌毒种采集、保藏、携带、运输和使用审批”事项的证书电子化,试点推行浙里办“云踏勘”应用,明确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医疗机构床位变更程序,重塑社会资本投资举办的医疗机构设置登记的审查形式,优化职业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专业知识综合能力考核评估,简化“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事项申请材料。
3.加强督导。对委托下放事项加强指导和监督,对改革落实情况开展定期评估。
四、文件施行日期及有效期说明
该文件拟在杭州市全市范围内施行,于2025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不设有效期。
五、名词解释
1.实施“两证合一”的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独资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
2.放射诊疗: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
六、注意事项
各区、县(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制定工作方案,做好下放事项的承接实施,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到位。
七、解读机关
解读机关:杭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人:政策法规处陈赛权、孔夏吉
联系电话:85255333、85085220